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93 力生制药 更新日期:2026-0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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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6:53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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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办法(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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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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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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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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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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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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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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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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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 │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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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6:53│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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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bab5f408-a548-48d9-844d-545daae8ba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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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办法(2026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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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
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
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
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一条 独
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bd54c680-8295-4828-b622-b85f176d6c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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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力生制药(00239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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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议的相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3、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上午9:15—9:25,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5、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7、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
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止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9、参加会议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所有议案 √
1.00 《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提案 √
3.00 《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提案 √
4.00 《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 √
提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2026年1月1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述提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
结果进行披露。
三、本次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6年1月27日至1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
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
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编:30038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2、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邮政编码:300385
联系人:刘子珑
联系电话:(022)27641760
联系传真:(022)2764176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其他备查文件。
七、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0728e3ad-687e-492b-9503-b5febbec4d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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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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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资者关系管理涉及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及金融、财经、大众传媒、证券监管和公共关系等领域。
第六条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联络与沟通;公司形象设计及定位;为获取投资者的认知进行宣
传策划;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渠道和手段组织投资者关系调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质量和水平;通过信息披露不断增强公司透明度
;建立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密切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资本市场的分析研究、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公共关系及公共危机处理、
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举办投资者见面和交流会、投资者的日常接待、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及网络平台建设、投资者对公司风险
控制及发展战略的参与、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同行中开展交流与合作等。
第八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
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信息沟通, 并充分运用互联网络提高工作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并负责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0d639f82-149e-45f0-9b29-be5a0e27b9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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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6:09│力生制药(002393):力生制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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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
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
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
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按照内
部办公流程,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时,应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必须要
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按本办法附
件1的格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签署回执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
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
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
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
办法,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
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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