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71 北方华创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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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07 │北方华创(002371):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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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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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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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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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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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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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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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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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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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 │北方华创(00237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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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07│北方华创(002371):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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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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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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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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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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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
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
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
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提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
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
计报告,协助组织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落实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的企业法治建设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材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业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以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
董事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五)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或者半数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五年。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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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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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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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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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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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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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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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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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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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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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集团”或“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投资业务,降低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外的投资行为。因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审批,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通过各种形
式获取股权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指新设企业、向企业增资、收购企业股权等;固定资产投资,指产线的建
设、扩产、技术改造,与土地、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
第四条 投资行为应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商业规则、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北方华创集团的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升公司和所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防范风险,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执行委员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所属公司的投资方案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将内部投资决策文件和项目文件报送北方华创集团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投资事项,则仍需
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统筹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或者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
当充分论证、履行相应程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投资计划等筹划拟投资项目,应当编写拟投资项目《立项报告》及相关支持材
料,确保项目信息完整、准确。经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立项后,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项目的投资类型、投资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成立项目工作组,根据项
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开展详细调研或者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商务洽谈等项目论证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论证通过后,公司及所属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公司及所属公
司可正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国资监管、境外投资监管、反垄断审查等有关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
关部门申请报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经济、政策等环境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经评估无法继续实施的,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提出项
目变更方案或者终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变更或者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即进入投后经营期,公司及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可研报告中的经济指标组织项目运营以达到预期投
资目标。公司审计部门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工作安排对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对项目实施、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评价,
形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研究启动项目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市场前景不佳;
(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投资项目的风险超出公司可接受的范围;
(五)发生协议约定投资终止的情况;
(六)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采用转让、减资、解散注销、破产注销等股权处置方式或者资产处置方式,实现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过审慎论证后,根据具体情况拟定退出方案,以解散注销方式退出的,应当确保股权投资项目名下
全部股权投资清理完毕。涉及人员安置的,应当形成人员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稳妥落实。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
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退出专项审计。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贯穿投资全过程。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要求、北方华创
集团内控规则,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情况,加强投资事前论证决策、事中实施推进、事后项目运营管理的风险控制,提升风险监控预
警能力,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及时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 集团董事会及其他有关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落实情
况进行监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投资项目在内部审计中发现重大失误,公司应查明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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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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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00237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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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44│北方华创(00237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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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中的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
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任后,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公司执委会主席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和调整,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定等工作。公司
战略发展部及其主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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