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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8(奥普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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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38 奥普光电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1 16:07│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公司收到增值税及附加税退税税款的公告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合同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已征收入库的上述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公司于近日收到根据上述政策返还的部分合同增值税及附加税退税税款,合计 982.36万元。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 关规定,将上述增值税退税所得确认为其他收益并计入公司 2024年度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216df245-7d39-4b54-8113-23c68ee81214.PDF ─────────┬──────────────────────────────────────────────── 2024-11-13 18:34│奥普光电(00233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20 人,代表股份115,271,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297%。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股份 101,7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7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19 人,代表股份 13,516,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9%。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619人,代表股份 13,51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2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0%;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1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68,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67%;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1%;弃权 1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62%。 表决结果: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审计费用 80 万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1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0%;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91%;弃权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62,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8%;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9%;弃权 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3%。 表决结果:储海荣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85b8ebec-af7b-415e-96c4-8229c76448fb.PDF ─────────┬──────────────────────────────────────────────── 2024-11-13 18:34│奥普光电(002338):关于奥普光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 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电子文 件、视频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 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视频资料均为原始资料且未经剪辑、修改或加工;并且已向本 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表决权、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14: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至 11:30,13:00 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 4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1,7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19 名,代表股份数为 13,516,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9%。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15,02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0%;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1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0%。 表决结果: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审计费用 80 万元。 2、《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115,01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0%;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91%;弃权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 表决结果:储海荣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e5b5f655-62d1-41c6-b4cf-d70292d0e965.PDF ─────────┬──────────────────────────────────────────────── 2024-11-01 00:00│奥普光电(002338):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 为: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40万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 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 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7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11月 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91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2 01*****345 宣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30日至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咨询联系人:周健 咨询电话:0431-86176789 传 真:0431-8617678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0e6218ea-2939-4108-bf7c-675c8e9f0545.PDF ─────────┬──────────────────────────────────────────────── 2024-10-26 00:00│奥普光电(00233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38155efa-3b4f-40ae-b5ce-3ab79b5a20ce.PDF ─────────┬──────────────────────────────────────────────── 2024-10-26 00:00│奥普光电(002338):监事会决议公告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现场出席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月影女 士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遵循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7273d86-7848-4d25-b2fd-e6eb39cc2a2f.PDF ─────────┬──────────────────────────────────────────────── 2024-10-26 00:00│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2bc38991-9b4a-4a5a-a503-cb3748fe23df.PDF ─────────┬──────────────────────────────────────────────── 2024-10-26 00:00│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决议公告 ─────────┴──────────────────────────────────────────────── 奥普光电(002338):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457b7162-c093-4b3b-9cad-3605e81a1e71.PDF ─────────┬──────────────────────────────────────────────── 2024-10-26 00:00│奥普光电(002338):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立信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达到最长年限。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经过邀标遴选程序,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9月 ,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54人,注册会计师 2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6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 万元。审计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 59 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 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 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0次(以上处理均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惠增强,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 业,2024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8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夏福登,2009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 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潘红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 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2、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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