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49 精华制药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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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6 │精华制药(0023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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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4 │精华制药(002349):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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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4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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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4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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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5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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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2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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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2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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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2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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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29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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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29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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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6│精华制药(0023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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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78740aba-92d2-4af7-bdf9-e8f6e3977c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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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4│精华制药(002349):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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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邺 区 贤坤 路 江岛 智 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 话 : + 8 6 2 5 - 8 3 3 0 4 4 8 0 传 真 : + 8 6 2 5 - 8 3 3 2 9 3 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或“公司”)委托,就精华制药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
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完全一致。
3、本所仅就与公司拟调整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对公示名单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有个别员工建议扩大激励对象范围。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25〕50 号),南通市国资委原则同意《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9,674,90
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85060 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1、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P=3.66-0.078506≈3.58 元/股。
2、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 次 调 整 后 , 本 激 励 计 划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为 :P=3.66-0.078506≈3.58 元/股。
(三)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d4d4c2da-7ea2-4cad-b602-0dbb59c874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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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4│精华制药(002349):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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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
4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 4月 15日至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公示期满,对公示名单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有个别员工建议扩大激励对象范围。2025年 4 月 28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5月 7日,公司收到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25〕50 号),南通市国资委原则同意《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5年 5月 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6年 4月 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8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 5月 29日,公司披露了《精华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29,674,908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85060 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
须大于 0。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P=3.66-0.078506≈3.58元/股。
2、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3.66-0.078506≈3.58元/股。
根据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
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应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3.66元/股调整为 3
.58元/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之法律
意见书》,律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2b719ba2-e6c2-4522-8658-acc067590b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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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4│精华制药(002349):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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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
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精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提升公司高质量发展水平,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情
况,特制定“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具体举措如下:
一、持续聚焦主业,筑牢发展根基
公司是一家集中药制剂、中药饮片、西药制剂、医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生物制药、保健品等生产、销售和研发的综合型制药
企业集团。公司有中西药品种 200 余种,获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
公司以“成为以传世中药为核心特色的百年企业”为战略愿景,秉承“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核心价值观,聚焦“五朵金花”
传世中药主业、做精特色化学原料药及化学制剂的发展战略,拓展大健康新增长曲线,逐步形成“中成药产业、原料药产业、大健康
产业”“三驾马车”发展格局。
二、强化科技创新,提升竞争实力
公司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完成王氏保赤丸改善肠胃功能评价及机理研究工作,完成了王氏保赤丸治疗功能性消化不良从婴幼儿、
儿童到成人三个用药人群的循证医学研究,王氏保赤丸治疗婴幼儿功能性消化不良综合征的诊疗方案填补了国际上罗马Ⅳ标准的诊疗
空白;王氏保赤丸也被纳入《中国儿童功能性消化不良诊断和治疗共识(2022 版)》。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合作完成季德
胜蛇药片外用治疗带状疱疹的药效学研究,与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合作完成季德胜蛇药片外用治疗带状疱疹科研临床总结工作等。原料
药来特莫韦、吲哚菁绿、利托那韦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西药制剂丙硫氧嘧啶片、苯巴比妥片和盐酸苯海拉明片
三个产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盐酸苯海拉明片处方药增加治疗失眠适应症获得批准。此外,公司布局大健康产品线,开发黄芪泡
腾片、中药外敷水凝胶等衍生品种,形成多元化研发矩阵。
公司以“经典中成药二次开发”与“化学药创新”为双轮驱动,研发投入较为稳定。通过建立“长三角联合创新中心”“季德胜
研究院”等平台,深化与哈佛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机构合作,推动产学研融合。专利成果显著, 2025年度,公司新增有效授权
专利 37项,其中发明专利 17 项,实用新型专利 20项,体现公司研发体系的持续活力与技术积累。公司将持续强化产品研发体系,
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
三、夯实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运作规范化水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公司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等参加法规培训,增强合规运作意识,切
实提高履职能力,全面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将持续强化全面风险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决策水平,实现公司发展的良性循
环,为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公司管理层将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全面风险管
理能力,努力实现长足发展,回馈广大投资者。
四、坚持以投资者为本,加强市值管理,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公司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将通过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份回购等方式加强市值管理,
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值。
(一)实施兼并重组, 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以产业并购、参股投资等资本运作为手段,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寻找业务契合度高、销售能力优
秀,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并购标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二)谋求投资者直接回报,实现持续现金分红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自上市以来持续提质增效,并逐步增强主动分红意识。过去 5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累计分红总额为 2.87 亿元人民币。未来,公司将根据所处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及
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统筹好公司发展、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继续实
现积极现金分红,在净利润增长条件下,适时实施中期分红等措施,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从目前的 30%进一步提高,积极回报公
司投资者。
(三)实施股权激励,增强投资者信心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2025 年 4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5月 22 日,首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已顺
利完成增发和登记。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覆盖了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及业务精英,共计 105 人,授予股票数量 1549.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基于此,公司拟利用限制性股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保持公司在人才竞争中的优势与可持
续发展能力,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公司将根据股权激励实施效果,适时启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四)通过股份回购,提振投资者信心
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五)大股东增持
如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将积极推动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
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认真精
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让投资者能够全面、系统的了
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持续依法、合规做好法定信息披露的同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内容质量;同时,采
用多渠道、多角度、多层面沟通策略,搭建多样化的投资者交流互动平台,通过“互动易”平台、业绩说明会、接待来访,以及公司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型传播工具,建立和丰富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渠道,提高与投资者的沟通效率和质量。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以投资者为本,通过持续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投资者沟通交流、强化投资者回报,切
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
本次“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当前情况制定,不构成承诺,未来可能受国内外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等因素变化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有进展或调整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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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5│精华制药(00234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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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或“公司”)根据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拟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控”)、江苏金丝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丝利药业”)之间存在部分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500万元。2025年
,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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