公司公告☆ ◇002315 焦点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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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焦点科技(002315):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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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
议于2024年4月1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磊
、迟梦洁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4年 3月 15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实
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将 2020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调整为 11.8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4月 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的《关于调整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2024-01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175bbdaa-32f4-49db-9d61-6d55ff4f23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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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焦点科技(0023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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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公
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景忠、杨菲律师为焦点科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焦点科技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所涉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焦点科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调
整行权价格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焦点科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
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焦点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
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
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
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
出具书面承诺。
(七)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焦点科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总股本 315,914,854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0 元(含税)。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草案》”),上述权益分配需调整行权价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行权价格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调整为 11.85 元/股。
4.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调整为 11.8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调整本次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即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行权价格调整为 12.85 元/股。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本 315,914,854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
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上述规则,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股票期权数量不变,行权价格需调整为:12.85-1.0=11.8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行权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e82657d5-c687-4662-8b0c-a017b1d467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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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焦点科技(0023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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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志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全体监事审议并决议如下: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2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2024-01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938e73f5-6916-4416-a930-9ad8ceb095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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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焦点科技(002315):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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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002315):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a97a382b-04c0-421c-986d-a8acd8cb7f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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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焦点科技(002315):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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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 3月 15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年 12月 3
1日总股本 315,914,854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依法重新调
整分配总额后进行分配。
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原因,公司总股本由预案中的 315,914,854 股增至 316,690,594 股,新增股本 775,740 股。按
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316,690,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10元
(含税),共计派发 316,690,59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6,690,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9.00
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2.00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1.0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4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4 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年 4月 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4 月 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44 沈锦华
2 07******00 黄良发
3 02******39 顾军
4 02******28 迟梦洁
5 02******65 成俊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 3月 27日至登记日:2024年 4月 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设置于本次权益
分派申请日前 2个交易日至权益分派登记日期间暂停行权。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按最新总股本 316,690,594 股摊薄计算,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1.1963 元。
2、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将
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请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刊登的
相关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号
咨询联系人:迟梦洁
咨询电话:025-8699 1866
传真电话:025-5869 4317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b16c0b30-6f31-4c30-bf00-fffa0e3387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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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焦点科技(002315):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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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
4年3月15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7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副董事长黄良
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黄良
发先生、李磊先生、迟梦洁女士为业绩激励基金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2023 年度发展情况,决定计提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
金 2,882.09 万元,加上 2022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剩余的 828.98 万元,本次计提后公司业绩激励基金总金额为3,711.07 万元。本次
拟向 254 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分配 2,270.90 万元,剩余 1,440.17 万元预留至下一年度分配。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
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815466a2-d2bc-4c43-8b03-7350540a5f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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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焦点科技(00231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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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 2:00
2、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迟梦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名,代表股份187,827,0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6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2,775,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5,051,80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1.07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因行程原因无法现
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推选由董事迟梦洁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797,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032,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8,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8,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8,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368d04ef-0c42-49be-b314-d9a0661e26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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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00│焦点科技(002315):焦点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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