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88 ST新亚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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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8:32 │ST新亚(00238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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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02 │ST新亚(002388):关于新增诉讼事项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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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2 │ST新亚(00238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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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2 │ST新亚(002388):公司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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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1 │ST新亚(002388):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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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1 │ST新亚(002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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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1 │ST新亚(00238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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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0 │ST新亚(002388):新亚制程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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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0 │ST新亚(00238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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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0 │ST新亚(002388):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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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8:32│ST新亚(00238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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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7e4442b8-e9b6-4642-ab84-4dd086bb20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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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02│ST新亚(002388):关于新增诉讼事项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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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上市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衢州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亚杉杉”)31.2534%股权的股东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湶”)向衢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现将涉及控股子
公司新亚杉杉相关诉讼事宜公告如下:
一、前期涉及新亚杉杉相关诉讼及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 2024年 7月 3日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事项暨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于 2024年 11月 28 日披露了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就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新亚杉杉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情形,向宁波甬湶及其相关
方发起诉讼,涉案金额人民币 165,992,415.38 元。
2025年 5月 19 日,公司向衢州中院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请求依法撤销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宁”)与被告宁波甬湶于 2023年 12月 26日签订的《结算协议》。
目前进展:衢州市中院于 2025年 5月 22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落款日,该案件暂未作出一审判决。
(二)公司于 2024年 8月 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于2024年 8月 3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于 2024年 11月 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宁波甬湶作为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向原告支付关于目标公司 51%股权转让的剩余股权
转让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334,854,270 元。
2024年 9月 19 日,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获
得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支持,将该案移送至衢州市中院审理。
目前进展:衢州市中院于 2025年 6月 5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三)公司于 2024年 8月 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于
2024年 12月 26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公司子公司新亚杉杉作为原告,对新亚杉杉五名时任董事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五被告”)未按《项目设计管理》制度的要求
履行应尽的责任导致公司造成损失,向其发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因失责造成原告所失款项 31,906,825.48 元。
2024年 12月 17日,新亚杉杉向衢州智造新城法院提交《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新亚杉杉认为五被告是负责案涉六氟磷酸
锂二期项目的新亚杉杉的前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员,在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和严重失职,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五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将赔偿金额由 31,906,825.48 元变更为 95,767,025.59 元。
目前进展:截至本公告落款日,该案件已由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2025年 6月 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即
证据交换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号
(2025)浙 08民初 44号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三: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至被告十:王伟华、忻黎鸣、杨寿海、王睿斐、奚中才、郭力、徐易
被告四、五、六、七、八、九、十合称新亚杉杉相关人员。
第三人: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四)案由
原告认为:新亚杉杉在未经过其董事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向新亚中宁、新亚制程、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支付大额款项。
原告称根据其了解: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新亚杉杉已向新亚中宁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 80,256,867.04 元;截至 2024 年
7月 31日,新亚杉杉向新亚中宁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 184,245,840.37 元、向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12,027,866.67 元
、向新亚制程支付款项共计 13,370,284.4元。上述款项支付后至今未归还,新亚中宁、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新亚制程应当立即返
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于 2024 年 7 月份之后,新亚杉杉在新亚制程、新亚中宁控制下继续对外支付款项的情况,原告在查明
相关事实情况后保留继续追责的权利。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新亚中宁向第三人新亚杉杉归还款项 184,245,840.37元,并支付截止 2025 年 3 月 20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19,515,567.34 元,2025 年3 月 21 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四倍继续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向第三人新亚杉杉新归还款项12,027,866.67元,并支付截止 2025年 3月 20日的资金占
用利息 1,073,769.69元,2025年 3月 21 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三新亚制程向第三人新亚杉杉归还款项 13,370,284.4 元,并支付截止 2025 年 3 月 20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9
47,993.61 元,2025 年 3 月 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四倍继续计算;
(以上诉请暂合计 231,181,322.08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对诉讼请求 1-3下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请求判令新亚杉杉相关人员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上述诉讼请求下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原告所提供的诉讼依据及相关数据存在滞后的情况,且原告所称的新亚杉杉、新亚中宁、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均为上市公司
新亚制程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此,本次诉讼涉及主要影响范围预计不会超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以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自 2024年 6月 16日至本公告落款日,除公司于
2024年 7月 3日已累计披露的诉讼,公司于 2024年 8月 21日、2024年 12月 26日及本次已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8,223.89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8.49%;其中
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2,856.56万元;未结案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2,468.19 万元。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单个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b883e7bd-c6ac-4614-b522-a1dfafa191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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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2│ST新亚(00238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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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c5fe7c0b-fccd-49da-bc3f-4170ebb0d3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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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2│ST新亚(002388):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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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255b225d-a451-4aad-8f13-ecc1193a29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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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1│ST新亚(002388):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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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7fa8df59-770d-4329-a6ea-616c8431c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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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1│ST新亚(002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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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002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a2f4f7b3-fe7a-46f6-86b8-4ea7e7f057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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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1│ST新亚(00238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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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5年 6月 6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 2025年 6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
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华女士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 27 名激励对象涉及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9.025 万股
,由公司回购注销。在公司股份总数不发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后,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50,
932.447 万元变更至人民币 50,653.422 万元,股份总数从50,932.447万股变更至 50,653.422万股。另外,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及
监事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详细内容见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07b5ecb8-21a3-4327-84ed-288c2a313c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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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0│ST新亚(002388):新亚制程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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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亚制程”)的委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新亚制程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新亚制程如下保证:新亚制程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
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亚制程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
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为:2024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相较于 2022 年不低于 26.25%。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未达到制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故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3.09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实施完
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
授权,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642059f2-40d0-477d-ba46-44f2f02d59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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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00│ST新亚(00238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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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担保是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进行的担保
,本次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本担保事项主要用于上述公司向银行授信或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
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新材料”)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银行授信 1000万元,公司为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和 2025 年 5 月 21 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需求,在确保运
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 2024 年担保实施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 2025年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含本数),
其中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主体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含本数),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主体提供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本数)。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同议案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在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授权范围内,本次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已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与交通银行银行的《保证合同》尚在签署过程中,新亚新材料将在以上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申请融资款项。
三、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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