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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9(乐通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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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19 乐通股份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7-14 21:28 │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6-07-01 00:00 │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7-01 00:00 │乐通股份(002319):关于《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之二》到期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 │2026-07-01 00:00 │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6-06-12 20:37 │乐通股份(002319):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制度的公告 │ ├─────────┼──────────────────────────────────────────────┤ │2026-06-12 20:37 │乐通股份(002319):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 │2026-06-12 20:36 │乐通股份(002319):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12 20:34 │乐通股份(002319):内部审计制度 │ ├─────────┼──────────────────────────────────────────────┤ │2026-06-12 20:34 │乐通股份(002319):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 ├─────────┼──────────────────────────────────────────────┤ │2026-06-12 20:34 │乐通股份(0023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 2026-07-14 21:28│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扭亏为盈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盈利:580万元–870万元 亏损:293.90万元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盈利:550万元–820万元 亏损:350.56万元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28元/股–0.042元/股 亏损:0.019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预计 2026年半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580万元至 870万元;预计 2026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 550万元至 820万元。公司业绩同比扭亏为盈,主要原因系:(1)油墨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约 19.53% ,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2)财务费用同比下降;(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亏损较上年同期减少。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43万元,主要系收到政府补助以及前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收 回冲减损失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 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5/a0931d04-e2b0-44f9-bd65-b64878c4b014.PDF ─────────┬──────────────────────────────────────────────── 2026-07-01 00:00│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fa050610-b331-4f81-b910-7878e0dc403b.PDF ─────────┬──────────────────────────────────────────────── 2026-07-01 00:00│乐通股份(002319):关于《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之二》到期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一、关联交易概述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月 30 日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翔 思悅”)的股东樟树市拓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拓美投资”)及樟树市云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云昊投资”)、崔佳、肖诗强签署《关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公司以现金 27,300 万元人民币收购轩翔思悅 75%股权,轩翔思悦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 年 7月 25 日,公司与轩翔思悅的少数股东拓美投资、云昊投资、崔佳、肖诗强再次签订《关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现金 9,100 万元人民币收购轩翔思悅25%股权。本次收购 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轩翔思悦 100%的股权,轩翔思悦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与拓美投资、云昊投资、崔佳、肖诗强签订《关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 协议书补充协议之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公司需于 2019 年 4月 30 日前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含剩余股权投资 款及利息)。 2019 年 2月 26 日,公司与拓美投资、云昊投资、崔佳、肖诗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意拓美投资将其在《补充协议二》项 下的全部债权的 70%转让给崔佳,30%转让给肖诗强;云昊投资将其在《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 70%转让给崔佳,30%转让给 肖诗强,以明确公司与交易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019 年 4月 25 日,公司与上述各方签订《关于北京轩翔 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之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公司需于 2020 年 4月 30 日 前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含剩余股权投资款及利息)。 2020 年 4月 23 日,公司与拓美投资、云昊投资、崔佳、肖诗强进行友好协商后,各方签订《关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 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之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协议约定未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及利息、付款时限延期至 2 020 年 7月 31 日。 后公司未能于协议到期日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分别于 2020 年 8月 11 日、2020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0 日、2022 年 6 月 1日、2022 年 11 月 3日、2023 年 3月 7日、2024 年 4月 25 日与崔佳、肖诗强签订了《还款延期协议》、《还款延期 协议之二》、《还款延期协议之三》、《还款延期协议之四》、《还款延期协议之五》、《还款延期协议之六》、《还款延期协议之 七》,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2020-082;2021-061;2022-034;2022-074;2023-015 ;2024-033)。 2025 年 1月 14 日,公司与崔佳、肖诗强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公司在 2024 年完成了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用募集资金偿还崔佳、肖诗强部分股权投资款人民币12,450万元;同时各方约定将截至2024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尚未支付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50,284,631.95 元延期至 2025 年12月 31日前支付。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 1月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6 年 3月 26日,公司与崔佳、肖 诗强充分友好协商后,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之二》,各方同意未支付的股权收购款按照年利率 3.85%支付利息,公司应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即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 53,508,562.67 元。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之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之一肖诗强为公司时任副总裁,肖诗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预计未能于协议到期日(即 2026 年 6月 30日)前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目前,公司正在与崔佳、肖诗强就协议展期及本 金利息支付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已形成初步共识,尚待进一步达成一致意向。待相关事项最终确定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应信息披露 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情况暂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如双方未能最终签订展期协议,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相关债务 ,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f9e380dc-885f-4a86-a2b4-7d740d6d001f.PDF ─────────┬──────────────────────────────────────────────── 2026-07-01 00:00│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60f96dc9-1eea-456f-8a9f-fee11b6415a0.PDF ─────────┬──────────────────────────────────────────────── 2026-06-12 20:37│乐通股份(002319):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制度的公告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治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内部制度进 行修订、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文件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 审议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7.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 修订 是 8. 《董事会工作细则》 修订 是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1.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6.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 修订 否 制度》 18.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2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5.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6.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7.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8. 《对外单位信息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9.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30.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修订 否 3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废止 否 32.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3.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4. 《印章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 1 项至第 10项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待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436248d9-e3b9-42b3-af23-fab3a8d30aaf.PDF ─────────┬──────────────────────────────────────────────── 2026-06-12 20:37│乐通股份(002319):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 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 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具体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本次董事薪酬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薪酬方案 (一)薪酬、津贴标准 1、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为税后 10万元/年。 2、非独立董事薪酬 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 公司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等 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二)薪酬构成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薪酬发放 1、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其他规定 1、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进行适当调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津贴、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c9aa2efc-a7d6-417c-98ff-7fd2c7731860.PDF ─────────┬──────────────────────────────────────────────── 2026-06-12 20:36│乐通股份(002319):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9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 知,并于 2026年 6月 12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际参加审议及表决的董事7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 长周宇斌召集及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治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制定部分内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部制度文件。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子议案逐一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5《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7《关于修订<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8《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1《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2《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3《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5《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6《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7《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8《关于修订<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1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0《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2《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4《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5《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7《关于修订<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8《关于修订<对外单位信息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9《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0《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1《关于废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2《关于修订<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3《关于修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4《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5《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修订或制定的制度中第 1项至 10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制定了《关于 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0)。 本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7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26年 6月 30日下午 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刊登于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cddfb102-0db0-4b60-9c71-5734cecc9aa4.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 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负责管理 公司审计部日常工作,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 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 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情况以及外部审计意见等,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审计部要求及时、真实、完整提供资料 ,并配合访谈、核查、函证等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重要债权债务资料及相关函证资料;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索或向后推迟,被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被审公司(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 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有权向董事会汇报,并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2、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3、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时,有权提请公司采取必要的保全 措施,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5、对被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6、责令被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7、可以随时调阅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8、有权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审计部提供 法律咨询、法律协助。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 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 董事会报告重大审计事项。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建议、责任追究建议或者管理改进建议,并提交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 (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c4214da6-b8ab-44a6-b8d9-0df87580936d.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证券事务部门具体负责 内幕信息登记、报备、保密管理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统一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 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提供内幕信息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不得隐瞒、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授权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3、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 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 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 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或者筹划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 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 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公司发生或者筹划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 部门、子公司及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并如实、完整提供内幕信息形成、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档案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及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披露要求及时提供资料、说明情况或者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不得拒绝、 拖延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十九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 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 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 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配合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及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规 定签署保密承诺文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 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内部处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ba87eb9f-8831-4ead-9cab-649c3d32384c.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f2e9a207-07b2-41a7-b723-ae45fe67d391.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受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至少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具有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业界公认的优良执业质量,资信良好,在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并监督执行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邀请具备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邀标方式;(三)邀请一家具备受聘条件和特殊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一选聘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 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采用邀标方式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名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提名推荐或自荐的情况下,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筛选符合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首先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选聘方式,由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方式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还 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议案的附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 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 成审核意见。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审慎进行,充分考虑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质量和年度报告披露安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 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发现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业务约定书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工作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或者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28ac9ac5-a162-4aff-85f1-4f47100c253a.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 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它支出。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存在涉嫌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或者阻碍核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定期开展检查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重大资金往来的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资金往来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上述人员如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甚至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具体责任 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直至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第 十四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应当立即启动核查程序,督促相关方限期归还 占用资金;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公司应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db0e0c7e-d54c-464f-8a2d-b38195f864f8.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7255dfc4-dc28-43aa-9383-ba0362049ac8.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在职人员,包括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的薪酬管理除本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 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上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 和发放方式等内容。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财务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1、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按其所担任的管理岗位职责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 津贴。 2、在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3、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公司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等 综合考核领取薪酬。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年 度绩效考核评定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定结果相关联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照激励办 法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统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后发放。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 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支付追索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状况。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五)其他影响薪酬水平的合理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如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 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ed76c6d7-41b3-42cd-b06b-7a65126a80b0.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 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 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投票表决权数 。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 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 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 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 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累积投票表决权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确定当选人员。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可以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应选人数的,公司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董事。已经当选董事的选举结果继续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3f8d0ed0-d395-480b-ad39-d2012c748279.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则 ─────────┴──────────────────────────────────────────────── 为了促进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裁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汇报。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 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73327456-0ad8-499f-b783-4e5f6177532e.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维护财产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预防 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 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职责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二) 依法合规披露信息;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反应及时、措施到位;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四)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五)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境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六)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七)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八)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 (九)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经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十)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十一)事故灾难,指企业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十二)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十三)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道; (十四)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十五)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十六)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十七)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 第七条 预警和预防制度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 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人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然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 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并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发现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步向应急 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及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保障 第九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件处理小组,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事件具体情况,及时向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者沟通,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能多的、全面的掌握有关信息; (三)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四)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订的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 必要时,在确保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媒体沟通、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做好市场沟通工作,客观、准确传递相 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 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经理层应做好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培训保障:公司及下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 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准随意泄露;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突发事件性质,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处理 相关事项,以确保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制 定有效应对策略。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搜集和整理来自公众的反馈意见; (二)搜集和整理来自媒体的相关报道; (三)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司的强项和弱项、面临的机遇和威胁等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根据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 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的,公司可以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 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fb104fb3-5dc4-44ed-b39a-9ff738afcdf0.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 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及人员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员;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发现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 告,不得因内部审批、签字流程等原因延误报告。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重大信息,不得隐瞒、遗漏、误导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出现、发生或者拟发生下列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相关事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判断: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3、监事会决议; 4、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股东会决议;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共同投资; 7、资产转让; 8、担保事项; 9、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拟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3、虽未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要事项; 6、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4、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刑事处罚;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或者预计无法正常履职;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行业分类发生重大变化; 4、融资方案、证券发行方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5、发行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审核意见或者注册决定;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签订重要合同; 9、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重大政府补助或者其他额外收益;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变化;13、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强制过户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情形;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前述事项中,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股份质押、冻结事项,募集资金事项,担保事 项,财务资助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知悉后立即报告,不受金额标准 限制。其他交易、合同、诉讼仲裁、政府补助等事项,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以较低 者为准)的,应当履行内部报告义务;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声誉或者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也应 当及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 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计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发现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邮件、企业微信、OA系统或者其他可留痕方式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补充书面材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收到董事会秘书发 出的核实通知后,应当及时反馈并提供相关资料。因未及时反馈、拒绝配合、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 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 报工作。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OA系统等能够证明信息传递过程和内容的可追溯记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dbc5f729-d22a-429e-961e-e2c8c80a2e71.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 度所称“关联方”,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 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第九条 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 用措施的职能部门。财务部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发现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履行相关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或者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限期清偿占用资金。相关方拒不纠正或者拒绝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欠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 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707f5f19-039c-4339-9cae-519a123443b8.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子公司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 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1) 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 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等。对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执行董事和 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且可能影响公司权益或者达到公司内部报告标准的事项,应当及时与公司沟 通,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 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 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 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 划,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等。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 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 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 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子公司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 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 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 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并按照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 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部及相关决策部门和机构。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事项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 定的事项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公司的 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任期及离 任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子公司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应当认真整改、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 于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fccca315-f23a-4ccb-abd9-01272f5563cd.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18e843e6-9eb1-4bc4-8f87-e92403055cf9.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e1468029-f653-4d75-81d9-8e0d37671105.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 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等相关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六)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以及暂缓、豁免原因是否持续存在。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则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de72b9e5-ba63-45a0-b800-5e2c4a8cd075.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 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投资收益、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或者优化资源配置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设企业、股权投资、项 目投资、并购重组、增资、减资、委托理财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 股东会的授权。 第五条 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的职权如下: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对外 投资事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有权审批人员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审批实施。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执行。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本条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对 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发现涉及对外投资事 项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审批义务, 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涉及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应当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 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 相应措施。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标的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人选按照公司授权权限确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重大风险、重大损失或者可能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 情形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 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74c7532a-4add-4a24-9e7e-daf334899e87.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bd1b46ff-5106-4608-8ae1-8dca446908df.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印章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确保公司印章安全、有效地使用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主体”)。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董事会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章;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 印章申请部门:对印章的申请及使用负责。 (二) 公司印章主管部门由公司根据组织架构确定并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对公司印章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总裁办负责管理和使用,或由印章主管部门根据各主体印章使用 的实际需求授权公司其他部门管理及使用;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 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印章主管部门授权各相关部门管 理和使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三类印章,应当遵循分别保管、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同一部门/人员或同属一个分 管领导下的多个部门/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本款规定的两类(不含本数)以上印章。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妥善保管印章。第十条 印章管理员因工作需要离岗时,应指定具备相 应权限的人员代为保管,并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离职须办理印章保管的移交手续,接任的印章管理员应当在交接手续完成后到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印章的适用规定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 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应确保印章使用过程处于有效管理和控制状态。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的印章所属主体应严格与文件的主体保持一致。印章的使用,应严格依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交至相应的 OA 用印审批流程。根据文件的类型,选择适当的印章,以下为各类印章的使用说明: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 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三)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 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五)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七)电子印章:按照国家有关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电子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带出使用的,印章借用人在借用印章之 前,应在 OA 系统中提交《印章外借申请表》,并依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方可外借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借用人应当遵循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关于印章外借期间的操作规范。第十八条 用章规范 (一)用印位置不得在文件的空白处,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文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盖章版本须为原件,不得提交复印件、影印件;(三)盖章前需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登记完成方 可盖章,未经登记或未如实登记的,不得使用印章; (四)若存在盖章错误而需重新盖章的,应将原错盖文件交至印章管理员进行销毁后方可重新盖章,同时应再次登记并备注补盖 印章原因; (五)申请电子盖章的,应在 OA 系统中正确填写签约代表姓名及手机号;(六)申请部门须经提出意见的审批人通过 OA 系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可留痕方式确认后方可用印; (七)不得在空白的任何文件上加盖印章; (八)合同文件授权代表签字的,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九)为加强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保证用印安全,公司印章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十)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重大合同、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文件用印的,应确保已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 第五章 印章更换、废止及销毁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印章因公司注销、名称变更或长期使用自然损坏需要销毁或重新刻制的,印章保管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审 批同意后进行刻制,印章刻制完成后填写《印章登记卡》,旧印章应按本制度进行销毁。同时提前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印章出现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印章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报告,依法定程序经声明作废后,重新刻制。重新刻 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启用前至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除按公安部门要求废止时需缴还的印章外,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废止印章交公司印章主管部门进 行封存处理。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应对回收印章统一建档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由公司印章主管部门确定合理保存期 限。 第二十二条 销毁管理:销毁废止印章应当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销毁印章由公司印章主管部门进行销毁,依据印章材质采 用科学合理的销毁方式,应达到章面字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损坏状态。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可根据有关制度及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一)用印未按规定审批并登记的,或公司 统计印章信息时不按规定报送的,或外借印章未按公司印章外借规范使用的; (二)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者或夹带盖章的,或私自刻印公司印章的,或在借用公章期间对非授权文件私自用章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302f6eb1-d794-4a4b-9832-9b0ac67200b2.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总裁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乐 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的 内容包括:总裁职权;总裁职责;副总裁职责;总裁会议制度;总裁行为规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在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资金、资产运用和维护 公司财产安全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责。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合同等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公司 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属于总裁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二)严格遵 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三)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 (四)注重市场开发和拓展,强化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行质量管 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六)加强预算管理,执行年度预算,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七)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按照公司章程,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九)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 (十)其他应由总裁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副总裁职责 第五条 副总裁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企业的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决定有关事项;签发有关文件; (三)总裁外出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裁会议制度 第六条 总裁会议形式分为总裁办公会议、总裁专题会议、总裁紧急会议。会议由总裁(或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 第七条 总裁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公司董事长可以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参加会议人员为总裁、副总裁。邀请财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总裁(或由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可 视会议议题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总裁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某项经营具体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总裁(或由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视 会议议题内容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裁紧急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一条 总裁会议对规定议题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当有意见分歧时,总裁(或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有 权对会议议题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裁会议对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记录,由总裁(或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签发。 第十三条 总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传播密级和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六章 经理层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总裁、副总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谋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如总裁、副总裁有违法及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八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2ef420c6-043b-4179-9377-b06e4b3660d3.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及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传递、报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从事内幕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内幕信息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事务部门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督促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容。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时间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及书面确认意见,不得隐瞒、遗漏、拖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数据、定期报告及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 提供、传播或者泄露。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a9995ec5-f329-475c-954c-4b8001e10af3.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工作细则 ─────────┴──────────────────────────────────────────────── 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cfae36ca-180e-4aec-8241-a5340f852a3b.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a7ea0d5e-cd67-43fb-b6a5-fb6599f91b48.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e14de218-ef06-4eb4-ba04-ba70c0b6251a.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ce7bcdf6-325b-4d97-a8a8-4aa172ccec44.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d6ef2310-9338-49e1-be37-de4a535a9674.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事项。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 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 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收到涉及公司的投资者投诉、媒体质询或者监管转办事项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不得擅自回复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投资者投诉,并在公 司网站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联系方式。 第五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投诉事项性质及时组织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及回复工作,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第十条 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 者投诉工作,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 、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归档。投资者投诉处理档案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投诉较为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 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董事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出现重大群体性投诉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时,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依法采取措施 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 成矛盾激化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aea1819f-0b14-4d8b-883b-5e3f459e1f02.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对外单位信息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 或个人报送信息的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除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应当严格控制报送范围和内容,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填备《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情况登记 备案表》,必要时需签订保密协议。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发生泄密情形的,公司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情况登记备案表 项目 内容 报送日期 报送部门 经办人 接收单位 接收人员 报送依据 报送内容摘要 是否涉及未公开信息 □是 □否 是否签署保密承诺 □是 □否 董事会秘书审核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使用公司相关数据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均要遵守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名称(签章) : 报送单位名称(签章):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2324aff0-3d71-4803-86bd-616ed7d0aa27.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 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 司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八)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 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可以根据履职需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计划、审计重点、重大风险事项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 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若发生改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独立董事应 当关注相关原因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职责,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发表意见或者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及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拒绝、拖延、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 报、业绩预告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aa2143df-1ada-48d6-96cf-dc4a21f0618b.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完善公司 股东会表决相关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的流程及披露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在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涉及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关联交易(含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审议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的议案,应当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 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将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单独登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 布; (三)有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现场投票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者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 规定的人数。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宣布股东会表决结果时,应将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所投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和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情况予以特别提示;(五)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现场参与股东会及现场投票情况进行记载 ,记载内容包括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相关 议案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对参与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发表意见。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的 披露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议案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对审议的具体事项、 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予以特别提示; (二)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列明: 1、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的事项,表决的方式; 2、中小投资者出席现场股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3、中小投资者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4、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见证律师对出席现场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及单独计票情况发表的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生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及披露的区间分类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调整后的 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74ca17d2-2fea-4cb8-86c4-327ad3a99cae.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提高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六条 公司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由董事长统筹 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舆情管理工作。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 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舆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社交媒体、投资者互动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络社区及其他互联网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舆情信息后,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 部门; (三)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内幕信息事项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舆情,公司任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对外发布信息或者作出回应。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监管要求,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者说明公告;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 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有关制度及劳动用工管 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64ff3ba9-3483-4307-9677-a52fe35f0095.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当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 第五条 除《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 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 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 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 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承诺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 报备承诺履行进展。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 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 拟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 因未履行公开承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承诺文件约定采取相应追责措施,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离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 定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20669599-542d-4f41-a6a4-84cb7122d0e9.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 其责任。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 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 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 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 会免除其职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 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公司制度等 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24c7c2c4-e237-42e0-b6d7-783cc3548024.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乐通股份(002319):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32543da5-e466-4e21-8878-fbff24260ae5.PDF ─────────┬──────────────────────────────────────────────── 2026-06-12 20:34│乐通股份(002319):财务管理制度 ─────────┴──────────────────────────────────────────────── 乐通股份(002319):财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69185680-ae80-4849-a495-37c386087304.PDF ─────────┬──────────────────────────────────────────────── 2026-06-12 20:33│乐通股份(00231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3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3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24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6月 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数 (10) 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3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5 《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7 《关于修订<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露办法>的议案》 1.08 《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9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2.00 《关于 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26年 6月 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6月 26日 8:30-11:30,13:00-17:00。 2、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详见附件二) 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办理 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须在登记时间(2026年 6月 26 日 17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郭蒙、杨婉秋 联系部门: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6-6886888、3383338 传真号码:0756-3383339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邮编:519085 邮箱:lt@letongink.com (2)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5127c2bb-9eef-4175-8cbe-29d9e43678f1.PDF ─────────┬──────────────────────────────────────────────── 2026-05-28 19:48│乐通股份(00231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8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 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1日。 (六)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对象: 1、截至2026年5月21日下午15:00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周宇斌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61,979,8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885%。(相关股份 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计算,各分项之和可能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1,473,0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46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38人,代表股份506,8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1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参加网络 投票的38人),代表股份507,4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22%。 2、本公司部分董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6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3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91%。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5,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3%;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3,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至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9,0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政府转贷平台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78,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春杰、杨爱东。 3、结论性意见: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 ─────────┬──────────────────────────────────────────────── 2026-05-28 19:45│乐通股份(002319):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乐通股份(002319):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4997f7c1-8ca3-4ccf-9056-a24fedc0acb9.PDF ─────────┬──────────────────────────────────────────────── 2026-05-13 21:01│乐通股份(00231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通股份”)总股本为 209,472,510股。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股东 1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472,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 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向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优悦美晟”)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9,472,510 股,并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18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0,000,000 股增至209,472,510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份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仍为 209,472,510股。 二、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优悦美晟在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期间,作出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 履行情 时间 期限 况 关于发行对 本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资金 2023年 3 本次向 相关承 象本次认购 全部来自本公司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 月 7日 特定对 诺已履 资金来源的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 象发行 行 承诺 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 期间 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 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企 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 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 关于本次发 优悦美晟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 2023年 5 本次发 相关承 行新增股份 定期为 18 个月,即优悦美晟认购本次发行 月 22日 行结束 诺已履 限售期的承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 之日起 行 诺 让。优悦美晟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 18个 取得的股票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月内 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票,亦应 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后续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 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限售期结束后, 优悦美晟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本次发 本公司认购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8 本次向 相关承 行最低认购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金 月 11日 特定对 诺已履 股份数量及 额不低于人民币 12,750 万元,本次认购数 象发行 行 金额的承诺 量下限为认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期间 函 127,499,990.48 元,含本数)除以发行价格 (人民币 13.46 元/股)计算得出,数量不 足 1 股的余数作取整处理,即认购数量不 低于 9,472,510 股(含本数)。若在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 任何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其他形式的资本重组或其他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发生变更的情形,本公司认购的 股份数量、认购资金金额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中所规定的 计算公式做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优悦美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优悦美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向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472,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股 备注 总数 数量 份数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1 深圳市优悦美 9,472,510 9,472,510 4.5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存 晟企业管理有 在质押情况(其中质押股 限公司 数为:9,470,000股) 合计 9,472,510 9,472,510 4.52%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472,510 4.52% -9,472,510 0 0% 首发后限售股 9,472,510 4.52% -9,472,510 0 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0,000,000 95.48% 9,472,510 209,472,510 100% 三、股份总数 209,472,510 100% 0 209,472,51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d166855a-5021-4ffb-af20-0b1112a30260.PDF ─────────┬──────────────────────────────────────────────── 2026-05-11 19:35│乐通股份(002319):长城证券关于乐通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 乐通股份(002319):长城证券关于乐通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70ea70e4-4531-4c43-ac8c-5aae020f7250.PDF ─────────┬──────────────────────────────────────────────── 2026-05-11 19:35│乐通股份(002319):长城证券关于乐通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 乐通股份(002319):长城证券关于乐通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cd21a152-f0b8-429a-8939-736414d2c420.PDF ─────────┬──────────────────────────────────────────────── 2026-05-11 19:35│乐通股份(002319):长城证券关于乐通股份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股份”或“ 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军 保荐代表人 张涛、杨虎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 号办公楼 3楼 办公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发路 265 号办公楼 3楼 股票简称 乐通股份 股票代码 002319 法定代表人 周宇斌 实际控制人 周镇科 董事会秘书 郭蒙 电话号码 0756-3383338、6887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472,510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13.46元/股 , 共 募集 资 金 127,499,984.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622 ,641.5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77,343.09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10 月 30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830013号《验证报告》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 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 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荐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公司遵守有关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除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出具的核查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等提及事项外,本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且 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 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 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 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ffbf752b-e760-486a-b6fa-ba0ae38173dc.PDF ─────────┬──────────────────────────────────────────────── 2026-04-27 22:06│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乐通股份(002319):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2096610-2833-4f32-8a2a-ce9f362ef3e8.PDF 【2.财报链接】 ─────────┬──────────────────────────────────────────────── 2026-04-28│乐通股份:2026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18666.PDF ─────────┬──────────────────────────────────────────────── 2026-04-24│乐通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4/1225174276.PDF ─────────┬──────────────────────────────────────────────── 2025-10-27│乐通股份:2025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7/1224735797.PDF ─────────┬──────────────────────────────────────────────── 2025-08-28│乐通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8/1224599835.PDF ─────────┬──────────────────────────────────────────────── 2025-04-28│乐通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17195.PDF ─────────┬──────────────────────────────────────────────── 2025-04-28│乐通股份:2025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17201.PDF ─────────┬──────────────────────────────────────────────── 2024-10-31│乐通股份:2024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31/1221572752.PDF ─────────┬──────────────────────────────────────────────── 2024-08-29│乐通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9/1221031264.PDF ─────────┬──────────────────────────────────────────────── 2024-04-27│乐通股份:2024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7/1219863283.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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