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19 天虹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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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24│天虹股份(002419):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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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天虹股份”)的委托,指派
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做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
厦 18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章林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1 月 11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99,484,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59.8439%。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 名。参与现场投票的 3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77,364,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7
.9514%。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30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120,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892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前述人
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提出新
提案或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698,521,8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4%),7
6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20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30,071,92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86%),760,9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8%),20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49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c2f6a8a4-f21f-4c0a-9bb4-419916fb5b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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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24│天虹股份(00241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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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1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
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1日 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厦18楼 2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4日。
5.会议召集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章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 占有表决权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 占有表决权 人 代表公司有表 占有表决权
数 权的股份(股) 股份总数的 数 权的股份(股) 股份总数的 数 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3 677,364,027 57.9514% 302 22,120,351 1.8925% 305 699,484,378 59.8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 占有表决权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 占有表决权 人 代表公司有表 占有表决权
数 权的股份(股) 股份总数的 数 权的股份(股) 股份总数的 数 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1 8,914,074 0.7626% 302 22,120,351 1.8925% 303 31,034,425 2.6551%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98,521,878 99.8624% 760,900 0.1088% 201,600 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0,071,925 96.8986% 760,900 2.4518% 201,600 0.6496%
注:上述表格内比例是指该表决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 1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律师、刘洪羽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857ad2f3-30b1-4306-b88d-545c91d8ef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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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天虹股份(002419):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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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002419):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25f55540-5f3c-4688-b2e1-bb10134625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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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天虹股份(002419):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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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002419):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15255b5-52cc-4642-af61-eec41f6d43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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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天虹股份(00241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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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00241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f0f63a52-e98f-4dd9-a3f7-808c72af16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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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天虹股份(002419):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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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月 24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
于 2024年 10月 1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 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胡敏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公司本次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037)》。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1231defd-5203-4a74-9fdb-e18ccf8b9d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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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天虹股份(00241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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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于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2号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4日。
8.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4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一项议案,不设总议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议案审议及披露情况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 11月 5日至 11月 8 日(上午 9:30—12:00,下午 14:00—17:00)、11月 11 日(上午 9:30—12:00)。
2.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人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受委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括上述资料及联系方式,并在登记时间内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资本运营部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 19 楼。(如采用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
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
/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9楼资本运营部
邮政编码:518052
联系电话:0755-23651888
联系传真:0755-23652166
电子邮箱:ir@rainbowcn.com
联系人:陈卓、谢克莉
2.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54dc8624-d860-42e2-b0b5-01bf7e8743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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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天虹股份(002419):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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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天虹股份”)的委托,指派
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做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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