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38 奥普光电 更新日期:2025-12-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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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20:07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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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32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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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29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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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29 │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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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27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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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15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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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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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奥普光电(00233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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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奥普光电(002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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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奥普光电(002338):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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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20:0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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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14日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签字项目合伙人的函》,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原指派刘晶静为签字项目合伙人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现因北京德皓国际内部项目安排进行调整,指派赵幻彤接替刘晶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项目合
伙人,继续完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合伙人为赵幻彤,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丹,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洪梅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1、基本信息
赵幻彤女士,2016 年 4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5 年 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并从 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赵幻彤女士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赵幻彤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5 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报备文件
1、北京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签字项目合伙人的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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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32│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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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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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2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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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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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29│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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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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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9:2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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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王胜楠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
司治理结构优化需要,王胜楠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王胜楠女士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胜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王胜楠女士在公司任职期
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
名。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裴朝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裴朝辉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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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15│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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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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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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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析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划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涉及需要尽快召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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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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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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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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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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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奥普光电(002338):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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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有效防范
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对外发放贷款;
(六)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
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
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发行中短期票据、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
第五条 投融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融资计划与项目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整体
战略,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和规模经济,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培育和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投融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投融资方针,拥有投融资的最终决策权;根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拥有
投融资方案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拥有其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决策权。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履行公司党
委会前置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融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公司投融资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投融资计划,负责对投融资事项所涉及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和证券投资管理部为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审计部门
等相关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协助证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开展投融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党委对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投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先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的立项及审批。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规范化水平。公
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一)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提出立项建议;
(二)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独立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
法律法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组织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三) 公司经营班子对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等意见进行审核、论证;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需经国资审批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
第二节 被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等人选,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
与和影响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所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董事应全面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财务和人事等状况,遇有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
告公司。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派至被投资企业的其他人员,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遇有重大事项
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第三节 对外投资的转让及收回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
(二)重大担保合同的拟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重大亏损或无形损失等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的;
(三)由于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转让、退出事宜,由证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
资产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前述项目投资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及审批流程,并予以实施。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拟订公司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方案,汇总相关职能
部门意见后提交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并提交公司经营班子审核通过,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核批准,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
报,取得批复后按程序执行,提报有权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相关业务,由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向银行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贷款等相关业务,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整改、完善。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党委审议通过的投融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达到或超出相应授权范围的,证券投资管理部
应编制项目议案等相关会议资料,分别提交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类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绝对
值 3%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述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对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组织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项目投资进行研究并
形成决议。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类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押事项;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 20%的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事项。超过上述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单项资金总额(
或同类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及用于公司筹
资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20%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
如上述投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则还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董事或
股东应履行回避程序。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投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须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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