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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0(毅昌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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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20 毅昌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2 19:16│毅昌科技(00242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一、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年 10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意将回购 账户中的5,524,000 股的用途,由原方案“用于公司后续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即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已回购的 5,524,000 股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工商登记的414,364,000 元变更为 408,840,000 元,股份总数将由 414,364,000 股变更为 408,84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2024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依法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上述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向本公司申报 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之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 或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登记地点: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之日(即 2024 年 11 月 13 日)起 45 天内,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00。 联系人:郑小芹 联系电话:020-32200889 邮政编码:510000 联系邮箱:zhengquan@echom.com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需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1937a4ea-c7e8-4135-97e0-c8c6f0cb4bb7.PDF ─────────┬──────────────────────────────────────────────── 2024-11-12 18:25│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毅昌科技(00242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6f3cc8c1-b6a3-490b-aa11-1a12c791d87e.PDF ─────────┬──────────────────────────────────────────────── 2024-11-12 18:19│毅昌科技(002420):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至2024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364,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5,524,000 股,故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8,840,000 股。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9 人,代表股份 120,787,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18,345,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90 人,代表股份 2,442,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42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8%;反对 2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0%;弃权 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435,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76%;反对 2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754%;弃权 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0 %。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379,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0%;反对 2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7%;弃权 1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385,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9%;反对 3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9%;弃权 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392,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30%;反对 3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20%;弃权 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 850%。 (四)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440,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7%;反对 2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3%;弃权 8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b5e0ae7a-818a-445a-a545-f750c4e1ce85.PDF ─────────┬──────────────────────────────────────────────── 2024-11-12 18:19│毅昌科技(002420):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毅昌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 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永新律师、周鹏程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 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情况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它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2日 9:15至 2024年 11月 1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止 2024年 11月 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99 名,代表股份数120,787,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5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 118,345,935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 390 人 ,代表股份数 2,442,010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10月 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公司并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 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议案》。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并依法签署,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ff91f26-f704-469b-92e5-ea9cfcf2e283.PDF ─────────┬──────────────────────────────────────────────── 2024-10-25 00:00│毅昌科技(002420):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对手方、交易对价等相关事项尚未确定,目前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能否成交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可生效。 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以实际成交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处置的进展情况持续披露。 一、交易概述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议案》,为适应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要,盘活闲置资产,缓解资金压力,公司拟 处置部分闲置资产。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尚未确定具体受让方,交易是否完成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因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目前尚不能确定交易对方。公司将根据转让进展及时披露交易对方情况。 三、拟处置闲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拟处置闲置资产概况: 本次拟处置的闲置资产为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位于昆山市开发区工业部分资产,包含房屋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 该资产中有证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所在宗地整体于2020年4月抵押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拟处置的闲置资产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二)拟处置闲置资产的历史沿革 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拟处置闲置资产的房屋建(构)筑物账面原值为17,009,244.04元,账面净值为6,169,559.20元, 共计4项,均位于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中心河西侧的厂区内。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3项,为办公楼、门卫以及锅炉房,评估建 筑面积合计8,818.94平方米。办公楼为钢混二层建筑物,建于2012年。其中构筑物1项,主要为吸烟区制作工程,主要为一些钢结构 ,建成于2012年12月。 土地使用权为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33,333.00平方米。原始入账价值为11,538,697.00元, 账面值为8,115,550.52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昆国用(2013)DWB449号”,土地坐落为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中心 河西侧,登记用地面积33,333.00平方米。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至2059年12月21日止。 四、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已委托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处置闲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 及的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4)第459号),其主要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市场 比较法。对房屋建(构)筑物采取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取的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评估基准日均为2024年6月30 日。具体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部 分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为:在前述评估目的下,在资产不改变用途、持续使用等假设条件下,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部分资产于 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5,732.40万元。评估结果分类汇总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评估增值 增值率(%) 房屋建筑物 616.32 1,465.77 849.46 137.83 构筑物 0.64 0.89 0.25 38.88 土地使用权 811.56 4,266.62 3,455.07 425.73 合计 1,428.51 5,732.40 4,304.53 301.33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其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本次挂牌价格为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的评估值5,732.40万元。 五、授权办理公开挂牌转让相关事宜 为此次公开挂牌转让事项的推进所需,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闲置资产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 (一)对接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挂牌手续、与意向受让方沟通、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在 各轮次挂牌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变更转让底价后重新挂牌。 (二)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上述闲置资产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闲置资产挂牌转让实施完成之日止。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 牌方式进行,交易对方尚未确定,因此交易对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因本次交易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况,尚待 摘牌后方能确定。 七、出售资产对公司影响 公司本次拟处置部分闲置资产事项,目的是适应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要,盘活闲置资产,缓解资金压力,提升管理 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本次交易拟通过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方式进行,交易对方及最终成交价格目前均不确定,交易是否能够达成以及交易产生的具体损益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后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四)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17ce737d-e1ee-4f97-841d-f89cd9be06d3.PDF ─────────┬──────────────────────────────────────────────── 2024-10-25 00:00│毅昌科技(00242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切实履行了审 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先生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 4001 人,其中合伙人 160 人,注册会计师 97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5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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