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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31(棕榈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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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31 棕榈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0 16:17 │棕榈股份(002431):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 ├─────────┼──────────────────────────────────────────────┤ │2025-10-10 16:16 │棕榈股份(002431):关于股份回购的进展公告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30 00:00 │棕榈股份(002431):《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 2025-10-10 16:17│棕榈股份(002431):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月 29 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公司与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 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事宜, 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9)。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郑州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豫 01 民初 815 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郑州市中院主 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0 日前偿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8,330,000.00 元及利息 50,650,198.66 元、罚息 9,971,577.92 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4月 30 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各《资金拆借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胜、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 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 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 坊 友 容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的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 登 记 证 明 编 号32324886004142566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载明的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 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对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229,672,502.04 元借款及往来款的应收账款债权)在前述第一项约 定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4、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3%股权、山东景 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依次分别为:(潍滨海 )股权质设字(2024)第 000022 号、(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 000020 号、(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 000021 号 】在前述第一项约定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受理费 787,459 元,减半收取 393,729.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5 年 10月 10日前支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原、被告各方确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出具(2025)豫 01执保 68 号《执行裁定书》,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 了保全措施。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本案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直 至各被告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7、如各被告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全部事项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 各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9月 5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公告中 披露了 2025 年 5月 24 日至2025 年 9月 2日期间,公司累计新增的诉讼、仲裁案件。 自前述公告披露后,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方需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前偿还公司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若被告未如期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关法律强制措施。 该事项对公司的财务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判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豫 01 民初 815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4c852170-c044-465f-8e17-4c9e4cb183ca.PDF ─────────┬──────────────────────────────────────────────── 2025-10-10 16:16│棕榈股份(002431):关于股份回购的进展公告 ─────────┴────────────────────────────────────────────────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月 5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2.37 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依法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 励。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3 )等相关公告。 二、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议案》 。为更好地保障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事项的顺利实施,履行公司对资本市场的承诺,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决定将第二期股份回购实 施期限延长三个月,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1 月 4日止(即延长后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 2024 年 8 月 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4日)。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事项已于 2025 年 8月 6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三、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181,400股,回购股份数占公司总股 本的0.12%,最高成交价为2.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1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5,073,816.00 元(不包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37 元/股。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 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6a1c4317-e9c2-41dd-9dbe-25cf0e435045.PDF ─────────┬──────────────────────────────────────────────── 2025-09-30 00:00│棕榈股份(002431):《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 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 事聘满。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提名的董事人数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组成人数,应进行差额选举。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在推选董事人选前应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并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 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会上,应设置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 ,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董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 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或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总 人数。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 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 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真实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七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决单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 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所当选的董事应为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 与本次应选董事的人数相同的候选人,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投票总数的 50%以上;如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 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时止。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一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b2d3e098-6613-4c87-a652-db9e7e4be3f8.PDF ─────────┬──────────────────────────────────────────────── 2025-09-30 00:00│棕榈股份(002431):《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为进一步规范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五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第八条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 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 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 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 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调整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十九条 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不足以 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 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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