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30 得利斯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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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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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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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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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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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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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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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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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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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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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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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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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及时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
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
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六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新任董事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当然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可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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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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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若公司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根据被资助企业类型,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将风险评估结果提交公司内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办理财务资助手续、文件归档管理和其他
相关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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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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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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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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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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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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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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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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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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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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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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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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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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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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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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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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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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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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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859bad96-3bf6-4dab-abfb-f250a17f5f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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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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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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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3│得利斯(0023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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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0月2
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
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2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0月 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与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独立董事制度》 √
2.0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其中提案 1.00、提案 2.01、提案 2.02,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提案 2.00需
逐项表决。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 10月 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提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也不接受会议当日现场登记。相关
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委托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股
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法人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10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代理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在授权委托书中须载明
对股东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赞成、反对或弃权意向,未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鹏
电 话:0536-6339032 0536-6339137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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