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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8(奥普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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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38 奥普光电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7-14 16:58 │奥普光电(002338):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6-06-03 20:01 │奥普光电(002338):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 │2026-05-20 19:22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5-13 17:29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3 17:25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2 16:07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参加2026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 │2026-04-27 15:51 │奥普光电(00233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4 17:01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6-04-20 16:52 │奥普光电(002338):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2026-04-20 16:52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 ─────────┬──────────────────────────────────────────────── 2026-07-14 16:58│奥普光电(002338):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6 年 1月 1日至 2026 年 6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情形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5,860 万元–6,785 万元 盈利:3,084.1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90% - 120%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5,460 万元–6,385 万元 盈利:2,603.25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10% - 145%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2442 元/股–0.2827 元/股 盈利:0.1285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预 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主要原因一是按权益法确认的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同比增长 ,二是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5/ae87fe8e-e9b4-4e36-a4a2-7073b74c05da.PDF ─────────┬──────────────────────────────────────────────── 2026-06-03 20:01│奥普光电(002338):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控股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99,354,7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1.40%)的控股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计划在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的《减持计 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 (二)股东持股情况:长春光机所持有公司股份99,354,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0%。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 减持原因:长春光机所自身资金需求 2. 减持股份来源: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因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2,4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按照减持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即自 2026年 6月 26 日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期间除外)。 5.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本次减 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长春光机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长春光机所提供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84cd0fa7-d634-400f-9ebe-06f191b6fb0d.PDF ─────────┬──────────────────────────────────────────────── 2026-05-20 19:22│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5月13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为:以公司20 2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680万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 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 0股派0.6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 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28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91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2 01*****345 宣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5月18日至登记日:2026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咨询联系人:周健 咨询电话:0431-86176789 传 真:0431-8617678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2f3ee183-b2a2-46bd-b84f-1d6d5b0e4566.PDF ─────────┬──────────────────────────────────────────────── 2026-05-13 17:2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人,代表股份 112,766,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86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人,代表股份 13,41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0人,代表股份 13,41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81%。 (2)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会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3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8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9%;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5%。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5. 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3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7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6.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 物理研究所持有的99,354,784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1%;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7. 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34,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79,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4%;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8. 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9. 审议通过了《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4,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5%;弃权 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90a61adc-2cf5-478b-8c7d-314466c7c459.PDF ─────────┬──────────────────────────────────────────────── 2026-05-13 17:25│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电子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4月 20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2026年 4月 2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 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登记手续、会议联系 方式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及备查文件。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3日 9:15-9: 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3日 9:15-15:0 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股份数为 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97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0 名,代表股份数为 13,41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1%。 2.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2,734,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2,745,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12,745,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公司 2026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 112,745,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112,734,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反对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7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反对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通过。出席现 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12,734,7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7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8.《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同意 112,745,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9.《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 112,744,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反对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5%;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6740abf9-b1ad-42f2-bec8-6882487fc045.PDF ─────────┬──────────────────────────────────────────────── 2026-05-12 16:0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参加2026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吉林省证券业协会、深圳市 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26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名称:全 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9 日(周二)15:00-16:30。届时公司总经理赵嵩先 生、董事会秘书沈娟女士、财务总监徐爱民先生、独立董事卢俊先生将在线就公司 2025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ad911a97-564a-4dd5-a084-8d82fda9b83e.PDF ─────────┬──────────────────────────────────────────────── 2026-04-27 15:51│奥普光电(00233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47ecb37-1bd4-4e90-9ea5-d49648d95ed8.PDF ─────────┬──────────────────────────────────────────────── 2026-04-24 17:01│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93f92f7d-e6ff-4ff2-a86a-c625dd469781.PDF ─────────┬──────────────────────────────────────────────── 2026-04-20 16:52│奥普光电(002338):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奥普光电(002338):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18c4efa2-ece7-4d24-80cc-5292d97177df.PDF ─────────┬──────────────────────────────────────────────── 2026-04-20 16:52│奥普光电(002338):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审议了《2026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和《公司管理层2025年度考核评价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其中,《公司管理层2025年度考核评价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获董 事会一致表决通过,《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因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将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等实际情 况并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适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适用期限 2026 年 1月 1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三. 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 1.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标准为税前 6万元/年,按月平均发放。 2. 非独立董事: 兼职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专职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发 放薪酬。 3.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发放薪酬。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组成。其中基本年薪 采取按月平均支付方式;绩效年薪采取预发与递延相结合支付方式;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一次性兑现。 四. 其他事项 1.上述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3.本方案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 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 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fececa5f-0918-4773-b5b9-5a16a59652a4.PDF ─────────┬──────────────────────────────────────────────── 2026-04-20 16:52│奥普光电(002338):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 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2025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 行了监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层 519A,首席合伙人赵焕琪。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72 人,注册会计师 29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65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1 日、2025 年 5月 14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北京德皓国际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2025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 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北京德皓国际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 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北京德皓国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德皓国际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高管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和 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4月 10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在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 ,认真听取、审阅了北京德皓国际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就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对初步预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针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 见和要求。 (三)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026 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 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 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专业和独立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 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726dbee7-734a-45a2-8762-a8042a99f7a1.PDF ─────────┬──────────────────────────────────────────────── 2026-04-20 16:52│奥普光电(002338):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规划的制定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 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 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元; 2.公司已制定重大投资计划或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 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事项的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 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发放股票 股利时,每 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股。 四.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董事会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附则 1.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b3b27177-7b06-41b2-977d-9a687978c5b0.PDF ─────────┬──────────────────────────────────────────────── 2026-04-20 16:52│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ea6fc4cf-4df8-4626-80ef-0ca94e7169f5.PDF ─────────┬──────────────────────────────────────────────── 2026-04-20 16:52│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e3607285-7395-4ef8-849d-b4682679583e.PDF ─────────┬──────────────────────────────────────────────── 2026-04-20 16:51│奥普光电(002338):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普光电)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奥普光电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幻 张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99ebc09b-ea6e-4a5d-8e9c-d1b90bd83229.PDF ─────────┬──────────────────────────────────────────────── 2026-04-20 16:51│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e925f5f2-7db7-4504-9bff-3c86f579b6a4.PDF ─────────┬──────────────────────────────────────────────── 2026-04-20 16:51│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369c3eee-b974-48f0-9f69-e58e957352c0.PDF ─────────┬──────────────────────────────────────────────── 2026-04-20 16:51│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 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董事刘艳春女士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劲松先生主持召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公司总经理赵嵩先生向董事会做《202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介绍了公司 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 2026 年度工作安排。全体董 事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2025年度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管理层有效地执行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公司整体运营状 况良好。 (二)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 2026 年 4 月 2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姜志刚、卢俊向董事会提交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上进行述职。公司董事会依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编写了《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 报告》。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三)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964.1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52.53 万元。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业经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审议。 同意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68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五)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 公司拟订的 2026 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是:合并营业收入 88,000 万元,合并税后净利润 8,800 万元。 特别提示:上述财务预算为公司 2026 年度经营计划的内部管理控制指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26 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 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 (六)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 2026 年 4 月2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七)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登载于 2026年 4月 21日巨潮资讯网。 (八) 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 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高劲松、韩诚山、薛栋林、储海荣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预计 2026 年度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交易总额不超过 36,553.79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九)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年,审计费用 8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十) 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议案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详情请参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一)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管理层 2025年度考核评价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依据《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确定公司管理层 2025 年度薪 酬额度。并依据该办法,明确 2026年度管理层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十二) 会议审议《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不进行表决,直接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十三)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控股子公司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 24,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 、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十四)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同意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同意子公司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十五)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 2026 年 5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时间及具体事项详见 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b5f818d3-31c1-4570-8a8e-6da1b8164cfa.PDF ─────────┬──────────────────────────────────────────────── 2026-04-20 16:51│奥普光电(002338):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 说明 二、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非 1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德皓核字[2026]00000993 号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2025 年度财务 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 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签发了德皓审字 [2026]0000153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 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就奥普光电编制的 2025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出具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奥普光电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 奥普光电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除了 对奥普光电实施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奥普光电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 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幻彤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4b413159-88f2-4eea-8d3e-1485ebef170c.PDF ─────────┬──────────────────────────────────────────────── 2026-04-20 16:51│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621c3e98-0e47-40c1-be10-3d42db195add.PDF ─────────┬──────────────────────────────────────────────── 2026-04-20 16:50│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控股子公司长春禹衡 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衡光学”)使用不超过 24,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光宇航”)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该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 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 投资额度、资金来源 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禹衡光学使用不超过 24,00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长光宇航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 投资方式 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关于风险投资涉及的投资品种。 4. 投资期限 本次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需重新审议确定。 5. 关联关系 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6. 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 投资风险 (1)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 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潜在操作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并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实施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 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将对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 ,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禹衡光学、长光宇航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是在保障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 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95b1c8ac-939b-4282-baa8-0c6f3587f14d.PDF ─────────┬──────────────────────────────────────────────── 2026-04-20 16:50│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基于 2026 年度的预计资金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公司全年资金流转,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同意控股子公司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禹衡光学”)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宇航”)在银行 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该事项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之日止。上述授信额度可滚动使用。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使用上述金额,实际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在授信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禹衡光学及长光宇航财务负责人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 内的相关法律文件。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62b9729c-1fc3-41e3-8cd5-c8eecc9126a9.PDF ─────────┬──────────────────────────────────────────────── 2026-04-20 16:50│奥普光电(002338):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5ad190be-6c91-49c2-9abb-13075149134b.PDF ─────────┬──────────────────────────────────────────────── 2026-04-20 16:4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道琴) ─────────┴──────────────────────────────────────────────── 本人韩道琴,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诚信、独立的履行了相关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会议 的各项议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应有的作用。现将 2025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韩道琴,吉林大学企业管理博士,1993 年到 2003 年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任教;2003 年至今在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任教。2006 年至 2008 年任国际会计系主任,2008 年至 2016 年任会计学院副院长。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履职期间内,本 人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会会议,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须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依据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审议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本年度对董事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本报告期应加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 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反对次数) 次数 韩道琴 5 5 0 0 2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审 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 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在所任职的 各专门委员会上,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认真审议相关事项,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 董事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度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的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度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管理 层 2024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战略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 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出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 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 4 月 10 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 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 协议>的议案》,认为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系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规范交易程序,提 高交易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认为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上述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 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 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 年 4 月 10 日,参加 2025 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认为北京 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公司需要的审计服务经验、能力以及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财务审计工作态度,同意续 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年4月10日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关于对公司管理层2024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案》《关于董事 、监事薪酬的方案》《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公司管理层2024年度的工作业绩和公 司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战略,同意管理层全额兑现年薪,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企业负责人薪 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能够充分调动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在定期报告的关键时点均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 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后提出专业意见,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 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交流活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审议 事项做出公正判断,对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及时给予说明解答,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5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18天,利用现场工作期间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分析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了 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事项。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与审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财务信息披露 等方面提出了有效建议。 七、其他履职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Handq1972@163.com 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 2025 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 独立董事:韩道琴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c0f6cc4f-c86e-494c-97ee-5c61b926c49f.PDF ─────────┬──────────────────────────────────────────────── 2026-04-20 16:49│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acc429c2-40ec-4eac-9a9c-08a6190222ff.PDF ─────────┬──────────────────────────────────────────────── 2026-04-20 16:4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俊 )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俊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087624ac-0537-4f0f-8298-71d1c4a8ee81.PDF ─────────┬──────────────────────────────────────────────── 2026-04-20 16:4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姜志刚 ) ─────────┴──────────────────────────────────────────────── 本人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工作中勤勉尽责的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5 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姜志刚,吉林大学博士,1995 至今工作于吉林大学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科研和教学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200 8 年晋升为教授。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履职期间内,本 人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均已出席现场会议,并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积极履行独 立董事义务。本人认为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 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审议 后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本报告期应加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 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反对次数) 次数 姜志刚 5 5 0 0 2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次战略委员 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和 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在所任职的各专门 委员会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认真审议相关事项,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度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提名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管理层 20 24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出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 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 4 月 10 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 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 协议>的议案》,认为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系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规范交易程序,提 高交易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认为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上述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 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 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提名监事情况 2025 年 4 月 10 日,参加 2025 年第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监事候选人员资质。经提名委员会现场审查魏琳女士的个 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魏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年4月10日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关于对公司管理层2024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案》《关于董事 、监事薪酬的方案》《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公司管理层2024年度的工作业绩和公 司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战略,同意管理层全额兑现年薪,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司董事、监事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 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能够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及 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就中小股东的诉求与公司管理层深入沟通和探讨。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 验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发挥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16天,利用现场工作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深入核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常态沟通。本人在履职过程中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 七、其他履职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jiangzg@jlu.edu.cn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本人对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姜志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c182de23-108a-4056-8c8f-dc945636dcc6.PDF ─────────┬──────────────────────────────────────────────── 2026-04-20 16:4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一、审议程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1. 分配基准:2025 年度。 2. 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5,048.36 万元,加年初未分配 利润 32,138.85 万元,减去 2025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504.84 万元,减去已分配 2024 年度红利 1,440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5,242.38 万元,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47,983.25 万元。 3.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和发展资金需 要,公司拟定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4,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7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680 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4. 2025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如本预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 1,680 万元;2025 年度公司 未进行股份回购。公司 2025 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注销总额为 1,680 万元,占母公司本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33.28%。 5.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若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将按照分派 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 2025 年度现金分红预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16,800,000.00 16,800,000.00 6,000,00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0,525,311.18 66,420,291.47 86,635,223.75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590,465,424.01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352,423,750.50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是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39,600,000.0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77,860,275.47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 39,600,000.00 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否 (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 如上表所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计现金分红总额为39,600,000.00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50.86%,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的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 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 绩、经营性现金流情况、经营发展与股东回报,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增强投资者回报,在确保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基于公司当前实际 经营、现金流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制订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4b47eed1-d87d-4f86-9be9-f0b7c3db5dd5.PDF ─────────┬──────────────────────────────────────────────── 2026-04-20 16:4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公司对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层 519A,首席合伙人赵焕琪。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72 人,注册会计师 29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65 人。 2025 年度收入总额为 40,109.58 万元(未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 30,397.08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17,428.74 万 元。审计 2025 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 129 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87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 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0次、行政监管措施 2次、自律监管 措施 0次、纪律处分 0次和行业惩戒 0次。期间有 3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6次、 行政处罚 2次、纪律处分 1次、行业惩戒 1次(除 1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行业惩戒,其余均不在该所执业期间)。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北京德皓国际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2025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 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北京德皓国际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 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北京德皓国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德皓国际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高管层进行了沟通。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已对北京德皓国际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在提供 2025 年度审计 服务工作中,重视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 的交流、沟通,在对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本着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勤勉尽 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97712a51-9c99-4b49-a864-1e7e16126369.PDF ─────────┬──────────────────────────────────────────────── 2026-04-20 16:47│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姜 志刚、卢俊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姜志 刚、卢俊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在 2025 年度的履 职过程中,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e726ad27-0c9f-4504-98b1-7f959d8d9e3c.PDF ─────────┬──────────────────────────────────────────────── 2026-04-20 16:4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近年来在业务 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表现良好。鉴于北京德皓国际审计服务经验、能力以及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财务审计工作态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6 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年,审计费用 80 万元。 二.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赵焕琪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拥有合伙人 72 人,注册会计师 29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人数 165 人。 2025 年度收入总额为 40,109.58 万元(未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 30,397.08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17,428.74 万 元。审计 2025 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 129 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87 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 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0次、行政监管措施 2次、自律监管 措施 0次、纪律处分 0次和行业惩戒 0次。期间有 3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6次、 行政处罚 2次、纪律处分 1次、行业惩戒 1次(除 1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行业惩戒,其余均不在该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赵幻彤女士,2016 年 4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5 年 2月开始在北 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从 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丹,2008 年 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德皓 国际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家。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洪梅生,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 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德 皓国际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1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6家,签署新 三板审计报告数量 5家,复核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 1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洪梅生 2024.10.10 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 因上市公司宝莱特年度审计项目 管理委员会广 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东证监局 监管措施 3. 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 间等因素定价。 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年报审计收费金额(万元) 内控审计收费金额(万元) 2025 2026 60 60 20 20 增减% 0 0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德皓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德皓国际 2025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 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并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dd5b66e1-00c9-4cf0-93da-8472ef8730ab.PDF ─────────┬──────────────────────────────────────────────── 2026-04-17 16:0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参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长春长光辰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辰芯”)于 2026 年 4月 17 日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份代号为 3277.HK。根据长光辰芯全球发 售招股书之披露,其本次全球发售 6,529.42 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发售价格为每股 39.88 港元。长光辰芯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详细内容可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 本公司持有长光辰芯的股份总数为 9,457.10 万股,占其发行后总股份数的21.73%(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影响),本公司持 有的长光辰芯股份的禁售期为长光辰芯上市后 12 个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所持长光辰芯的股权划分为“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并列报在“长期股权投资”中。长光辰芯上市后,本公司仍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核算。长光辰芯上市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最 终以相关审计报告结论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78922596-5aa5-4cb7-9b52-306ec8d9c66e.PDF ─────────┬──────────────────────────────────────────────── 2025-11-26 20:0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14日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签字项目合伙人的函》,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原指派刘晶静为签字项目合伙人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现因北京德皓国际内部项目安排进行调整,指派赵幻彤接替刘晶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项目合 伙人,继续完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合伙人为赵幻彤,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丹,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洪梅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1、基本信息 赵幻彤女士,2016 年 4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5 年 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并从 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赵幻彤女士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赵幻彤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5 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报备文件 1、北京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签字项目合伙人的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及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e5cd6eb6-cabd-45d0-ac7d-17d5daf16cd2.PDF ─────────┬──────────────────────────────────────────────── 2025-11-12 19:32│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4746d5a5-4827-4f33-83d5-dcd3ebb1da8f.PDF ─────────┬──────────────────────────────────────────────── 2025-11-12 19:2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6ba4719a-9327-45b6-8abb-839a059afafb.PDF ─────────┬──────────────────────────────────────────────── 2025-11-12 19:2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d5e0a67b-7ed0-40f2-aad3-4fed2d1be7f2.PDF ─────────┬──────────────────────────────────────────────── 2025-11-12 19:2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一、董事辞职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王胜楠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 司治理结构优化需要,王胜楠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王胜楠女士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胜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王胜楠女士在公司任职期 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 名。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裴朝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裴朝辉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d9f4b6bf-5473-472a-a797-7d424a55b2e4.PDF ─────────┬──────────────────────────────────────────────── 2025-11-10 18:15│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5684ea11-2a8d-4455-bce8-bf50466e1b1d.PDF ─────────┬──────────────────────────────────────────────── 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析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划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涉及需要尽快召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c9627a38-d29b-4b05-b365-09306d9d1f41.PDF ─────────┬──────────────────────────────────────────────── 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奥普光电(00233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13dd4f8-b421-4f1a-9e41-2df97e1d485c.PDF ─────────┬──────────────────────────────────────────────── 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奥普光电(002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12e15d5b-d759-4d3e-bdff-8d439e1902b1.PDF ─────────┬──────────────────────────────────────────────── 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有效防范 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对外发放贷款; (六)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 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 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发行中短期票据、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 第五条 投融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融资计划与项目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整体 战略,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和规模经济,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培育和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投融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投融资方针,拥有投融资的最终决策权;根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拥有 投融资方案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拥有其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决策权。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履行公司党 委会前置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融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公司投融资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投融资计划,负责对投融资事项所涉及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和证券投资管理部为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审计部门 等相关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协助证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开展投融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党委对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投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先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的立项及审批。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规范化水平。公 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一)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提出立项建议; (二)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独立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 法律法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组织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三) 公司经营班子对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等意见进行审核、论证;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需经国资审批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 第二节 被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等人选,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 与和影响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所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董事应全面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财务和人事等状况,遇有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 告公司。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派至被投资企业的其他人员,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遇有重大事项 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第三节 对外投资的转让及收回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 (二)重大担保合同的拟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重大亏损或无形损失等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的; (三)由于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转让、退出事宜,由证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 资产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前述项目投资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及审批流程,并予以实施。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拟订公司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方案,汇总相关职能 部门意见后提交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并提交公司经营班子审核通过,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核批准,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 报,取得批复后按程序执行,提报有权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相关业务,由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向银行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贷款等相关业务,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整改、完善。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党委审议通过的投融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达到或超出相应授权范围的,证券投资管理部 应编制项目议案等相关会议资料,分别提交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类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绝对 值 3%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述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对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组织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项目投资进行研究并 形成决议。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类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押事项;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 20%的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事项。超过上述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单项资金总额( 或同类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用于公司筹 资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20%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 如上述投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则还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董事或 股东应履行回避程序。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投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须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投融资项目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出具报告严重失实的,不再聘请其从事与公司有关的业务;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融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87219211-d8cd-4312-a5da-77dbd7c94 ─────────┬──────────────────────────────────────────────── 2025-10-26 16:34│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议 案已由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1 月 7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00-16:00) 3、登记地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 样 4、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 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证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法人股 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登记(须在 2025 年11 月 7 日 16:00 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信函或电 子邮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电子邮件登记发送电子邮件后需电话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5、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理。 系统 具体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4e98721c-7144-4c57-8c03-506bcd56a0b6.PDF ─────────┬──────────────────────────────────────────────── 2025-10-26 16:31│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 刘艳春女士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高劲松先生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 2025 年 10 月 27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 .cn)。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 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 制度相应废止;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高管层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等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 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27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的公告》。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 3.01-3.08 项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则修订的情况,公司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参会董事对本议案进行 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序号 表决内容 表决情况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3 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4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5 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09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0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1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2 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的议案 3.13 关于编制《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4 关于编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的议案 3.15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6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的议案 3.17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8 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19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20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21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22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的议案 3.23 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相关制度详见 2025 年 10 月 27日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详见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fa41e6a-4a60-40cc-b589-e63e79c1edef.PDF ─────────┬──────────────────────────────────────────────── 2025-10-26 16:30│奥普光电(002338):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现场出席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月影女 士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 要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高管层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等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 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780d01af-8a95-47ad-895e-310c8673b800.PDF ─────────┬──────────────────────────────────────────────── 2025-10-26 16:2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0c5ca12-5d01-4746-bc8d-76d9904d4a80.PDF ─────────┬──────────────────────────────────────────────── 2025-10-26 16:29│奥普光电(00233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奥普光电(00233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b6f4eab0-b2bb-4cfc-abe2-8a691d4fd419.PDF ─────────┬──────────────────────────────────────────────── 2025-10-26 16:29│奥普光电(00233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与经营发展的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中,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 合同约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ca2e66e9-b933-49b1-98ef-51e1453c854c.PDF ─────────┬──────────────────────────────────────────────── 2025-10-26 16:29│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的,则该兼 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 作人员的管理权等。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股东投资者咨询,向股东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聘任与更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之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必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 件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 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整的移交给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9c0aaab-8ff5-4ceb-9f18-2eac1bde2c61.PDF ─────────┬──────────────────────────────────────────────── 2025-10-26 16:29│奥普光电(00233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 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制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会成 员还包括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2、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 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5、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 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0、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1、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 12、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13、因签订合同过程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4、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任; 5、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九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被问责人采 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 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独立董事三人联名提出,责成董事会秘书进行调查核实,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经董事会审议后,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如果对董事长的责任追究事项,未获董事会决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可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 第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 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解任董事的,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2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 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d9917d9c-7909-4cb2-9840-abd342550dd9.PDF 【2.财报链接】 ─────────┬──────────────────────────────────────────────── 2026-04-28│奥普光电:2026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198419.PDF ─────────┬──────────────────────────────────────────────── 2026-04-21│奥普光电:2025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1/1225124861.PDF ─────────┬──────────────────────────────────────────────── 2025-10-27│奥普光电:2025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7/1224731655.PDF ─────────┬──────────────────────────────────────────────── 2025-08-26│奥普光电:2025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6/1224567161.PDF ─────────┬──────────────────────────────────────────────── 2025-04-29│奥普光电:2025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9/1223359965.PDF ─────────┬──────────────────────────────────────────────── 2025-04-22│奥普光电:2024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2/1223192794.PDF ─────────┬──────────────────────────────────────────────── 2024-10-26│奥普光电:2024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6/1221525940.PDF ─────────┬──────────────────────────────────────────────── 2024-08-28│奥普光电:2024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8/1221007875.PDF ─────────┬──────────────────────────────────────────────── 2024-04-26│奥普光电:2024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6/1219819855.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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