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2 汉王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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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汉王科技(002362):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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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9 │汉王科技(00236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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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9 │汉王科技(00236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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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6 │汉王科技(002362):汉王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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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5 │汉王科技(00236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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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39 │汉王科技(0023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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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39 │汉王科技(0023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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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9:14 │汉王科技(002362):汉王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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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汉王科技(00236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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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汉王科技(002362):汉王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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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汉王科技(002362):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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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002362):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40a8e0b4-bb5e-43e1-b1a7-b98a4812b1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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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9│汉王科技(00236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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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
第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还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6514fc29-11e4-47a5-9097-0ce672693b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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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9│汉王科技(00236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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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00236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0033374f-73a9-4d91-8849-8622fc3be0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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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6│汉王科技(002362):汉王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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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参
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表决的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议案一: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3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议案二: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汉王友基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指定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汉王友基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合
计使用自有资金 4 万港元在香港设立 4 家全资控股公司开展数字绘画产品以及电子产品的销售业务。
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本次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①亿利环球(香港)貿易有限公司(Yili Global (HK) Trade Limited)(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
②青连貿易(香港)有限公司(Greenlink Trading (HK) Co., Limited)(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
③星耀环宇(香港)貿易有限公司(Starlight Universe (HK) Trade Limited)(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
④香港腾创东方貿易有限公司(Hong Kong Ascend Orient Trade Limited)(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以上拟设 4 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 1 万港币
3、法定代表人:均为指定人员
4、注册地点:香港(详细地址待定)
5、经营范围:国际贸易,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以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持股情况:汉王友基均持有 100%股权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子公司主要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数字绘画产品及电子产品的营销网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相关产品的销售能力。本次投资
使用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相关事宜还需在深圳商务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市场、经营管理、关键人才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在香港设立子公司,需要尽快熟悉并适应当
地的商业文化环境和法律体系,这将给新设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议案三: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一致性,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事宜在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同日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36c2ab0c-4215-450f-a05b-fb68f83f90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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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21:05│汉王科技(00236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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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00236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4973700a-ebbe-4e69-aec8-f26cd4f110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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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39│汉王科技(0023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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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
3、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汉王大厦)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迎建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2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9,433,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849%。其中:现
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79,760,0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2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量为9,673,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72%。经统计,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股9,673,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
.957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逐项审议、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80,362 89.8773 9,038,611 10.1065 14,500 0.0162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50,462 89.8438 9,065,211 10.1363 17,800 0.01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唐丽子律师和朱泽鑫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1be27d03-c673-43b7-a0a0-8d054610a5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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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39│汉王科技(0023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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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7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 2025年 11月 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1月 17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10月 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
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7日 14:30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号 5号楼汉王大厦)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迎建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事业单位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760,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
,673,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1
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73,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433,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84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0,380,362 89.8773 9,038,611 10.1065 14,500 0.016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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