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20 毅昌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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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05 │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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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24 │毅昌科技(00242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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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24 │毅昌科技(00242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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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35 │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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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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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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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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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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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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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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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05│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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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资产的议案》,同意将全资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位于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中心河西侧的房屋建(构)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位于昆山开发区
前进东路北侧、中心河西侧的房屋建(构)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收储,该项收储工作由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的全资孙公司昆山昆开创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二、本次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昆山昆开创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根据昆山市相关部门收储工作安排,经协议当事人协商
,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对价为 8,033.40万元,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项目对价为 10,764.20万元;江苏设计谷科技有
限公司土地对价为 4,016.60 万元,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项目对价为1,432.30 万元,合计转让价格为 24,246.50 万元。
昆山昆开创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转让协议》规定,向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转让
对价款,分别为 2,819.64万元、817.335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主要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同时配合提高昆山市内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本次交易能
够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部门支付土地收回补偿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土地收回事宜,并根据该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还涉及资产过户等行政审批手续,能否顺利及时过户尚存不确定性。
(二)若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目前未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将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相关调整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
终止或取消。
(三)本次交易预计在 2025年度完成,对公司 2025年度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需结合后续标的资产变更登记等综合情况而确定,因
此,本次交易对公司 2025 年度当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补偿款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相关财务数据最终影响金额,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资产转让协议》。
(二)银行回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9d0b404d-b20e-4e94-891c-f1bb0d021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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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24│毅昌科技(00242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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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2025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5年 11月 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人,代表股份 119,820,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人,代表股份 117,813,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4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8人,代表股份 2,006,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11人,代表股份 12,843,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8%。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和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7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0%;反对 33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7%;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5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04%;反对 33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78%;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决策权限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64,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32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6%;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8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97%;反对 32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9%;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40,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4%;反对 34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6%;弃权 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6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67%;反对 34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8%;弃权 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7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26,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9%;反对 358,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0%;弃权 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50,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93%;反对 358,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8%;弃权 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7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30,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9%;反对 35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7%;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54,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73%;反对 35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3%;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59,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9%;反对 32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8%;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8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08%;反对 32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39%;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55,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9%;反对 33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7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35%;反对 33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1%;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和周鹏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a926b7ba-15c5-4e23-bd35-2c08e81ba0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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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24│毅昌科技(00242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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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鹏程律师、王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
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
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8日 9:15 至 2025年 11月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17 名,代表股份数119,820,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13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9人,代表股份数 117,813,935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 108 人,
代表股份数 2,006,118 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并于 2025 年 11 月 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
》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3.2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79,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0%;反对 33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7%;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关于修订<决策权限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64,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323,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6%;弃权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3)《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40,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4%;反对 343,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6%;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26,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9%;反对 358,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0%;弃权 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5)《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30,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9%;反对 356,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7%;弃权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59,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9%;反对 328,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8%;弃权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55,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9%;反对 331,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弃权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676b6bc0-7c6b-4a2d-93fd-45d57db907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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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35│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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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b2bdd29e-4d9d-4864-90ba-ca18380553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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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毅昌科技(002420):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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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效率,明确经理职权及工作程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以下经理工作细则。
一、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三、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协助董事长做好公司的经营战略规划;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理会议制度
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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