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34 英威腾 更新日期:2026-06-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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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6 │英威腾(00233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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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2 │英威腾(002334):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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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2 │英威腾(002334):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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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2 │英威腾(002334):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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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25 │英威腾(002334):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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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5:32 │英威腾(002334):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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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14 │英威腾(00233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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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14 │英威腾(00233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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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12 │英威腾(00233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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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7:02 │英威腾(002334):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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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6│英威腾(00233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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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向
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6年 6月 03日(星期三)上午 10:0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 A座 4楼
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申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 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由7.68元/份调整为 7.62元/
份,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田华臣、杨林、张清、杜玉雄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c00fdc8f-fbea-426a-8cca-21246e7703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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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2│英威腾(002334):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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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0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拟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 7.68元/份调整为 7.62元/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28ef04fe-11c1-4f37-95ac-e8183e1680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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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2│英威腾(002334):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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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0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二)2025年 9月 15日至 2025年 9月 2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9月 2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 9月 30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9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6 年 4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涉及注销共计 2,775,600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共计 2,682,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对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六)2026 年 6月 0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659,300股后的 8
21,081,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现
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分配比例,即 821,081,300 股*0.06 元/股=49,264,878 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
参考价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即每 10股 0.598789元= 49,264,878元÷822,740,600股*
10股,即每股 0.0598789元。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
盘价-0.0598789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 ,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7.62元/份,即P=P0-V=7.68-0.0598789≈7.62元/份(四
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414684ed-3a09-461d-a393-686242c1eb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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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52│英威腾(002334):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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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的委托,担
任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英威腾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合称“本次调整”)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和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信达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信达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
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办理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二)202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7.68元/份调整为7.62元/份。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关于本次调
整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8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659,300股后的 821,
081,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现
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分配比例,即 821,081,300股*0.06元/股=49,264,878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每 10 股现金红
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即每 10 股 0.598789 元= 49,264,878 元÷822,740,600 股*10 股,即每股 0.059
8789元。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598789元/股
。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 ,本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调整为7.62元/份,即P=Po-V=7.68-0.0598789=7.62元/份(四
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c040fc40-9037-4793-a90b-cf6bacb1dd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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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25│英威腾(002334):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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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说明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驱动公司”)为推进新能源汽车业务发展,分别于 2023年完成两轮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3年 4月 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 4月26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盛永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7家外部投资者合计向驱动公司增资人民币 2.15亿元,相关交易各方已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4月 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1)。
2、公司于 2023年 6月 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
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驱动公司引进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国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家外部投资
者合计向驱动公司增资人民币 3,001.36万元,相关交易各方已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6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3、前述两轮增资的外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均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出资。针对前述两轮增资事项,相关股权回购的安
排,已在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东协议》中作出约定,具体如下:
(1)回购触发事件:各方同意,自增资款支付之日起,如发生以下回购触发事件,投资者有权在回购事项触发后的两年内要求
驱动公司回购投资者届时所持有驱动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 2025年 12月 31日前投资者仍未能实现投资退出。
(2)回购价格:各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投资者要求驱动公司回购股权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支付的全部增资款。
2026年 1月 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上述《股东协议》约定的回购
触发条件满足。驱动公司就此积极与相关股东开展协商沟通工作。
二、当前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
驱动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6)粤 0311民初 5393号】。驱动公
司股东海南盛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驱动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请求判决被告履行《股东协议》中
所确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向原告支付 5,000万元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自 2026年 4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方式
为“逾期未支付部分金额*0.03%”);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 50,000元;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驱动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此外,近年来驱动公司经营质效提升趋势明显,2025 年及 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较快增长、利
润表现持续向好。为保障驱动公司业务持续稳定运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针对以上回购事项,驱动公司将持续与各相
关投资者积极开展协商,推动包括延期回购等的多元化解方案。
三、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事项的诉讼结果及协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若败诉将对驱动公司现金
流等经营事项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944daa67-f220-49c7-9dcd-96ca17fc6e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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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5:32│英威腾(002334):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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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深圳市英威
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 2025年权益
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2,740,6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659,300股后的 821,081,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人民币 49,264,87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每 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即每 10股 0.
598789元= 49,264,878元÷822,740,600股*10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 0.0598789元。在保证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598789元/股。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2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 2026 年 5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5年 12月 31日
总股本 822,740,6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659,300股后的 821,081,300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人民币49,264,87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将
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59,300股后的 821,081,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股派 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5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12000
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6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 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一码通账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18*******620 1、00*****817; 黄申力
2、05*****168;
2 1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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