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0 同德化工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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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5:5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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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3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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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5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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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14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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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14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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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1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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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1:46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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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4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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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1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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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1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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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5:50│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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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49,148.2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70%;敬请广大投资
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分别于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忻州-同力-保
证-001),约定由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爆破”)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950万元。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46,248.2
8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47,198.28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
用担保额度为 152,801.72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325767103G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号
法定代表人:乔健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 1月 20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同力爆破总资产 8,292 万元,负债总额 2,354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1,000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 2,354 万元),净资产 5,938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185 万元,利润总额-202 万元,净利润-179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同力爆破总资产 7,181 万元,净资产 6,047 万元;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581万元,
净利润 7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同力爆破 100%股权,同力爆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查询,同力爆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行
保证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
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
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5.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的债权本金:人民币 95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 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47,198.28 万
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72%。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950.00万元,系 2024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8%。
公司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忻州-同力-保证-00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1cac4305-2460-4d5c-b2de-055284ef32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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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30│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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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e7b73381-1eec-46f7-9150-9f934085bd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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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5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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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鉴于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于 2025 年 4 月收到内蒙
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和《民事起诉状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张云升先生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5 年4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49C,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旺盛、李晶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0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 12,000,000元的万分之二支付延期支付
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一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
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3000023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2023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协议》)。被告一拟以 2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为担
保《框架协议》项下被告一履行的全部义务,被告一、被告二分别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和个人连带保证。
(2)为实现前述《框架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原告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了 12,000 万元保证金,并组织人员及聘请中介机
构开展对同蒙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且形成了相应工作成果,完成了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为双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同蒙公司 1
00%的股权转让完成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3)被告一在签署《框架协议》后一周内,即单方向原告发出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在原告明确告知不同意的情况下,被
告一单方提出终止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就《框架协议》项下同蒙公司 100%股权另行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
(4)被告一单方终止《框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依据《质押合
同》行使质权并要求被告二按照《不可撤销担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900.00 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
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
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 0124 民初40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4976d706-234c-4858-8acb-ff260df151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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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1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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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上午9:15开始至股市交易结束。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98,54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7,777,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7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8,247,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4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7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
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提案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姚小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7,794,511股
1.02.候选人:选举薛建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007,90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姚小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93,411股
1.02.候选人:选举薛建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06,809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刊登在2025年6月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16809bc8-2cc6-4452-b6f2-4aac56e411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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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1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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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翟颖律师、张鑫磊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5 年 6月 5日(星期四)下午 14点在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
楼 9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烘主持。
3、(1)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2)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5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777,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39人,代表股份 77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19%。参会股东均为 2025 年5 月 29日
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
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涉及中小
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
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2.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姚小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7,794,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93,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59%。
选举薛建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8,007,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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