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10 广联达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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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7 │广联达(002410):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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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6 │广联达(00241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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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6 │广联达(00241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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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5 │广联达(002410):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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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5 │广联达(002410):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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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4 │广联达(00241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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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4 │广联达(0024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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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6:54 │广联达(002410):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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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7:21 │广联达(002410):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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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7:36 │广联达(002410):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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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7│广联达(002410):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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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8/60cd796b-3d0f-4c4b-949c-2784648fd7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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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6│广联达(002410):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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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1ba507a4-b37c-4e14-8a42-8d74f33170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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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6│广联达(00241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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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8/fa154615-2592-433f-9381-5e541dfcdc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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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5│广联达(002410):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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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激励计划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广联达、公司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
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广联达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联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广联达向本所律
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广联达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
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广联达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联达本激励计划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广联达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联达提
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1 2025 年 3 月 14 日,广联达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云浪生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柴敏刚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2 2025 年 3 月 14 日,广联达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广联达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确认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未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1.3 2025 年 3 月 31 日,广联达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广联达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激励计划,并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4 2025 年 3 月 31 日,广联达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 4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3.95 万份股票期权。
1.5 广联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行权
价格由 10.73 元/股调整为 10.58 元/股,期权数量不变。
1.6 根据广联达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
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2.1 2025 年 4 月 28 日,广联达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5 年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公司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1.5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实施派息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3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10.73-0.15)÷(1+0)=10.58 元/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b2c97e91-7282-437b-bf21-16e9d5a41d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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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5│广联达(002410):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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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8/cdda0ce3-5f35-4560-bcf0-8c4e40c6de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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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4│广联达(00241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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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4月 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月 2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4月 28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6人,代表股份 921,465,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7人,代表股份 543,514,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9人
,代表股份 377,950,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15%。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4人,代表股份 570,649,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
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1,085,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 3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8%;弃权 67,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马永义、柴敏刚、徐井宏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1,081,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反对 3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5%;弃权 7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921,059,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 2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148,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1,07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2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12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1,081,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反对 2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3%;弃权 12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921,066,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 2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0%;弃权 131,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0,25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弃权 131,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25,351,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95%;反对95,982,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4163%;弃权 131,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42%。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4,536,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572%;反对 95,982,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99%;弃权131,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赵吉奎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
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8/1fc05339-34d0-499f-a86f-a399549d28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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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4│广联达(0024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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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f6b8ac83-4db2-431f-a9a1-83daea4add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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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6:54│广联达(002410):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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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2928abd1-bcdf-4960-b37b-2c829e05b7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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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7:21│广联达(002410):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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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8/121e7c27-c903-46c6-966d-6bd2680695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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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7:36│广联达(002410):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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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002410):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7/d6158669-4599-4d14-b353-cc6ae440ac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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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7:36│广联达(002410):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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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
案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在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
(即2025年3月3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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