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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1(皖通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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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31 皖通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0 00:00 │皖通科技(002331):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公司秘密; (三)不得泄露委员会审核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不得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发布未经允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 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9f2c1218-dc8a-49fc-9cf3-8e2531f82304.pdf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临时会议方式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如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时,交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自行回避。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 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表决。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回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提名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的,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进行审议。 第六章 工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 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c926d54e-7b18-41ee-b6af-606463a4faba.pdf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公司财务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就财务 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 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328157c7-8042-4e3e-bc99-6354eae0865e.pdf ─────────┬──────────────────────────────────────────────── 2025-08-20 00:00│皖通科技(0023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说明 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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