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0 同德化工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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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0:2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对同德化工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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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4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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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3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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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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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1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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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55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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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2:15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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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45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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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同德化工(002360):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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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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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0:20│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对同德化工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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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邬庆文,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宁,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 号)查明的事实,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万元。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
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 1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
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 年 9月 4日-9月 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
约保证金等事项。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公
司未及时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2024 年 1 月 30日,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公司披露《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条、第 2.1.1条、第 2.2.4条、第 2.2.5条、第 6.1.
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
2 —
第 1.4条、第 4.3.1条、第 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4.3.1条、第 4.3.5条、第 4.4.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10 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3B04D5D4E3FD7558EB36B26F4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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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4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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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于 2024年 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7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3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10日和 2024年 11月 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3)和《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当事人:张烘,男,1979 年 9 月出生,同德化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当事人:邬庆文,男,1967 年 11 月出生,同德化工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当事人:张宁,男,1974 年 7 月出生,时任同德化工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 8月 30 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
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
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 12,000 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
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
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 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 9月 4日至 9月 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
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 年 7 月 8 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 01 民初 9 号)载明:《
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 2023年 9月 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月 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协议合同、公告、有关诉讼及判决文书、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同德化工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同德化工董事长张烘代表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了《框架协议》,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
所涉内容的重大性,未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同德化工总经理、董事邬庆文同意了《框架协议》用印,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审慎关
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重大性,未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未能保证临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
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同德化工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宁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
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烘、邬庆文、张宁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和山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 9.5.2条、第 9.5
.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b6115500-7e0b-4b9a-9beb-88c3ee4dd1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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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37│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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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7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4〕
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烘先生、邬庆文先生、张宁先生: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
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同德化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8月 30 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
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
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 12,000 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
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
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 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 9 月 4 日-9 月 9 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
《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 年 7 月 8 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 01民初 9号)载明:《框架
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 2023 年 9 月 4 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 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 17,709.8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协议合同、公告、有关诉讼及判决文书、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同德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烘作为同德化工董事长,代表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了《框架协议》,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重大性,未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邬庆文作为同德化工总经理、董事,同意了《框架协议》用印,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
重大性,未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未能保证临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宁作为时任同德化工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
,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烘、邬庆文、张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e8c6b2f5-dfd0-46ea-912e-f2744296fb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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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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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4,32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3
月 13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 7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 01 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东宏大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
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 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
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年 9月 24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3,400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 40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953bfcc9-f6c4-402c-b5c2-23ef0c0492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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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1│同德化工(002360):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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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
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生、时任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
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4 年 8 月 14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上述人员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45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700万元(含)。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462,600股,合计增持
金额 2,032,698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增持公司股份。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长张烘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先生、董事郑俊卿先生、董事樊尚斌先生、监事许新田先生、监事邬宇峰先
生、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副总经理白建明先生、财务总监金富春先生。
2.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3.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45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700万元(含),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次拟增持的金额下限(万元) 本次拟增持的金额上限(万元)
1 张烘 董事长 200 300
2 邬庆文 董事、总经理 100 150
3 郑俊卿 董事 30 50
4 樊尚斌 董事 30 50
5 许新田 监事 30 50
6 邬宇峰 监事 20 30
7 邬敦伟 副总经理 10 20
8 白建明 副总经理 10 20
9 金富春 财务总监 20 30
合计 - 450 700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
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年 8月 14日起 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7.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本次增持并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丧失该主体特定身份,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9.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10.本次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相关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
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 持股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持股数量(股) 持股
(股) 比例 (股) (元/股) (元) 比例
(%) (%)
张烘 董事 1,512,227 0.38 - 1,512,227 0.38
长
邬庆文 董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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