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0 同德化工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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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43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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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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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5:43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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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5:43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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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及部分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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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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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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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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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5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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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5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征集年产24万吨BDO项目合作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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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43│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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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0,225,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晋 0109
民初 19062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A座,负责人:张锐,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 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000元,截至 2025 年 9月 11 日利息 205000 元,及自 2
025 年 9 月 12 日起至全部还清借款本息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上暂共计 20205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
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2 月 6日,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借款,并签订合同编号为兴银
晋(流资)2024-业务二部-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借款金额 20000000
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 12 个月,即 2024年 12 月 6日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根据实际
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每次放款实际发放日至本合同借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不变。借款利息偿还方式为每季末
月的 21 日为付息日,被告应当于付息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逾期的,自逾期
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
利率计收复利。
2023 年 12 月 25 日,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署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最高保)2023-桃园-050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
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 20000000 元,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并明确约定保证
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 年 9 月 5 日,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云升分别与原告签署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
号-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 号-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
司、张云升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 20000000 元,
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2024 年 12 月 6日至 2025 年 12 月 5日。并明确约定保证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
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4 年 12 月 6日依约放款。目前,因各被告资信状况恶化,其清偿
能力明显减弱,且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案件危及原告信贷利益,故原告现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
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山西同德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财产保全情况
因上述原因,兴业银行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冻结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20205000 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
至 2028 年 10 月 10 日止。冻结期间,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允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不得支
付该款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部分银行账户和同德化工持有的同德爆破100%股权亦被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及 2025 年 9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除上述资产外,其他资产仍由公司保管使用,目前公司正
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解决上述资产查封冻结事宜。公司已与兴业银行积极沟通,充分听取专业法律顾问单位的
意见,妥善处理双方纠纷,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与兴业银行进行沟通,争取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公告,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
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晋 0109 民初 19062 号】;
2、民事起诉状;
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b9721f21-522a-4295-9b9b-a43d7e2020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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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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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05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3%;其本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6,0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7.49%,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
2、张云升先生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担保方,于近期被诉要求承担担保义务,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000,000 股被冻结
,案件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2,500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02)。
3、上述案件系张云升先生所涉担保纠纷引起,本次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对张云升先生的个人征信及公司日常经营、治理结构产生
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的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张云升先生所持
公司股份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 次 冻 结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人 原因
名称 股股东或 股 份 数 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售股及限
第一大股 (股) 售类型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张云升 是 6,000,000 7.49% 1.49% 否 2025.9.28 2028.9.28 杭州市上城 司法
区人民法院 冻结
注: 上表所述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正在积极妥善解决上述司法冻结事项。上述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
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817bf10c-534d-4b74-bf40-d47422de74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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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5:43│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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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张富铨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近日,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当地有关部门
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张富铨先生。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78bd3d9d-d3be-4be1-addc-45b412ca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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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5:43│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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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75,086,103.2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诉讼本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 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友诚路 149 号 45 层、46 层,法定代表人:邱鹤良
,董事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 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合计72,949,762.50元(其中剩
余未付租金77,949,662.5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扣除保证金 5,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 5 期至第 9期租金的逾期利
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已到期的自租金日的次日起、未到期的自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分段累加至实付全部付清
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 1,923,814.78 元;
4、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90,000 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 22,52
6 元;
5、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一上述第 1项至第 4项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与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协议折
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
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诉讼金额暂计:75,086,103.28 元 =(剩余租金(抵扣保证
金后)72,949,662.50 元+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违约金 1,923,814.78 元+律师费190,0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22,526.00 元
)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7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开展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一购 买 一 批 设 备 , 再 由 原 告 租 给 被 告
一 使 用 , 并 签 署 了 编 号 为YUFLC009362-ZL0001-L001 号《融资租赁合同》,形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
告一为承租人。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 YUFLC009362-ZL0001-L001-G001 的《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二对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被告二提供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山西同德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过被告二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且履行了担保公告程序。
2025 年 7 月 22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签 订 编 号 为YUFLC009362-ZL0001-L001-G002 的《保证合同》,被告三同意对
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二作为被告三公司的唯一股东,出具股东决定,同意前述担保
事项。
2025 年 7 月 22 日 , 原 告 与 三 被 告 签 署 编 号 为YUFLCO09362-ZL0001-L001-A001 的《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日及每期租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1)转让租赁物总价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2)调整后的租期为 17 期
,租金不等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金额以补充协议《租金偿还明细表》为准;(3)保证金为 5,000,000元;(4)《融资租
赁合同》第 21.1 条约定,违约金:相当于租金总额减去已经支付租金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第 21.3 条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通过司法途径强
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及因清收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等)。(5)《补充协议》第 4、(1)条约定,若乙方未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前结清全部应收租金,则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 364,821.53 元。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然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构成租赁合同项
下违约。为此,原告特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
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1045 号】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19c995ae-5b47-4a7e-9caf-3d64a56eb2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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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4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及部分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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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05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3%。其中,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014,37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其余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
2、本次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补充质押1,0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总数的1.2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本次补充质押不涉
及新增融资。
3、本次补充质押后,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累计质押股份49,680,000股,占其合计持股总数的62.06%,占公司总股本的12.37%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
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展期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补充质押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 占其 占公 是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控股股 补充 所持 司总 否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用途
东或第 质押 股份 股本 为 充质
一大股 股份 比例 比例 限 押
东及一 数量 (%) (%) 售
致行动 (万 股
人 股)
张云升 是 100 1.25 0.25 否 是 2025.9.18 2025.9.22 山西证券 补充质押
注:上表所述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2、本次股份质押展期情况
股东 是否 本次 占其 占公 是 是 原质押 原质押 展期后质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为控 质押 所持 司总 否 否 起始日 到期日 押到期日 用途
股股 股份 股份 股本 为 为
东或 展期 比例 比例 限 补
第一 数量 (%) (%) 售 充
大股 (万 股 质
东及 股) 押
一致
行动
人
张云升 是 1,180 14.74 2.94 否 否 2025.4.22 2025.9.22 2025.10.22 山西证券 用于投资
张云升 是 420 5.25 1.04 否 否 2025.7.1 2025.9.22 2025.10.22 山西证券 用于投资
张云升 是 1,000 12.49 2.49 否 是 2025.7.1 2025.9.22 2025.10.22 山西证券 补充质押
张云升 是 100 1.25 0.25 否 是 2025.9.18 2025.9.22 2025.10.22 山西证券 补充质押
合计 2,700 33.73 6.72
注:上表所述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3、累计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数量 比例 展期前质 展期后质 持股份 司总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万股) (%)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比例 股本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量(万股) 量(万股) (%)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 结数量 (%) 结数量 (%)
(万 (万
股) 股)
张云升 8,005.75 19.93 4,968 4,968 62.06 12.37 0 0 0 0
注:上表所述的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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