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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6(亚联发展)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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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16 亚联发展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6 17:06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5-11-24 17:43 │亚联发展(002316):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11-24 17:43 │亚联发展(00231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1-13 16:45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 ├─────────┼──────────────────────────────────────────────┤ │2025-11-06 17:07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2025-11-06 17:07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 ├─────────┼──────────────────────────────────────────────┤ │2025-11-06 17:06 │亚联发展(002316):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11-06 17:04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27 19:39 │亚联发展(00231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9:37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电话变更的公告 │ └─────────┴──────────────────────────────────────────────┘ ─────────┬──────────────────────────────────────────────── 2025-11-26 17:06│亚联发展(002316):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亚联发展(002316):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bbd4e8d0-d67a-4883-9119-bfd4a29d9a3c.PDF ─────────┬──────────────────────────────────────────────── 2025-11-24 17:43│亚联发展(002316):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致: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 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1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24日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11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 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26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永彬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 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共计 18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367,6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3,120,000 股的26.80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319,1 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48,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参会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根据 2025 年 11 月 7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和召集人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新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会召集期间,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 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31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74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核实,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48,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 序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10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19%;反对1,1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280%;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366,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55%;反对1,188,5 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78%;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66%。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e9f0c68a-78d6-412b-8774-c7ff9c3d5f46.PDF ─────────┬──────────────────────────────────────────────── 2025-11-24 17:43│亚联发展(00231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4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2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共1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367,610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6.802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2,31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1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48,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5%;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80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28,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104,105,21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019%,反对1,18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 .1280%,弃权7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366,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55%,反对1 ,1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78%,弃权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高岩律师、王丽颖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a9fcef79-bc8e-47f2-aebd-cfcf1e44c4e0.PDF ─────────┬──────────────────────────────────────────────── 2025-11-13 16:45│亚联发展(002316):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5年4月27日、5月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日常经营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5月31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的《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等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 子公司大连运启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启元”)向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运启元贸易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8年10月16日 3、注册资本:8,011万元 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1号二层 5、法定代表人:孙朋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 ;农副产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 务;粮食收购;棉、麻销售;谷物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 购销;草及相关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运启元资产总额 10,151.61 万元,负债总额 2,023.73 万元(银 行贷款总额 2,0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021.62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8,127.88 万元,2024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 6,588.71万元,利润总额 255.50万元,净利润 191.5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运启元资 产总额 10,187.14万元,负债总额 2,240.12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2,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239.59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7,947.02 万元,2025 年 1-9 月运启元实现营业收入 6,198.60万元,利润总额-183.04万元,净利润-180.86万 元(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的数据未经审计)。 8、与公司关系:运启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运启元 100%股权。 9、经查询,运启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亚联发展 债权人: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主合同: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与运启元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沙中小授字139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 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 的债权,以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运启元与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亚联发展承担保证责任。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等。 生效条件:《最高额保证合同》自亚联发展及中国银行沙河口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直接持有运启元 100%股权,本次对运启元的担保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运启元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与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有利于支持其经营和业务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9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923.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0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 担保总余额为0元;无任何逾期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28%。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de325feb-a695-40ca-8f20-83d525317c04.PDF ─────────┬──────────────────────────────────────────────── 2025-11-06 17:07│亚联发展(00231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 5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 2月 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101。(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人员信息: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50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人。 (7)业务信息 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210,734.1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189,880.76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80,472.37万元。2024年度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 112家,审计收费总额 12,475.47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 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 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6次、监督管理措施 47次、自律监管措施 9次和纪律处分 3 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5次、监督管理措施 28次、自律监管措施 6次和纪律处分 5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刘璐,1994年 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年 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 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家次。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璐(个人信息同上);赵国峰,2010 年 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 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4年 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家次。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 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 1月开始在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 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 85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5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 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 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审计费用较2024年度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 和专业能力,在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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