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0 同德化工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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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3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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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7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
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烘先生、邬庆文先生、张宁先生: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
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同德化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8月 30 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
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
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 12,000 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
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
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 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 9 月 4 日-9 月 9 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
《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 年 7 月 8 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 01民初 9号)载明:《框架
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 2023 年 9 月 4 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协议合同、公告、有关诉讼及判决文书、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同德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烘作为同德化工董事长,代表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了《框架协议》,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重大性,未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邬庆文作为同德化工总经理、董事,同意了《框架协议》用印,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
重大性,未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未能保证临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宁作为时任同德化工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
,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烘、邬庆文、张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e8c6b2f5-dfd0-46ea-912e-f2744296fb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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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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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4,32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3
月 13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 7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 01 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东宏大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
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 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
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年 9月 24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3,400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 40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953bfcc9-f6c4-402c-b5c2-23ef0c0492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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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1│同德化工(002360):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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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
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生、时任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
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4 年 8 月 14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上述人员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45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700万元(含)。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462,600股,合计增持
金额 2,032,698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增持公司股份。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
生、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先生。
2.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3.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45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700万元(含),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次拟增持的金额下限(万元) 本次拟增持的金额上限(万元)
1 张烘 董事长 200 300
2 邬庆文 董事、总经理 100 150
3 郑俊卿 董事 30 50
4 樊尚斌 董事 30 50
5 许新田 监事 30 50
6 邬宇峰 监事 20 30
7 邬敦伟 副总经理 10 20
8 白建明 副总经理 10 20
9 金富春 财务总监 20 30
合计 - 450 700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
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年 8月 14日起 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7.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本次增持并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丧失该主体特定身份,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9.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10.本次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相关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
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 持股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持股数量(股) 持股
(股) 比例 (股) (元/股) (元) 比例
(%) (%)
张烘 董事 1,512,227 0.38 - 1,512,227 0.38
长
邬庆文 董事、 9,850,435 2.45 230,000 4.52 1,039,600 10,080,435 2.51
总经
理
郑俊卿 董事 5,817,270 1.45 - 5,817,270 1.45
樊尚斌 董事 51,968 0.01 73,500 4.38 321,930 125,468 0.03
许新田 监事 1,000 0.0002 71,100 4.22 299,908 72,100 0.02
邬宇峰 监事 51,500 0.01 10,000 4.22 42,200 61,500 0.02
邬敦伟 副总 2,386,323 0.59 25,000 4.07 101,750 2,411,323 0.60
经理
白建明 副总 45,050 0.01 25,000 4.10 102,390 70,050 0.02
经理
金富春 财务 100,000 0.02 28,000 4.47 124,920 128,000 0.03
总监
合计 19,815,773 4.93 462,600 - 2,032,698 20,278,373 5.0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处理,上述所列数据可能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二)部分增持主体尚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间过半,董事长张烘先生和董事郑俊卿先生尚未实施增持计划,主要原因系受定期报告敏感
期及资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董事长张烘先生和董事郑俊卿先生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充满信心,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将在
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
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
关规定。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董监高持股变化明细》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0b9070c2-112e-48be-b9a4-4dc0f04f57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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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55│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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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0986e570-e2c8-40dc-9391-5a33d000fa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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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2:15│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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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51,028.7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50%;同时,本次被
担保对象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或“保证人”)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和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或“承租人”)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银租赁”“债权人”或“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银(2024)回租字第 07888 号),及《抵押合同》,根
据上述合同约定,同德科创以售后回租机器设备的方式向德银租赁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为 2,900 万元,融资租赁
期限为24 个月,并由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事项二
近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华润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4)深额保字(企业拓展五部)第815 号),同德通向华润银
行申请不超过 2,3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限为 1年,并由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45,591.4
4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51,028.7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
用担保额度为 148,971.23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被担保人名称: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1 年 4月 7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化工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降解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限定的技术和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3 年 12月 31日,同德科创总资产 243,265.66 万元,负债总额 58,571.45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31,0
5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5,149.12万元),净资产 184,694.21 万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188.18 万元,
净利润-188.18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同德科创总资产 287,931.38 万元,负债总额102,920.32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62,204.67 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 26,373.49 万元),净资产 185,011.06 万元,2024 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万元,利润总额351.69 万元,净利润
316.8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同德科创 100%股权,同德科创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查询,同德科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担保事项二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T337P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 18
法定代表人:张烘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9 年 5月 14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电子产品、金属及金属矿(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煤炭、石油制品(
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石英砂、化肥、塑料、橡胶、轮胎、铜、钢材、铝材、
汽车及配件、二手汽车、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木材、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化妆品、纺织品、服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
电、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购销;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不含国内水上运输);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电子
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宝首饰批发;珠宝
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的销售
;酒类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同德通总资产 25,707.61 万元,净资产 1,363.39 万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574.62 万元,净利润 318.0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同德通总资产 28,363.26 万元,净资产 1,271.19万元。2024 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97.78 万
元,净利润 126.0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同德通 51%股权,洛基山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德通 25%股权,深圳市创
实智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同德通 24%股权;公司持有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同德通为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
经查询,同德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之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出租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物:同德科创的生产设备一批
3.融资租赁本金总额:人民币 2,900 万元
4.租赁期限: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 24个月
5.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因本合同,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产权转移费等承租人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2)甲方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律师费、拍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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