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8 太极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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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6 │太极股份(00236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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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5 │太极股份(002368):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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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4 │太极股份(002368):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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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4 │太极股份(00236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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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4 │太极股份(00236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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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3 │太极股份(0023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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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3 │太极股份(00236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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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2 │太极股份(002368):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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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2 │太极股份(002368):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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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2 │太极股份(002368):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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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6│太极股份(00236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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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8月 18日以直接送达、电话或电子
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年 8月 28日下午 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 7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C座会议中心以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位,实到董事 9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吕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了 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审议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吕翊先生、李竹梅女士、原鑫先生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d8fc11fa-4291-4e51-b448-7d8ff329ff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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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5│太极股份(002368):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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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8日以当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
式发出,并于2025年8月2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7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C座会议中心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5位,实到监事5位。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胡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
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情况,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cec33558-bf33-4a41-82da-5df4e9a059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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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4│太极股份(002368):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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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一) 购买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
(二) 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三) 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
(四) 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或备品备件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
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采购、销售,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后,由总裁或其授权的其他
副总裁审批,必要时召集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
;调整幅度超过 2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
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
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
行性论证情况。第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
七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
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
、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
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
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
除、合同终止等。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
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等情况。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按
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亿元人
民币的。
第十三条 公司签署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合同必要性、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但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1、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如有),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保荐
人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PPP 项目)或者与他人共同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等,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
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
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七条 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2c3fcd1c-356e-45b2-a910-a0a7239ba4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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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4│太极股份(00236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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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意见。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董事应当关注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
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3ce7486e-0abb-43d4-bafb-7595c41ff7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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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4│太极股份(00236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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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极计算
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收到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暂缓、豁免披
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如确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由董事
长签字确认,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
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由公司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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