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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6(永太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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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26 永太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4 21:32 │永太科技(00232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 │ ├─────────┼──────────────────────────────────────────────┤ │2025-07-14 21:28 │永太科技(002326):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2025-07-11 19:09 │永太科技(002326):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 └─────────┴──────────────────────────────────────────────┘ ─────────┬──────────────────────────────────────────────── 2025-07-14 21:32│永太科技(00232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于近日收 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赣知民初 1 号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案件系九江天赐高新材料 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永太高新等十二被告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涉案金额为经济损失人民币 88,710 万元(含 5 倍惩罚 性赔偿,计算依据:14,785 万元+14,785 万元*5=88,710 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 115 万元。公司已于 7 月 3 日就该 案件披露了《关于公司可能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体生产经营正常。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 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 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8b20b743-c404-493a-9c70-c41e5cd96114.PDF ─────────┬──────────────────────────────────────────────── 2025-07-14 21:28│永太科技(002326):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2、预计的业绩:同向上升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5,662.5 万元—6,417.5 万元 盈利:3,765.03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50.40%—70.45%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2,035 万元—2,790 万元 盈利:2,651.93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23.26%—5.21%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6 元/股—0.07 元/股 盈利:0.04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内蒙古永太、永太新能源、永太高新等子公司已投产的产能持续爬坡,产能利用率稳步提升,驱动植保、锂电两大板 块产销规模同比稳步增长,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得到改善。 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约 3,600 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及其他收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5d6ed1ee-f51c-489e-8dbc-e6be6c079a84.PDF ─────────┬──────────────────────────────────────────────── 2025-07-11 19:09│永太科技(00232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 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董事长):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效益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 人才。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具体标准与金额由股东会结合市场水平审议决定,按年发放。 第六条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薪,其年度津贴具体标准与金额由股东会结合市场水平审议决定,按年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不以董事的职务发放津贴,与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实行年度薪酬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 业绩挂钩。 (一)年度薪酬审批流程:在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每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职务价值、责任、能力、 工作年限,并参考市场和行业薪资水平等,提出年度薪酬建议,由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年度薪酬核定依据:每年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 效益情况,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核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调离或调入),考核办法从发生岗位变更的次月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公司所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全部或部分尚未支付的年度薪酬及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发 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ee7eb6b1-e91a-43b0-b9ae-9956845ff34b.PDF ─────────┬──────────────────────────────────────────────── 2025-07-11 19:09│永太科技(00232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永太科技(00232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0ecf4398-f05d-443a-ab97-b213d7ba24a1.PDF ─────────┬──────────────────────────────────────────────── 2025-07-11 19:09│永太科技(00232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设立的证券投资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保荐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督促前述人员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4c391996-ba99-4fd7-a6de-53676bbf770e.PDF ─────────┬──────────────────────────────────────────────── 2025-07-11 19:09│永太科技(002326):股东会议事规则 ─────────┴──────────────────────────────────────────────── 永太科技(002326):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13e2f2ef-33fd-4f0b-96d9-95778ebbfc17.PDF ─────────┬──────────────────────────────────────────────── 2025-07-11 19:09│永太科技(00232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投资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 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 债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 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于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九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 的参考。 第十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 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 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 续,并经实物使用人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 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 前,不得支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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