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91 长青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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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9 │长青股份(00239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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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5 │长青股份(00239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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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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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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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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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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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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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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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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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 │长青股份(00239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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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9│长青股份(00239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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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5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91人,代表股份 288,923,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6.2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1人
,代表股份 43,469,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6.9567%。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杨光亮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3人,代表股份 280,090,91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82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8 人,代表股份 8,832,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4136%。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7,457,2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4%
;反对 1,439,3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2%;弃权 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532,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3%
;反对 2,183,0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6%;弃权 208,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524,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7%
;反对 2,372,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0%;弃权 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532,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3%
;反对 2,372,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0%;弃权 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424,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9%
;反对 2,480,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4%;弃权 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40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88%
;反对 2,488,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532,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4%
;反对 2,371,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9%;弃权 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6,532,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3%
;反对 2,372,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0%;弃权 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7,36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1%
;反对 1,517,7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3%;弃权 3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923,754股,同意 287,385,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5%
;反对 1,517,3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2%;弃权 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43,469,851股,同意 41,93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09%;反对 1,517,3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05%;弃权 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高平、俞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326ec524-2866-4b63-990f-883a2d5499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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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5│长青股份(00239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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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8月 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年 8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5日 14时 00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9 月 5 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5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1 名,代表股份 288,923,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
237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457,2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4%。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532,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3%。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524,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7%。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532,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3%。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424,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9%。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40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88%。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532,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4%。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532,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3%。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6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1%。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85,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1,931,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0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9a941062-2400-4e6c-92d3-10e8185d69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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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54│长青股份(00239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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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
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
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
.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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