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87 维信诺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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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维信诺(002387):关于获得政府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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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进展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于近日收到河
北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六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的专项扶持奖励
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系固安云谷于2020年6月因公司第六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获得的河北
京南?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共人民币70,000万元,并在后续陆续收到上述专项扶持奖励资金1
0,000万元、20,00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4月30日、2022
年9月27日、2023年4月15日和2023年11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进展公告》和《关于获得政府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进
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已累计到账45,500万元,尚余24,500万元未到账,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收款的进展情
况。
二、备查文件
1.银行回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ce7b84f1-7377-447f-8489-b23398a89e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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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00:00│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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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和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控股
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3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和2023 年 5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
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
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交银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租赁期限约为 36
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交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同时,公司以持有的固安云谷
2.4355%的股权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进展公告》)。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 90.01 亿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 93.01 亿元(其中占用 2023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58.49 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 2
023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1.51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23 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
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 12月 31日/2022年度 2023年 9月 30日/2023年三季度
总资产 2,485,660.80 2,525,088.25
总负债 767,495.24 1,028,390.96
净资产 1,718,165.56 1,496,697.29
营业收入 381,425.72 228,081.69
利润总额 -275,408.92 -267,933.78
净利润 -220,467.53 -222,345.11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 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 23.14%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 76.87%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 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租赁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固安云谷持有账面净值约为 3.13 亿元的机器设备。
2、租赁物转让款:租赁物本金共叁亿元整。
3、名义货价:1 元。
4、租赁期限:36 个月(约)。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且本租赁项目项下的其他合同已全部签署并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
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
证人的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
、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
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
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
、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四条 保证的效力
本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并且独立于债权人就主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物的抵押或权利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
保。债权人所可能享有的该等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公司盖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 76.87%。
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
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
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165,540.34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4.93%,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714,924.6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1.05%,对子
公司担保为 1,450,615.72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质押合同》;
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5.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861ed83c-abcc-4659-9bd8-7a1e4c2e30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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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00:00│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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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d7627321-447a-4dbd-a113-8f6f6caeb7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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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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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3720030a-6a25-48ea-9ea3-3af822404e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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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维信诺(002387):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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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
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30 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
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15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
0.75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5
,146,1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03%。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2、 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
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173,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反对 2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 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23,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15%;反对 2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14%;弃权 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71
%。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71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反对 7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弃权 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67,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8604%;反对 70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025%;弃权 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7
1%。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办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677fe857-cee4-47d6-aab9-3eb1aa604b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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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维信诺(002387):关于收到深交所中止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通
│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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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通知,因公司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及评估
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对公司本次重组中止审核。
一、中止审核的原因
公司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3月31日,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由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及评估资料已过有效期限,为保持审核期间财务和评估资料的有效性,公司需要对本次交易涉及的
相关资产进行加期审计和评估,并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由于加期审计、加期评估及申请材料更新尚需一定时间,深交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审核。
二、中止审核对公司本次重组的影响
中止审核对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全力协调各中介机构落实加期审计和评估等相关工
作,尽快完成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更新并及时申请恢复审核。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
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该事项能否通过审核、取得注册,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取得注册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核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7f796633-24c5-4197-a11e-bdb58328ae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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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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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9/57844b7b-dc90-47a4-a906-1725d290cc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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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维信诺(002387):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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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2日以电
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将本次重组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有
助于保障公司后续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公告》。
2.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9/752eeef5-abef-4ee1-a92a-e15c4d9e87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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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维信诺(002387):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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