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87 维信诺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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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10 │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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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09 │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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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09 │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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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06 │维信诺(00238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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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0 │维信诺(00238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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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0 │维信诺(002387):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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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0 │维信诺(002387):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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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20:21 │维信诺(00238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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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20:20 │维信诺(002387):深交所《关于维信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
│ │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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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20:20 │维信诺(002387):对深交所《关于维信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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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10│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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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00238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362e6c23-e733-480d-9634-bf22979de5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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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09│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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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4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912 人,代表股份 572,363,5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9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59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10 人,代表股份145,013,43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09 人,代表股份 13,282,8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9 人,代表股份 13,282,8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864,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2%;反对 1,175,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弃权3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5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84,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78%;反对 1,175,99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5%;弃权 3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8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增加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55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8%;反对 2,326,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5%;弃权47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7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753%;反对 2,326,6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63%;弃权 47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cd58556a-d1e2-43bb-89bd-46a2981ea1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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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09│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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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002387):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b2bb56fe-19fa-4d68-84cb-9131c079fb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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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06│维信诺(00238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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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00238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113f94f0-be39-4481-a745-08b56e3854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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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0│维信诺(00238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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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4 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
币 182 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和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和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4 年度担保额
度由 25 亿元增加至 35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止。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16 日和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
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7.61 亿元,本次担
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21.61 亿元(其中占用 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21.61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 2024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3.39 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9,680.9613 万股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7 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
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12月 31日/2023年度 2024年 9月 30日/2024年三季度
总资产 3,055,771.89 3,395,194.44
总负债 1,559,264.84 1,938,124.49
净资产 1,496,507.04 1,457,069.95
营业收入 311,215.10 366,491.64
利润总额 -51,283.89 -37,384.35
净利润 -51,284.55 -37,384.35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
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12月 1 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
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
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肆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
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
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
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996,749.26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5.37%,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433,698.8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3.29%,对子
公司担保为 1,563,050.46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92b5fb9c-7afa-4935-840a-a53a8a20ee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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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0│维信诺(002387):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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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
、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2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
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4 月 30 日和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
剂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显光电提供的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额度 12.5 亿元调剂至固安云谷,调剂后公司为国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
供的年度担保额度分别为 49.5 亿元和 87.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公司 2024年 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和
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在《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
民币 1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8.68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1.68 亿元(其中占用 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31.68 亿元),本
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4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7.82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12月 31日/2023年度 2024年 9月 30日/2024年三季度
总资产 1,220,422.62 1,128,474.51
总负债 686,511.54 609,227.79
净资产 533,911.09 519,246.71
营业收入 368,952.52 245,367.22
利润总额 -662.89 -16,846.76
净利润 1,542.89 -14,844.94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 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
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12月 1 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
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
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
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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