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29 皇氏集团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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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8:01 │皇氏集团(002329):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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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8:00 │皇氏集团(002329):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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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00:00 │皇氏集团(002329):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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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1:42 │皇氏集团(002329):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过户完成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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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7:52 │皇氏集团(0023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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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7:50 │皇氏集团(002329):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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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3 │皇氏集团(0023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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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1 │皇氏集团(002329):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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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0 │皇氏集团(0023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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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0 │皇氏集团(002329):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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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8:01│皇氏集团(002329):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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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3/df9bc663-8d42-4047-b372-168c41f959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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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8:00│皇氏集团(002329):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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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4/9ac70b0c-db1e-4fca-9408-24c137d24b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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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00:00│皇氏集团(002329):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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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于 2025 年 3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对近期经营情况自查如下:
1.2019 年 11 月 11 日,皇氏集团原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泰安市东岳数智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对《合伙协议》进行披露,但未披露《补
充协议》,直至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关于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
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材料,才对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31/86d17ca8-f6b8-47d5-b553-531adfd473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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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1:42│皇氏集团(002329):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过户完成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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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补偿责任人徐蕾蕾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0,640,630 股已强制执行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已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15 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世骄阳”)100%股权。因2017 年度盛世骄阳实现的净利润、运营收入比例指标(运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承诺的业
绩指标,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补偿责任人徐蕾蕾须向公司补偿股份 22,405,300 股(公司以总额 1
元予以回购)、现金 6,753.16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要求徐蕾蕾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将该笔现金补
偿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徐蕾蕾亦对此业绩补偿事项作出了承诺,但徐蕾蕾未能如期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相关股份补偿因
其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亦未能补偿到位。
考虑到徐蕾蕾业绩补偿存在的违约风险,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8 年 3 月 16 日
,公司就徐蕾蕾未履行 2017 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0)。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 01 民初236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登载于 2019 年 5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三)二审裁定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后,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及其配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桂民终 639 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在二审审
理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案涉争议股票享有质权为由,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 01 民初 236 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
于 2019年 11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四)重二审初审判决情况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 01 民初 40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
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五)重二审终审判决及执行裁定情况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民终 9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蕾蕾在判
决生效后 10 日内以 1 元价格向公司交付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2,405,300 股,协助办理股票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并与被告孔晓共
同向公司支付补偿款 67,531,600 元及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的《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终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因徐蕾蕾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出具
了(2021)桂 01 执 2966 号《执行裁定书》。
(六)再审裁定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申 395号《应诉通知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终 923 号民事判决,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系再审被申请人。
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申 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本次诉讼执行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桂 01 执恢 8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蕾蕾以 1 元价格向申请执行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户22,405,300 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蕾蕾持有的 22,640,630 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中 20,640,630 股(包含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的 20,630,767 股,未设定质押的 9,863 股)的冻结。
(三)将上述解除冻结的被执行人徐蕾蕾持有的 20,640,630 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名下;过户时一并解除质权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过户股票上设定的质押登记。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补偿责任人徐蕾蕾
持有的 20,640,630 股股份已强制执行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已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上述
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剩余应补偿股份 1,764,670 股仍未完成回购,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2031%,公司将继
续追偿。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373.80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0.84%。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 01 执恢 8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3/eff4fd15-2263-4553-bd26-4e2e194a78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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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7:52│皇氏集团(0023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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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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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7:50│皇氏集团(002329):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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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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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3│皇氏集团(0023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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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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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1│皇氏集团(002329):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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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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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0│皇氏集团(0023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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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皇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2025 年 2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黄嘉棣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截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黄嘉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5,323,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8%,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提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存在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则》等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
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 5 名股东,均为 2025 年 2 月 17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220,378,7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358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95人,代表股份3,778,483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4348%。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上述提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黄嘉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7,3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9%。
1.02 关于选举何海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5,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0%。
1.03 关于选举王鹤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2,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7%。
1.04 关于选举黄俊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4,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6%。
1.05 关于选举滕翠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4,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6%。
1.06 关于选举王婉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6,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4%。
2、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周百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7,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9%。
2.02 关于选举许春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2,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6%。
2.03 关于选举陈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4,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5%。
3、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石爱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7,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9%。
3.02 关于选举黄升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244,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5%。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507,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2%;反对 1,439
,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4%;弃权 209,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3,317,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4%;反对 631,7
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8%;弃权 20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d4191f14-5876-473c-98aa-39f3fd95f5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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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1:10│皇氏集团(002329):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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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 年 2 月 24 日,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 2025 年2 月 20 日发出。应参加会议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出的
监事石爱萍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已完成,监事会一致推选石爱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
石爱萍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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