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55 兴民智通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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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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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收到公司监事李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一职。辞职后李杰先生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杰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李杰先生的辞职将在
新任监事补选产生后生效。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在新任监事就任前,李杰先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聘任公司监事的相关工作。
李杰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李杰先生任职期
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008052a4-0afc-4df2-bc8a-5a1696b8d0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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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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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002355):关于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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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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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 2月 1日(星期四)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2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7,841,9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322%。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67,841,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9322%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15人,代表股份 67,841,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9322%。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7,771,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771,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7,176,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176,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7,771,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771,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2/8cd9f889-7436-4da3-91f2-91e9dcfd1a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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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兴民智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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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002355):兴民智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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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00:00│兴民智通(002355):2023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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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亏损:25,000.00 万元–29,500.00 万 亏损:52,130.86 万
东的净利润 元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亏损:30,300.00 万元- 34,800.00 万 亏损:56,407.26 万
的净利润 元 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40 元/股–0.48 元/股 亏损:0.84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
会计师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增加,期间费用减少,但依然不足以覆盖运营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等常规支出,故报告期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fbd68ea1-fd23-40de-b484-c15a9ed7a7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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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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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以部分自有土地、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的综合授信。最终授信额度、期限等以银行审批为准,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
发生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资产抵押申请综合授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无关联关系。
二、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抵押资产的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权证号 面积/数量
1 土地 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 0003715号 124,043.00㎡
2 房产 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 0003715号 79,761.31 ㎡
除本次抵押外,以上房产、土地不存在其他抵押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
、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对公司影响
公司以部分自有房产、土地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贷款为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该抵押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人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该授信及抵押事宜,签署有关合同及
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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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以持有的蓝海银行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申请银行授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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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公司持有的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蓝海银行”)9.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向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综合授信,公司以持有的蓝海银行
9.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最终授信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
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申请贷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质押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QQGT6P
法定代表人:陈彦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 5月 27日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17-2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主要内容
1、授信规模:不超过 2.5亿元综合授信。
2、授信期限:12个月。
3、授信条件:公司以持有的蓝海银行 9.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三、对公司影响
公司本次向申请授信并以持有的蓝海银行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旨在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本次质押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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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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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6/62d3c03d-b8a7-47ac-b63b-944217ff8f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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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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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002355):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5/03018a8c-2702-4de5-b8d4-ee1c6c859e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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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00:00│兴民智通(002355):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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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匡文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
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匡文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匡文明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
开展,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匡文明先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将按照法定
程序尽快完成聘任公司副董事长、推举董事、调整董事会专门员会委员等相关工作。匡文明先生在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期间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匡文明先生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6/691d7e6e-abcc-4f42-8578-6de38ec7d8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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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00│兴民智通(00235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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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
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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