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83 合众思壮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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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40│合众思壮(002383):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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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合众思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思壮”)拟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委托郑州航空港区晟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实业”)代理采购公司所需商品,预计发生总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刚、朱兴旺、廖琼、王子寅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名称:郑州航空港区晟鑫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1年 9月 2日
3、法定代表人:王朝彬
4、注册资本:9,000万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K5G5N27
6、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与护航路交叉口西北角兴港大厦 C塔 16楼 1605室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家用电器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消防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制冷、空调
设备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玩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的法人组织
9、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晟鑫实业总资产为 3,159.52 万元,净资产为2,940.31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2,229.26 万元,
净利润为-62.63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晟鑫实业总资产为 165,912.67 万元,净资产为2,943.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3,717.03 万元,
净利润为 2.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江西思壮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委托晟鑫实业代理采购公司所需商品,江西思壮就晟鑫实业提供的供应链服务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
1.交易方式:视交易双方采购需求和销售安排,分批次进行交易。
2.定价原则: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3.付款方式:江西思壮向晟鑫实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晟鑫实业直接将商品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江西思壮应于晟鑫实业
向商品供应商付款之日起,至迟不超过 90 日内向晟鑫实业支付购买货物所需的全部货款、代理费及委托晟鑫实业代为支付的各项费
用。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江西思壮将根据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与关联人签署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各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均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
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价格依
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规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因此
,我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4346598c-4ea9-4542-8800-146550ccde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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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40│合众思壮(002383):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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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月 11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文静女士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8a241233-651b-484c-a266-396ef44c32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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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39│合众思壮(00238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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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 2
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
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4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 A 塔 12 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41 人,代表股份209,382,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2812%。其
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540人,代表股份 7,992,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95%。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东共 2人),代表股份 203,219,9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
.44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9 人,代表股份 6,163,0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24%。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子茜、杨帆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31,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5%;反对5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2%
;弃权 27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0,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506%;反对 57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60%;
弃权 2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子茜、杨帆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f183dac8-837f-4224-b358-21eaa21548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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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39│合众思壮(00238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合众思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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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会议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 14:30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 A 塔 12 楼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刚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公告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
公司股份 203,219,92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740,360,305 股的 27.4488%。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39 名,代表公司股份 6,163,025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 740,360,305 股的 0.83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
修改原议案和提出临时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
案 1 不涉及累积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31,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5%;反对 57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2
%;弃权 2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3%。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0,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506%;反对 5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60%
;弃权 27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34%。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7d3ff465-aedb-4761-8367-949bb7bb32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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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36│合众思壮(00238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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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1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独立董事,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闫忠文先生担任
会议召集人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
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规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因此,我
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闫忠文、金勇军、武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0c919bc1-1a9b-40ab-885d-d425af7261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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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36│合众思壮(00238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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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00238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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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合众思壮(002383):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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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002383):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03714a6b-fc08-45a4-9952-0e92db3b58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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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合众思壮(00238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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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002383):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71cdbb00-9bc2-4c33-bda9-1d1c550bd8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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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合众思壮(002383):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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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4 年 1 月,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者“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无锡京梁智慧城市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梁公司”)发生诉讼及财产保全的情况。
京梁公司系无锡市梁溪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溪城投”)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产业基金宁波默朴霖景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默朴霖景”)共同成立的合资平台公司,其中公司持股 21%,默朴霖景持股 39%,梁溪城投持股 40%,
主要进行智慧城市平台搭建及相关服务业务。公司、默朴霖景和梁溪城投作为京梁公司的股东,因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京梁公司证
照管理及持续运营等问题协商无果,各方依据所掌握的情况分别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江苏省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合众思壮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梁溪城投合同纠纷等案件
近日,公司收到梁溪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213民初 1616号、(2024)苏0213民初1605号)、滨湖法院及江苏省无锡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11 民初 9731号、(2024)苏 02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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