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2 九安医疗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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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7:49 │九安医疗(002432):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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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56 │九安医疗(0024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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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5 │九安医疗(00243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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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九安医疗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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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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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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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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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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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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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九安医疗(00243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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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7:49│九安医疗(002432):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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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
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4)。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议
案第 4.01项)、《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第 4.02项)作为《公司章程》(议案第 1.00项)的附件,在此提示股东,以上议案均
为特别决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前: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上述议案中的“第 1.00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补充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上述议案中的“第 1.00项、4.01 项、4.02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通过。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其他事项不变。请广大投资者以附件《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后)》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843c5894-e515-4357-a669-5bd0cb45ad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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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56│九安医疗(0024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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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0024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f64c37a1-e8fa-41a7-91fc-3451d9f504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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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5│九安医疗(00243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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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姚凯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
监事3名,实际参加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就会议议
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过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监事会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胜
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因此,监事会同意续聘其担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6d8d4263-e755-483b-978b-11b58ac402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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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九安医疗(002432):九安医疗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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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002432):九安医疗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d7a96821-2494-47e1-8630-f8281544c3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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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九安医疗(00243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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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中,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需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及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
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
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由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461c0459-2f6a-4577-99fb-edc0893898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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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九安医疗(0024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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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
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
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
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
2个工作日内把有关情况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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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九安医疗(00243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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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
完整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财务部必须保证现金的安全及现金付款的合理性,依法支付现金。
(一)现金,指存放在公司并由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二)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三)会计人员在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四)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用公款:不得坐支现金。
(五)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现金流量为上限。现金出纳员严格按财务部制定的用款计划,对现金的提取做相应的控制,做好提取的时间、用
款额的控制,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六)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现金的库存限额时,现金出纳员应申明理由,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七)现金实物管理与盘点。现金必须存放在独立保险柜中,出纳员应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并保证和系统输出报表核对相符无误,
做到日清日结;现金出纳员不得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财务部应不定期(每季最少一次)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
盘点;每月底现金结账后,财务部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出具盘点报告。现金盘点报告由监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
应经常调动。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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