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0 杭氧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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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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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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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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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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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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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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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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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 │杭氧股份(002430):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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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2 │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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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2 │杭氧股份(002430):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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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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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
2.00 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
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
4.00 关于修订《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的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提案 √
7.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的提案
提案1.00的详细情况请见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
告;提案2.00-7.00的详细情况请见 2025年 9月 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公司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出于谨慎原则考虑,上述提案中提
案1.00-7.00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算并披露
。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
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9日的8:30-16:3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证券部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电话:0571-85869388
传真:0571-85869076
联系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证券部办公室。
邮编:311305
联系人:金茜茜、刘思涵
(二)会议费用
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b5a4093f-592b-46d8-8157-316d0b4fba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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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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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与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
合,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以下简称“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确定其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组成;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可以为专项工作设立专项考核目标和奖罚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
,综合相关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
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金额。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发放,年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
核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公司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01cdf8d4-a710-40dc-8721-b3c726e9c3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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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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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月 2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解任。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
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
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df0b9db7-46da-4705-b813-29525b3a16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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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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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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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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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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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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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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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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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a86224aa-86b1-4eb9-bbcc-803785586f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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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4│杭氧股份(002430):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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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02c99d85-1492-4830-92a7-a504828ccc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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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32│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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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基本情况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全
面预算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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