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30 得利斯 更新日期:2026-01-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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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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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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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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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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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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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投融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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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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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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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 │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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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3 │得利斯(002330):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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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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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二六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得利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
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根据需要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需依据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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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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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得利斯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
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内容、发言要点、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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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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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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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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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二六年一月
第一条 为建立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
司独立经营的情形。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
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
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
控股股东占用。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
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应定期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收款,并向财务总监
报告。
(二)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
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建议处分措施等。若发现
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节。
(三)总经理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
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处分措施。
(四)控股股东在公司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拒不偿还的,董事长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
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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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54│得利斯(002330):得利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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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
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提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
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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