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20 毅昌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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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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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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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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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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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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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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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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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 │毅昌科技(002420):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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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3 │毅昌科技(002420):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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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3 │毅昌科技(002420):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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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毅昌科技(0024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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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2: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2025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0日
(七)出席对象:
1. 截至2025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公司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出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
2.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
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二)特别提示和说明
1. 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由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强调事项
(1)提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00-11:30,下午2:00-5:00)
(二)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证券账户卡;
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
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5年9月15日17:00前到达本
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
邮政编码:510663
联系电话:020-32200889
指定传真:020-32200850
电子邮箱:zhengquan@echom.com
联系人:郑小芹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9bfe4f26-00f0-4b99-a758-214239fb5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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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毅昌科技(00242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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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参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部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
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监察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
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
件资料,以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
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并提出改善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六)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审计监察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计
划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终结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监察部应
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
财产、避免公司或所属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
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由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一)拒绝接受、阻碍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有意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存在以权谋私、泄漏公司机密或舞弊行为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违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471ea62b-6876-44a3-95d8-e3e29193ad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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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毅昌科技(0024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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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0024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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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毅昌科技(002420):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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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
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八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理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清单(含说明及处理建议)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物品;交接过程应由董事会秘书
监督,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共同签署《工作交接表》。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ae1e853b-62d8-4c6a-bfd7-d3be9b757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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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毅昌科技(00242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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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00242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b9a9f09f-287d-409b-9b06-e41659ac18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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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34│毅昌科技(0024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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