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24 普利特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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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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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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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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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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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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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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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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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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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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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普利特(002324):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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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普利特(0023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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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本次股东会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议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所有议案 √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 3 人
1.01 选举周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02 选举周臻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03 选举周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 3 人
2.01 选举钱君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2.02 选举汤云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2.03 选举邵万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公司关于调整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00 逐项审议《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
议案数:8
4.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4.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并
披露。
以上提案 1、提案 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选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3 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提案 3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9日(星期二)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 年 9月 10 日下午 3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
“股东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 传真号码:021-516852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21-31115900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b29d72ae-4c2e-4c53-b86d-561d36a4a7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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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普利特(002324):公司章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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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002324):公司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4c5a9eab-e993-4411-81d4-44ef42dc47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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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普利特(00232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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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
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延伸产业链(包括产品的延伸或技术的延伸)为目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
的生产、销售、贸易和服务。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跟主业无关的,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
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
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不得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
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评
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三章 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非主营业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视同本公司行为。本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非主营业务投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属于公司股东会权限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独立董事可以对投资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合理以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主业投资项目,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的非主营业
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不能产生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
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
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
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
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
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5cccb129-bc88-4726-a494-0acc19a9fb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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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普利特(00232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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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00232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628c34ca-c3e1-456b-8a56-aa0812c1d2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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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普利特(00232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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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
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业务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
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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