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21 达实智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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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12│达实智能(002421):关于深圳机场教育基地智能化项目签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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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项目顺利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以创新驱动为智慧建筑行业赋能,也将对公司在智慧楼宇及园区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有积
极影响。
一、 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
公司就深圳机场教育基地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在深圳市宝安区正式签署了合同,合同金额 5089.98 万元。
二、 交易对手方情况
1. 公司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舒毓民。
3. 注册资本:1,265,000 万元人民币。
4. 主营业务:通讯及通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需另办执照)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航空机务维修
基地及航空器材;经营指定地段的房地产业务(需建设局认可);机场建筑物资及航空器材、保税仓储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等。
5.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 1011 号。
6.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交易对手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交易对方资信情况良
好,不存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三、 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深圳机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1、2 栋精装修及智能化项目。
2. 项目概况:深圳机场教育基地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毗邻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1.6 万
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 61.8米,属于大型高层公共建筑。该项目建成后将服务于民航系统,承接民航系统、国资系统相关单位的教
育、管理培训,将作为航空产业研究平台促进职业技能发展。
3. 合同金额:人民币 50,899,803.40 元。
4. 项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机场五道以南、宝安大道以东、金兴路以北。
5. 服务内容:达实智能将依托多年来在智慧楼宇及园区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通过创新驱动提升综合技术实力,聚合面向高层
公共建筑的多种创新性应用,为该项目提供涵盖信息设施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
制系统、停车场管理及车位引导系统等多个子系统的智慧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6.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4 天。
7. 付款方式:项目将依照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相应款项。
8. 合同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9. 合同中对违约、争议的解决、索赔等细节均进行了约定。
四、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聚焦公司战略,持续创新突破
公司以“智慧百万空间、温暖亿万用户”为企业愿景,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智慧空间服务商,基于自主研发的 AIoT 智能物联
网管控平台,聚合模块化的空间场景应用,在建筑楼宇及园区、医院、城市轨道交通、数据中心等多个市场领域,为用户提供全生命
周期的智慧空间服务。在建筑楼宇及园区领域,公司率先推出并实施基于“物联网+云架构”的智慧建筑解决方案,致力于推动新型
“AI自学习型”智慧建筑的模型研究与建设发展,在智慧建筑行业应用已覆盖全国30 个省级行政区、200 多个城市、3000 多个项目
,在深圳公共建筑领域承接了深圳市民中心、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大学西丽校区、深圳市创新创业无障碍服务中心等多个标杆案
例,公司将依托本项目助力民航产业发展。
2. 响应国家政策,市场前景广阔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与创新发展的高地,深圳市始终走在智慧城市建设的前列。在智慧建筑领域,深圳以雄厚的科技实力、
前瞻性的政策引导及活跃的市场环境,为智慧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深圳市推动现代工程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
计划(2024—2026年)》提出,促进现代工程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协同、融合、一体化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服
务业实现量的快速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公司将积极把握政策红利,助力深圳公共建筑智能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3. 巩固订单积累,提升公司业绩
项目金额为人民币 5089.98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33%,合同实施虽不会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
在细分市场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有积极影响,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 风险提示
虽然合同已就违约和争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仍存在协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
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d5c1dada-5d54-4ed4-83c8-0077dc5f1d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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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0:24│达实智能(00242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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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5日(星期五)下午 2:30。(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 28号达实大厦 43楼大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磅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吕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2 人,代表股份400,405,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70,924,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42 人,代表股份 29,481,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4人,代表股份 29,481,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
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42人,代表股份 29,481,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96,786,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2%;反对 2,9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348%;弃权6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62,9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53%;反对 2,9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弃权 6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46%。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96,699,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3%;反对 3,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778%;弃权5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96,707,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5%;反对 3,1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776%;弃权58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饶依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f142c081-1214-4fb1-91c2-669d01f622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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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达实智能(00242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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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
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 28号达实大厦 43 楼大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磅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吕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2 人,代表股份400,405,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70,924,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42 人,代表股份 29,481,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4 人,代表股份 29,481,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3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2
人,代表股份 29,481,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96,786,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反对 2,9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348%;弃权6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62,9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53%;反对 2,9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弃权 6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46%。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96,699,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43%;反对 3,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78%;弃权5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96,707,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5%;反对 3,1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76%;弃权58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饶依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2988d501-5cf4-46c8-9f92-9f6d7d6d16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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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达实智能(002421):达实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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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09 号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
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10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15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70,924,2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7.491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42名,
持有贵公司股份29,481,46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96,78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62%%;反对2,94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348%;弃权 67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96,699,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43%;反对3,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
78%;弃权 59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9%。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96,707,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65%;反对3,1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76%
;弃权58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9%。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83ea1e7d-dff1-4011-aaa8-164abd077d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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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6:47│达实智能(002421):关于上海市常熟路8号智能化项目签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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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项目顺利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以创新驱动为智慧建筑行业赋能,也将对公司在智慧楼宇及园区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有积
极影响。
一、 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就上海静安区常熟路 8 号智能化项目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在上海市静安区正式签署了项目合同,合同金额 1766.05 万元。
二、 交易对手方情况
1. 公司名称: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郭景。
3. 注册资本:40,582.01 万元人民币。
4. 主营业务:承接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装饰、幕墙工程设计,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智能化工
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城市及道
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特种专业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消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
5.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 1988 弄 2-5、8-11 号 1301 室。
6.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交易对手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交易对方资信情况良
好,不存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三、 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上海静安区常熟路 8 号智能化项目。
2. 项目概况:项目定位为市中心高密康养社区产品,整体物业占地 7285㎡,总建筑面积 64208 ㎡,其中涉及改造康养社区部
分的地上建筑面积 36379㎡,地下 9333 ㎡,其余为保留办公业态等。项目拟将“健康、居家、康养”体系与城市核心丰富的文化、
娱乐、商业资源结合,打造“养老 15 分钟生活圈”。
3. 合同金额:人民币 17,660,520.46 元。
4. 项目地点:上海静安区常熟路 8 号。
5. 服务内容:公司将依托多年来在智慧楼宇及园区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基于自主研发的智能物联网管控平台,通过创新驱动
提升综合技术实力,聚合面向智慧社区的多种创新性应用,为该项目提供涵盖能耗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环境监
测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多个子系统的智慧空间整体解决方案,助力客户创新打造智慧康养新场景。
6. 竣工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7. 付款方式:项目将依照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相应款项。
8.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 合同中对违约、争议的解决、索赔等细节均进行了约定。
四、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聚焦公司战略,持续创新突破
公司以“智慧百万空间、温暖亿万用户”为企业愿景,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智慧空间服务商,基于自主研发的 AIoT 智能物联
网管控平台,聚合模块化的空间场景应用,在建筑楼宇及园区、医院、城市轨道交通、数据中心等多个市场领域,为用户提供全生命
周期的智慧空间服务。在建筑楼宇及园区领域,公司率先推出并实施基于“物联网+云架构”的智慧建筑解决方案,致力于推动新型
“AI自学习型”智慧建筑的模型研究与建设发展,在智慧建筑行业应用已覆盖全国30 个省级行政区、200 多个城市、3000 多个项目
,公司的物联网产品及适老化解决方案已应用在泰康人寿、中国太保、京东方等全国多个养老社区中,并在青岛、南京、厦门、成都
等地树立标杆案例。公司将在合理把控风险的前提下依托本项目持续开拓智慧社区及康养市场。
2. 响应国家政策,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优化养老服务供给。近日,民政部等24部门
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首次提出推动养老服务供需适配,进一步满足老年人
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下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依规建设老年公寓、养老社区,支持养老服
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公司将积极把握政策红利,助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3. 巩固订单积累,提升公司业绩
项目金额为人民币 1766.05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46%,合同实施虽不会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
在细分市场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有积极影响,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 风险提示
虽然合同已就违约和争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仍存在协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
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f3f1a688-0e31-4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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