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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6(柘中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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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46 柘中股份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23 18:35 │柘中股份(00234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5-21 18:29 │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1 18:24 │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4 19:02 │柘中股份(002346):柘中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60514 │ ├─────────┼──────────────────────────────────────────────┤ │2026-05-11 18:32 │柘中股份(002346):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6-04-29 17:08 │柘中股份(00234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8 23:05 │柘中股份(002346):关于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6-04-28 23:05 │柘中股份(002346):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6-04-28 22:58 │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2026-04-28 22:58 │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 └─────────┴──────────────────────────────────────────────┘ ─────────┬──────────────────────────────────────────────── 2026-06-23 18:35│柘中股份(00234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额度情况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第20 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 供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预计担保额度,具体详见公司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1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中电气”)的银行授信业务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奉贤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分别为 1.2亿元、1.5亿元、1.1亿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被保证的主债权: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在人民币1.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柘中电气(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 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 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 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担保范围: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 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 保证期间: 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 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3.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以下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 ①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5亿元人民币。 ②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 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 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 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主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 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 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 有债权)。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2. 保证方式: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 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 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5. 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保证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1亿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柘中电气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良好,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不涉及反担保情况。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 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担保额度上限为11亿元,已签署保证合同的担保总额为8.15亿元(包含本次签署的最高额限额合计3.8亿元 )。截至前一交易日实际担保余额总计4.22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4.61%,均为公司合并报表内公司间担保。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之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亦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 损失。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d60da9af-e810-49c8-be9a-2a148b65dcc4.PDF ─────────┬──────────────────────────────────────────────── 2026-05-21 18:29│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21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8日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2人,代表股份 252,508,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835%。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247,535,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7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90人,代表股份 4,9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0人,代表股份 4,9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77%。 2. 表决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77%。 3. 表决通过《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1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880%。 4. 表决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9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3%;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1%。 5. 表决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6%;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478%。 6. 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9%;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b344cf50-f9b0-43da-b708-8336fbfb9687.PDF ─────────┬──────────────────────────────────────────────── 2026-05-21 18:24│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强律师、吴 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 月 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21日下午 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 368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蒋陆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 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47,535,1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6年 5月 18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0人,代表股份 4,973,180股,占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1. 《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4. 《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ff4df4c6-a102-4f46-8907-135f0b557e9f.PDF ─────────┬──────────────────────────────────────────────── 2026-05-14 19:02│柘中股份(002346):柘中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60514 ─────────┴──────────────────────────────────────────────── 柘中股份(002346):柘中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60514。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a5299c46-f1c3-4bed-ad4b-deb47d3d242f.PDF ─────────┬──────────────────────────────────────────────── 2026-05-11 18:32│柘中股份(002346):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2025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定 于 2026年 5月 14日(星期四)15:00 ~17:00在全景网举行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 ,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蒋陆峰先生,独立董事孙衍忠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博华先生,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李立传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出席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 建议。投资者可于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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