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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6(柘中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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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46 柘中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2-08 00:00│柘中股份(002346):关于公司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柘中股份(002346):关于公司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7/764a8706-b053-4e93-8e3e-8fa2bae4fce7.PDF ─────────┬──────────────────────────────────────────────── 2024-01-31 00:00│柘中股份(002346):关于柘中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仁军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 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 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 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 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相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 关问题作出陈述和/或说明;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 署或授权作出,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 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 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相关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陆仁军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为 31022619500920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陆仁军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2.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 据 增 持 人 的 确 认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陆仁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陆仁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增持人陆仁军先生持有公司 57,884,0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增持人陆仁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峰”)持有 公司 188,046,7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59%。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陆仁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康峰合计持有公司245,930,7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69%。 2.本次增持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增持人陆仁军先生确认,陆仁军先生于 2024 年 1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 1,603,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本次增持股份已实施完成。 3.本次增持完成后陆仁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陆仁军先生持有公司 59,487,64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7%。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陆仁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88,046,7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59%。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陆仁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康峰合计持有公司247,534,35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 市地位”。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陆仁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55.69%,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0%。陆仁军先生于2024 年 1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603,57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0.36%。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已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实施完毕,增持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3b17d7d9-97c0-42b0-8476-d4cb98516612.PDF ─────────┬──────────────────────────────────────────────── 2024-01-31 00:00│柘中股份(00234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仁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仁军先生的通知,陆仁军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部分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 增持主体:陆仁军 2. 陆仁军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系基于对于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3. 陆仁军先生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603,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陆仁 军先生与一致行动人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投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股份增持情况 本次股份增持前 本次股份增持后 增持股份 交易价格 持股 占总股本 持股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元/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陆仁军 1,603,575 10.31 57,884,066 13.11% 59,487,641 13.47% 康峰投资 0 - 188,046,710 42.59% 188,046,710 42.59% 合计 1,603,575 10.31 245,930,776 55.69% 247,534,351 56.06% 4. 陆仁军先生符合增持人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股份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 陆仁军先生与一致行动人康峰投资承诺: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6.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后续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89901441-c0ff-4201-8ff4-90adb80d672b.PDF ─────────┬──────────────────────────────────────────────── 2023-12-30 00:00│柘中股份(00234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柘中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 俞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 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 368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蒋陆峰先生主 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 250,458,086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19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8,721,21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3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30/a669eaf5-ef28-434d-8485-cd52a389bf97.PDF ─────────┬──────────────────────────────────────────────── 2023-12-30 00:00│柘中股份(00234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 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与会委 员须签署书面决议文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30/5c2da4d3-c027-41b1-b25b-283506aa5774.PDF ─────────┬──────────────────────────────────────────────── 2023-12-30 00:00│柘中股份(00234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标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公司 组织架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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