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55 兴民智通 更新日期:2025-04-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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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24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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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24 │兴民智通(002355):兴民智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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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8:18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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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8:16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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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8:14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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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17:05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英泰-湖北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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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17:05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英泰-恒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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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17:01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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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7:47 │兴民智通(002355):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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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3 │兴民智通(002355):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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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24│兴民智通(002355):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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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 3月 20日(星期四)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3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9 人,代表股份 105,207,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34%。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589 人,代表股份105,207,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
953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580人,代表股份 5,634,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9%。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4,271,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0%;反对 5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7%;弃权 4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97,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806%;反对 533,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6%;弃权 4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e69bfffe-19b6-471b-84e5-ebaec4bfac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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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24│兴民智通(002355):兴民智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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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知恒前海 法意字 第 2061号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05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层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
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05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层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05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层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
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3月20日下午15:30,本次股东大会于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高赫男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05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层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89人,所代表股份合计105,207,645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16.953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为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9人,所代表股份合计105,207,6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6.95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05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层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 《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3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
议事项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00 《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4,271,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0%;反对5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弃
权40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97,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06
%%;反对5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弃权4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7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05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层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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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8:18│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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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未来经济发展形势,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费用,改善负债结构,公司拟在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及非公
开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和授权事宜如下:
一、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
1、发行品种
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交易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
2、发行规模
拟发行待偿还本金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不超过3 年,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
审批或备案的金额为准。
3、发行时间及方式
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市场情况,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按相关规定由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注册,一次
或分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
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
金等所需用途。
5、发行期限
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利率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及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
定。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全权决定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决定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具体每期债务融资工
具的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对象、承销方式、发行目的、担保方式等发行相关事宜;
(2)决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等办理发行相关事宜;
(3)向相关有权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批准、备案、注册等手续;
(4)签署、执行、修改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5)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6)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或挂牌有关的其他事项;
(8)办理其他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
2、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具体决
定及处理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
3、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或
部分发行但尚未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的,或已经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但尚未完成发行的
,则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持续至完成有关发行事项之日止。
三、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披露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情况。
四、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升公司流动性管理能力
,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5/c6f0cd2e-b65d-48ea-b216-6ec195bafb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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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8:16│兴民智通(00235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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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02 月 28 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年 03 月 0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7 人。本次会议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高赫男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考虑未来经济发展形势,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费用,改善负债结构,公司拟在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及非公
开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发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2
亿元),本次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
合品种。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同意公司发行待偿还本金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不超过 3 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所需用途。
2、同意公司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
具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由公
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3、同意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注册,一次或分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
4、同意本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
5、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全权决定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
(1)决定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具体每期债务融资工
具的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对象、承销方式、发行目的、担保方式等发行相关事宜;
(2)决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等办理发行相关事宜;
(3)向相关有权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批准、备案、注册等手续;
(4)签署、执行、修改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5)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6)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或挂牌有关的其他事项;
(8)办理其他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
6、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具体决
定及处理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
7、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或
部分发行但尚未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的,或已经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但尚未完成发行的
,则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持续至完成有关发行事项之日止。
本次发行的债券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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