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95 双象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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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5:45 │双象股份(002395):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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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51 │双象股份(00239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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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50 │双象股份(002395):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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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50 │双象股份(00239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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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04 │双象股份(00239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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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00 │双象股份(0023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双象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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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双象股份(00239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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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双象股份(002395):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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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双象股份(002395):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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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双象股份(002395):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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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5:45│双象股份(002395):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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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002395):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6391185f-3515-49e0-b6b2-f008eefce3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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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51│双象股份(00239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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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直接送达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希红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
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顾希红、刘连伟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474c08af-1b3c-4c17-93f4-81b143e18d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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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50│双象股份(002395):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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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002395):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4b995030-c93e-424f-a013-27f0a8c641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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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50│双象股份(00239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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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会议于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雪刚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叶雪刚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570b2a53-6e3b-4bdf-bb7e-6c4bf279ae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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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04│双象股份(00239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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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点整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9:15至 2024 年 11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希红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10月 2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8人,代表股份174,787,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168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3,045,2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51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41,7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494%。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227 人,代表股份 1,741,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649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996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203,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3%;反对 121,8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4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8,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03%;反对 12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2%;弃权 4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6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王晓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22ac6da8-cc8f-43b4-8322-4aa46636d1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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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00│双象股份(0023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双象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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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
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 点整在无锡
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115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 人,共代表股份 173,045,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4.5188%。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 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共计 227 人,共代表股份 1,741,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649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9:15~9:25、9:30~11:3
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形成《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203,7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3%;反对 121,803 股,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 461,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158,4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0
3%;反对 121,8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2%;弃权票 461,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6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c8ab1df8-8622-464c-9ecd-f785a8d7de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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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双象股份(00239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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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上会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改聘上会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
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大华所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
5、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变更上会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首席合伙人:张晓荣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系由财政部试点成立的全国第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98年12月,
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13年12月,改制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8人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50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79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7.06亿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4.64亿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2.11亿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8家,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环保;建筑业
;农林牧渔。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0.69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得低于8,000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的规定。
相关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正常法律环境下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上会所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
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已审结的案件1项,系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3. 诚信记录。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力,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上会所执业,拟2024年开始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5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马莉,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上会所执业,拟2024年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6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徐茂,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上会所执业,拟20
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65万元,其中: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15年,上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
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过与大华所、上会所友好沟通,公司拟聘任上会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就拟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所沟通无异议后,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招标,拟聘用上会所为公
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
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大华所和上会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变更上会所为公
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
意变更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
意变更上会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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