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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0(毅昌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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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20 毅昌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5 00:00│毅昌科技(002420):2024年一季度报告 ─────────┴──────────────────────────────────────────────── 毅昌科技(002420):2024年一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d8850bca-2310-4c1f-9566-53979fe9b839.PDF ─────────┬──────────────────────────────────────────────── 2024-04-15 00:00│毅昌科技(002420):董事会决议公告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9日以邮件、书面和电话等形式发给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其 中独立董事3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表决,本次董事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30)。 本议案已经2024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 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d0e7e706-d77b-4601-8b14-a980e864a872.PDF ─────────┬──────────────────────────────────────────────── 2024-04-15 00:00│毅昌科技(002420):监事会决议公告 ─────────┴──────────────────────────────────────────────── 毅昌科技(002420):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0ee1b7a3-f3e8-4eee-ab44-df61087100a3.PDF ─────────┬──────────────────────────────────────────────── 2024-04-10 00:00│毅昌科技(002420):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毅昌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 ─────────┴────────────────────────────────────────────────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 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鹏程律师、李钰雯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 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情况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它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9 日 9:15 至 2024 年 4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数117,404,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7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7人,代表股份数 116,647,135.0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数 756,900 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并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 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9)《关于 2024 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并依法签署,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7fde7e6e-2a7d-43b5-b0ce-fa1e299d7105.PDF ─────────┬──────────────────────────────────────────────── 2024-04-10 00:00│毅昌科技(00242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9:15至2024年4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3 年年度述职,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17,404,0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7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16,64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08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75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李钰雯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2,128,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4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1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75%;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李钰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cb597b57-72cf-43cb-8fc8-a355423a0dba.PDF ─────────┬──────────────────────────────────────────────── 2024-04-03 00:00│毅昌科技(002420):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 月 2 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敬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陈敬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医疗健康行业部总经理的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敬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01%,其配偶持有公司股份 33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082%。陈敬华先生辞职后,其所持股票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遵守其作出的相关有效承 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陈敬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 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陈敬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27a01007-3626-4bef-9ba0-1dac7b89c7d4.PDF ─────────┬──────────────────────────────────────────────── 2024-04-02 00:00│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0d9d7c8a-389c-4283-8270-cd6dda58a6b8.PDF ─────────┬──────────────────────────────────────────────── 2024-04-02 00:00│毅昌科技(00242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 元 /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 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4.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06元/股,成交总金额2,543,22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f1ad5020-21bb-4da6-aae5-51f503b204b1.PDF ─────────┬──────────────────────────────────────────────── 2024-04-02 00:00│毅昌科技(002420):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公司增持计划所有主体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特别提示: 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11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7),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 023 年 12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含当日)止,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含),具体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 划。 2.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上述 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受到节假日、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窗口期及重大事项筹划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能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效时 间较为受限,相关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3. 公司收到宁红涛先生、任雪峰先生等 8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上述 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增持公司股票 65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27%,合计增持金额 3076801 元人民币,超过增持计划 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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