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0 同德化工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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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6:2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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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6:2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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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6:25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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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7:5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控股股东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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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7:5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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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3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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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1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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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09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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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09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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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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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6:2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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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于近日知悉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位
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的不动产,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知悉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5号 2号楼 1至 4层 E的不动产。截至本公
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公司正积极跟进、核查本事项,后续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原因
根据公司核实,上述资产被查封冻结,系因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浙
银租赁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
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三、资产被查封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上述资产仍由公司保管使用,未受到上述查封冻结事项的影响,若法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则可能存
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公司已与浙银租赁积极沟通,充分听取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妥善处理双方纠纷,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程序,与浙银租赁进行沟通,争取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公告,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7/c57b41bf-a03e-4b37-8c95-cee7f504cc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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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6:2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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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7/d1178f11-508e-49f5-aefd-63d33417c3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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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6:25│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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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7/2a241a18-1d93-4463-ac06-9bf000b73c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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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7:5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控股股东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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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通知,获悉
张云升先生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质押部分股份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 占其 占公 是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控股股 质押 所持 司总 否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用途
东或第 股份 股份 股本 为 充质
一大股 数量 比例 比例 限 押
东及一 (万 (%) (%) 售
致行动 股) 股
人
张云升 是 600 7.49 1.49 否 否 2026.1.30 2027.1.29 海南励骏投 为公司债务
资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
注:上表所述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2、累计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数量 比例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万股) (%)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万股) (万股) (%)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结数量 (%) 结数量 (%)
(万 (万
股) 股)
张云升 8,005.75 19.93 4,968 5,568 69.55 13.86 0 0 1,215 49.84
注:上表所述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本次股份质押,是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
2、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时段 到期的质押股份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对应融资余额
累计数量(股) (万元)
未来半年内 0 0 0 0
未来一年内 28,680,000 35.82% 7.14% 6,682.82
3、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控股股东张云升先生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云升先生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其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
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c218bb41-142d-41bf-af42-c30b81276e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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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7:5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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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05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3%;其本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6,15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7.68%,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
2、经公司核实,因公司未能如期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债务(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张云升先生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持有的6,150,000 股公司股份被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
3、上述案件系张云升先生所涉担保引起,本次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对张云升先生的个人征信及公司日常经营、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的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张云升先生所持
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 次 冻 结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人 原因
名称 股股东或 股 份 数 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售股及限
第一大股 (股) 售类型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张云升 是 6,150,000 7.68% 1.53% 否 2026.1.30 2029.1.29 太原市小店 司法
区人民法院 冻结
注: 上表所述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
公司正在与招商银行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债务逾期事项。上述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97c5bad1-a549-463e-b04d-a780a22112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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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3│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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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d8aed8ab-a5e9-4cd0-a0be-1e89ab6b03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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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1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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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d2cd6963-c5bc-4ef3-a83d-bc6eeb0944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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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09│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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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4054f734-f423-43eb-a5fe-f2c37f952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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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09│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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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a21aa3d7-cff1-4e85-9ff7-a2be7ceb90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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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4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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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民事判决书》中列明的未付租金 83,895,361.14 元、留购价款 1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7月 25 日的迟延违约
金 1,996,484.9 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迟延违约金(以 83,895,361.1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月 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保全保险费损失 21,750 元,《执行通知书》中列明执行费用 153,787.8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
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
”)因与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9月 16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
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本案已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下发《民事判决书》【(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一审判决同
德科创向原告华通租赁支付未付租金 83,895,361.14 元、留购价款 1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7月 25 日的迟延违约金 1,996,484.9
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迟延违约金(以 83,895,361.1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
五计算)、保全保险费损失 21,750 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
25-128)。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鲁 0212 执 175
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将(2025)鲁 0212 民初 11526 号判决书所确
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费:153787.82 元
收款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账号:9820****************13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
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鲁 0212 执 175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7/a812c77b-cb1f-4966-b882-ad0ca01623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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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6:15│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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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20c94946-8514-44be-86ff-9f44a73f60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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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7:35│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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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e8256649-3bb8-4d55-b5c6-51a0257a02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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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8:1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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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52,674,091.04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 19,101,067.42 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律师费 8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
)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11545
0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 年 1月 12 日开庭审理。海通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
、同德爆破支付原告海通租赁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 55,415,232.42 元、留购款100.00 元;向原告海通租赁支付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52,183.36 元,以及自 2025 年 6月 18 日起,以全部剩余租金 55,415,232.42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金额人民币 55,467,515.78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1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01 民初 21557 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
、同德爆破与海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 号。
法定代表人:毛宇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均,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成都道 199 号 304。
法定代表人:周剑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员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公司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
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将其设备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属性,符合融资租赁法
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现原告海通恒信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租赁设备的转让价款,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案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被告
同德科创公司亦占有并使用该租赁设备,故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被告同德科创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就租金加速到期日,原告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日期作为向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宣布租金提前到期
的日期,并给予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合理的期限,以 2025年 10 月 17 日作为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履行全部未付款项的日期,于法无悖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同德科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并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
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于保证金,原告按照逾期利息、留购价、未付租金的顺序于合同提前到日期
进行冲抵,与法无悖,可予确认。第三人系原告控制的公司,从整个融资过程中看,其所收取的服务费应从融资本金中予以扣除,故
对原告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新核算冲抵后金额主张被告同德科创公司支付的剩余租金并据此以到期未付租金计收逾期利息的部
分诉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就案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进行了动产担保初始登记,在被告同德
科创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对租赁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有合同依据且收费合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公司、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公司分别向原告海通恒信公司出具《保证合同》,原告海通恒信公司予以接受,故应
对被告同德科创公司在《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对原告海通恒信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八条、六百
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 L23C3394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金 52,674,091.04 元;
二、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5 年 10 月 1
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 19,101,067.42 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80,000 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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