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21 华英农业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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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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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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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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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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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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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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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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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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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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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华英农业(00232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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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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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或续聘、任期内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
同、退休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公司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
度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
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其薪酬按实际任期计算。如公司薪酬制度另有具体规定的,按该等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审计监察部的离任审计,审计结论无异常方可办理离
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通过离任审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司制度规定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
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向公司办妥所有工作交接和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1年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承诺,若其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
承诺。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
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违反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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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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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电话、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如时
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
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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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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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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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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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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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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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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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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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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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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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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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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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编制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
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证券部人员、
各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参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七条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均由
董事会做出。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制年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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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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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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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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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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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华英农业(0023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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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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