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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8(久立特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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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18 久立特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8 17:46 │久立特材(002318):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 │2025-09-08 17:45 │久立特材(002318):久立特材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8-25 19:44 │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5 19:44 │久立特材(002318):《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5 19:44 │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5 19:44 │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5 19:44 │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5 19:44 │久立特材(00231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5 19:43 │久立特材(00231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5 19:43 │久立特材(00231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 2025-09-08 17:46│久立特材(002318):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志江先生的通知,其通过100%持股 的湖州一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亩田”)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交易总金额 为26,369,484.92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买入方式 买入日期 成交均价(元 买入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股) 本的比例 (%) 一亩田 竞价交易 2025年9月5日 21.97 1,200,000 0.12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例(%) (股) 例(%) 一亩田 0 0.00 1,200,000 0.12 周志江 16,632,400 1.70 16,632,400 1.70 章宇旭 622,400 0.06 622,400 0.06 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9,020,725 34.69 339,020,725 34.69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356,275,525 36.46 357,475,525 36.58 注:1、一亩田为周志江先生100%持股的公司,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志江先生,章宇旭先生系周志江先生的儿 子,因此一亩田、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宇旭先生、周志江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 2、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5,477,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3%;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公司股份3,542,80 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339,020,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9%。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一亩田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80c5b245-4ab7-4a32-b110-8e842f4df6b1.PDF ─────────┬──────────────────────────────────────────────── 2025-09-08 17:45│久立特材(002318):久立特材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的法律意见书 ─────────┴────────────────────────────────────────────────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或“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久立特材实际控制人周志江之一致行动人湖州一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亩田” )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之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 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久立特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增持股份的真实性以及本次增持股份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为一亩田。根据久立特材提供的增持人的相关资料,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亩田成立于 2023年 11月 3日,目前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MAD1FK9PXH的《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周志江,注册资本为 6421.5189万元,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倪家滩村姚圩慕 99号 2幢 20 6室(自主申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 产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 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志江持有一亩田 100%股权。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一亩田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久立特材提供的公司前 200名股东名册、增持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9月 4日(即增持人本次 增持股份前一个交易日),一亩田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志江、章宇旭、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久立集团”)合计持有久立特材 356 ,275,525 股股份(包括久立集团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的久立特材股份 3,542,802股),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 36.46%。 2、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高富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增持人账户对账单、增持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如下: 序号 增持人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 成交金额 增持方式 (股) (万元) 1 一亩田 2025年9月5日 1,200,000 2636.95 集中竞价 合计 1,200,000 2636.95 3、本次增持股份后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久立特材及增持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账户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一亩田及其一致行 动人周志江、章宇旭、久立集团合计持有久立特材357,475,525股股份(包括久立集团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的久立特材股份3,542,8 02股),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36.58%。 一亩田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志江、章宇旭、久立集团已作出承诺,在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 1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久立特材股份超过久立特材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已超过 1年。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久立特材 36.58%的股份,增持比例为 0.12%,且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久立特材股份数量不超过久立特材已发行股份的 2%。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4fa563ed-16ad-4625-8bc6-25a0160923f3.PDF ─────────┬──────────────────────────────────────────────── 2025-08-25 19:44│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44dca2de-0cfb-46c2-8793-83f963e842ad.PDF ─────────┬──────────────────────────────────────────────── 2025-08-25 19:44│久立特材(002318):《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久立特材(002318):《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1d7e2bc7-658f-440a-80cf-02a57c4f48fd.PDF ─────────┬──────────────────────────────────────────────── 2025-08-25 19:44│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过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a38b4cf7-c215-4df3-87d1-9efa501265d0.PDF ─────────┬──────────────────────────────────────────────── 2025-08-25 19:44│久立特材(002318):《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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