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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1(华英农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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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21 华英农业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0 18:19│华英农业(00232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姚毅琳、傅剑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英农业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10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后因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议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河南华英农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0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河南省潢川 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16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05,543,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6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9 名,代表股份 129,931,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1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 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69,258,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1%;反对3,003,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355%;弃权44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为562,765,5 68股。 2、《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69,105,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7%;反对3,107,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574%;弃权49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为562,765,5 68股。 3、《关于调整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68,452,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0%;反对2,488,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279%;弃权50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为564,023,4 68股。 4、《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00,202,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36%;反对34,664,4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3477%;弃权60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本次股东大会已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f71a7aae-a707-4011-b32a-486dc97cc45b.PDF ─────────┬──────────────────────────────────────────────── 2024-11-20 18:19│华英农业(00232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1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 052)、《关于增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周三)14 点 30 分开始,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16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水均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 11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20 日上午 9:15至 2024 年 11 月 20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35,474,695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2,132,890,07 1股的48.5480%(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905,543,3 27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 42.456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439人,代表股份 129,931,368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 总数的 6.0918%。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438 名,代表股份 129,805,368 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6.085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已回避表 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 562,765,56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69,258,93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1%;反对 3,003,991 股,占出席会议 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5%;弃权 446,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355,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420%;反对 3,003,99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42%;弃权 4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已回避表 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 562,765,56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69,105,53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7%;反对 3,107,691 股,占出席会议 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4%;弃权 495,9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201,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239%;反对 3,107,69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41%;弃权 49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丁庆博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 564,023,46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68,452,93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0%;反对 2,488,891 股,占出席会议 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9%;弃权 509,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807,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02%;反对 2,488,89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74%;弃权 50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02,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36%;反对 34,664,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77%;弃权 60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4,532,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267%;反对 34,664,41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049%;弃权 6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8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a02af8a9-9332-4639-aeec-aa37812b2cc5.PDF ─────────┬──────────────────────────────────────────────── 2024-11-07 20:19│华英农业(002321):关于增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 4-052),定于 2024 年11 月 20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兴华”)《关于提议 增加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鼎新兴华提议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将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目前,鼎新兴华直接持有公司 24%的股份,具有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符合规定,提 案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同意将上述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其他事项无变化。公司董事会就增加议案后的 202 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0日(周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0日(周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5日(周五)。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 列 打 勾 的 栏 目 可 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0 《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3.00 《关于调整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4.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提案审议及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1日、11月 8日刊登于《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 日报》 和 巨 潮 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有关公告。 3、其他有关说明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1、议案 2、 议案 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9日上午08:30-12:00; (三)登记地点: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3楼证券部; (四)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 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 司。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公司。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3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465150 联 系 人:牛宇 联系电话:(0376)3119917 联系传真:(0376)3119917 邮 箱:ny002321@163.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 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209fbdad-d3f9-48fe-9c7f-0cdbec1a2ec3.PDF ─────────┬──────────────────────────────────────────────── 2024-11-07 20:07│华英农业(00232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国府嘉盈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用北京国府嘉盈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均不存在异议,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北京国府嘉盈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 3 号院 1号楼 1层 1-8-379首席合伙人:申利超 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 人(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24 人);2023 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 13 人(截至 202 4 年 10 月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 124 人);2023 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 人(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0 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2,105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601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66 万元。 2023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0 家,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 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职业风险金 409.14 万元,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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