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88 ST新亚 更新日期:2025-09-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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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0:02 │ST新亚(00238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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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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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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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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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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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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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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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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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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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 │ST新亚(00238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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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0:02│ST新亚(00238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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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原告已撤诉;案件二原告对部分被告(被告四至被告十)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衢州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亚杉杉”)为原告。
案件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二,公司为被告三,新亚杉杉七名相关
人员为被告四至被告十,新亚杉杉为第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披露的两个案件的撤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无较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公司子公司新亚杉杉作为原告,对五名时任董事或管理人
员(被告一至被告五)未按《项目设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应尽的责任导致公司造成损失,向其发起诉讼。该案件由浙江省衢州智
造新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智造新城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于 2025 年 6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宁波
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湶”)作为原告,对新亚杉杉在未经过其董事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向新亚中宁、公司、公司
上海分公司支付大额款项,向新亚中宁、公司、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新亚杉杉相关人员发起诉讼。该案件由衢州中院立案受理,一审
审理中。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经公司与宁波甬湶等相关方协商,就上述两个案件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和部分撤诉。
案件一:原告新亚杉杉向智造新城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全案五名时任董事或管理人员(被告一至被告五)的
起诉,智造新城法院近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新亚杉杉撤回起诉。
案件二:原告宁波甬湶已向衢州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新亚杉杉七名相关人员(被告四至被告十)的全部诉讼
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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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ST新亚(00238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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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七)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至 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提名委员会委
员认为现有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提名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
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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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ST新亚(00238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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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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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ST新亚(0023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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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可解除或解聘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或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未完结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财物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
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在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d1616e8c-797e-4266-8520-e37f3a25de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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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ST新亚(00238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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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
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独立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其中结论性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933563d6-109f-4ada-a3f2-c65820d7ff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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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49│ST新亚(00238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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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存量资金管理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
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收益增值型产品。公司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证
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和对外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
的的投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由总裁决策,并经董事长批准。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进行审批和决策。
第七条 财务部(资金)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
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
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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