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28 新朋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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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25 │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关于与捷普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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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7:02 │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关于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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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9 │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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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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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9 │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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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9 │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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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3 │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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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3 │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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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2 │新朋股份(002328):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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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2 │新朋股份(002328):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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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25│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关于与捷普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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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泰国英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与美
国捷普公司(以下简称“捷普”)签署《电池储能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围绕电池储能系统中大型箱
体等项目,共同投资开发合作。
本协议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签署本次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对方介绍
捷普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JBL)是一家提供综合设计、制造、供应链和产品管理服务的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在全球拥
有100多家工厂。捷普深耕于众多行业并将全球布局与本土优势相结合,提供可扩展且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捷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建立一个专注于电池储能系统中大型箱体制造的战略联盟,开展联合和协调活动;双方将着手制定一流的生产工艺设计制造,秉
持诚信原则,提供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方案,共同为客户提供一流的解决方案;
(二)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围绕电池储能系统中大型箱体项目投资建设二期厂房,面积大约为15,000平方米,由此推动后续电池储能系统中大型箱
体的开发和制造;
(三)项目资金
英诺负责基础设施及制造基础,捷普负责项目专用设备资金,整个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1,500万美元;
(四)合作时间
本协议的合作时间自签订之日起开始。
四、合作影响及程序
本次合作基于双方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将围绕电池储能系统中大型箱体的技术创新、方案落地以及全球化市场拓展
等关键领域,展开深度战略合作。本项目预计将在2026年底前完成厂房建设、产品设计、设备调试和样品生产,预计在2027年形成量
产交付能力。本次合作将依托公司在泰国的生产基地进行,能加快推进公司海外业务布局,为公司累积储能领域产品的设计、制造能
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英诺具体实施,英诺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泰国生产基地二期厂房和配套设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
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如本次项目进展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五、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而定。公司
将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fc482523-ce28-40a7-a653-9e621f2dab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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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7:02│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关于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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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关于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6556bce7-446f-47d8-a8bb-3902ce2ea4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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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9│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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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1cb834c-7af3-4947-ab30-402ec4a33a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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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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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71,7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0.26元(含税),共计人民币20,066,020.00元,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
总额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71,7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3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注】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2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9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9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61 宋琳
2 01*****972 沈晓青
3 01*****743 徐继坤
4 02*****991 李文君
5 01*****800 赵刚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9月17日至登记日:2025年9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31166512 传真电话: 021-3116651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c6f14f61-d04b-4e52-ad52-ba8c390f3f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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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9│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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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
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274,74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4人,代表股份267,5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7,179,61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7,17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7,179,61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3%。
8、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688,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65%;反对2,40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742%;弃权657,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0,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890%;反对2,40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19%;弃权657,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59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6%;反对2,29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357%;弃权658,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59%;反对2,29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10%;弃权658,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731%。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9%;反对2,29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357%;弃权657,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98%;反对2,29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97%;弃权657,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605%。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4%;反对2,29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350%;弃权658,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793%;反对2,29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18%;弃权658,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689%。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3,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9%;反对2,31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416%;弃权641,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5,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84%;反对2,31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053%;弃权641,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363%。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93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反对2,17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911%;弃权641,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59%;反对2,17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48%;弃权641,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293%。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9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65%;反对2,30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398%;弃权642,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0,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83%;反对2,30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84%;弃权642,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432%。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800,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3%;反对2,187,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963%;弃权75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2,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90%;反对2,187,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12%;弃权759,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5798%。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806,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94%;反对2,29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370%;弃权641,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8,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11%;反对2,29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12%;弃权641,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3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
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21dacc4d-31bd-4572-bfb7-a1ad10bf10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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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9│新朋股份(002328):新朋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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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
、沈波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
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9月 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6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
镇华隆路 1698 号 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到表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7,568,0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4.67%。
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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