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24 普利特 更新日期:2025-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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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12 │普利特(002324):关于公司LCP薄膜产品正式规模化量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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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 │普利特(00232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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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7 │普利特(002324):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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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6 │普利特(002324):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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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5 │普利特(00232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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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2 │普利特(00232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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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1 │普利特(002324):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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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0 │普利特(002324):关于孙公司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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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5:58 │普利特(00232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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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普利特(002324):关于子公司收到保险赔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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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12│普利特(002324):关于公司LCP薄膜产品正式规模化量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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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002324):关于公司LCP薄膜产品正式规模化量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2166ca8c-1024-4fd2-8443-e86b978484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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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普利特(00232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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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00232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4f4d383e-073f-4402-930d-aab80e815e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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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7│普利特(002324):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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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性材料业务板块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进行变更。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日期
会计估计变更起始日期:2026 年 1月 1日。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为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从固定资产持有目的、管理方式以及实际使用状况出发,拟
对改性材料业务板块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进行变更。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
类别 变更前 变更后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年)
房屋及建 15-40 0%-5% 2.50%-6.67 20 5% 4.75%
筑物 %
类别 变更前 变更后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年)
机器设备 5-13 0%-5% 7.69%-19.0 5-10 5% 9.50%-19.00
0% %
运输设备 3-10 0%-5% 9.50%-33.3 3-5 5% 19.00%-31.6
3% 6%
办公设备 3-10 0%-5% 9.50%-33.3 3-5 5% 19.00%-31.6
3% 6%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
计处理,会计估计变更自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无需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估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亦不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5034872c-f98c-4f09-bdde-453d8ce180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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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6│普利特(002324):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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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17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7名,实到董事 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为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从固定资产持有目的、管理方式以及实际使用状况出发,拟对改性材料业务板块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年折旧率进行变更。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估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事项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亦不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上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be39aa71-a94d-431e-95a3-5e2cbb9f03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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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5│普利特(00232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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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郑江文
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
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50/WZJW/cj/cm/D19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2日下午 14:30在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2日上午 9:15至 9:25, 9:30至11:
30和下午 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22日上午 9:15至当日下午 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0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56,414,47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221%。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4SH7200150/WZJW/cj/cm/D19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56,206,97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 165,8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弃权 41,7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 同意 109,219,70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4%; 反对 16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弃权 41,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81%。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
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50/WZJW/cj/cm/D19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郑江文 律师
卓海萍 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4SH7200150/WZJW/cj/cm/D19 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3e525c65-3129-4f72-bbc2-d5af15ed41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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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2│普利特(00232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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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
聘期已届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服务质量,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综合考虑审计机构的规模、执业资质
、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水平、行业地位、项目报价等因素,公司拟续聘众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1985 年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幢 1088 室
(5)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6)2024 年末合伙人数量 68 人,注册会计师数量 35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180 人。
(7)2024 年经审计的总收入 56,893.21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47,281.4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6,684.46 万元。
(8)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73 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审计
收费 9,193.46 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众华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2亿元,目前尚未使用
,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在最新 1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 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1)众华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最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次、监督管理措施 4次、自律监管措施
3次。
(2)从业执业人员在众华执业最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纪律处分 0次,25 名从业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3人
次、行政监管措施 12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斯奇,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梁雯晶,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合伙人:李倩,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
(1) 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李倩、项目合伙人陈斯奇、签字注册会计师梁雯晶,最近 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未受到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2、独立性
众华及项目合伙人陈斯奇、签字注册会计师梁雯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合伙人李倩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3、审计收费
2025 年度审计收费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年报审计需要配备的人员及投入工作量情
况等因素确定。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 6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30 万元,审计费用总额为 98万元。2025 年度公司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
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届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服务质量,根据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综合考虑审计机构的规模、执业资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水平、行业地位、项目报价等因素,公司
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ebd4cb99-84b7-414a-b8c0-75b259d39a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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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1│普利特(002324):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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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002324):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2f97154c-75d5-4375-8e0b-7093955afe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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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0│普利特(002324):关于孙公司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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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钠离子电池方面的布局,促进整体战略规划的协同发展,公司
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公司控
股孙公司广东海四达钠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钠星”)引入战略投资者扬州兴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兴建基金”)以及广州白云新势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势能基金”)。海四达钠星的原股东除
广州国研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研壹号”)外,将放弃本次海四达钠星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放弃优先认
购权,是基于整体业务战略规划及资金使用效率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根据《股东协议》兴建基金将以现金方式新增海四达钠星注册资本326.6667万元人民币,由兴建基金以9800万元人民币认购,除
新增注册资本外的其余认购款项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对应本次交易后海四达钠星的13.48%股权。
新势能基金将以现金方式新增海四达钠星注册资本93.3333万元人民币,由新势能基金以2800万元人民币认购,除新增注册资本
外的其余认购款项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对应本次交易后海四达钠星的3.85%股权。
原股东国研壹号及其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指定主体拟共同向公司增资人民币800万元,其中本次国研壹号以现金方
式新增海四达钠星注册资本3.3333万元,由国研壹号以100万元人民币认购,除新增注册资本外的其余认购款项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
积金。通过本次增资后加上原股权合计占海四达钠星的8.39%。其余700万元意向增资由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指定主体在
2026年6月30日前另行签署投资协议并出资到位。
本次增资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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