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4 万里扬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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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21:07 │万里扬(00243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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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6 │万里扬(00243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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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5 │万里扬(002434):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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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5 │万里扬(002434):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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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 │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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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 │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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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 │万里扬(002434):万里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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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 │万里扬(002434):万里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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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 │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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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 │万里扬(002434):万里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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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21:07│万里扬(00243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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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ea39246b-6f8d-4562-b4dc-1c434783f4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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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6│万里扬(00243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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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71a0acfb-8ca3-4bd4-a6c8-36d5635102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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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5│万里扬(002434):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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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概述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下属
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5年11月20日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800万元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6日。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5月 30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678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
理;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碳排放资产管理服务及绿色电力证书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47.0523%股权。
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739.46 39,527.87
负债总额 10,771.78 18,900.16
净资产 26,967.68 20,627.71
2024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9,109.09 1,583.45
净利润 3,970.51 -1,966.55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5年11月20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1、被担保的最高债务额:人民币8,800万元。
2、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6日。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9,049.719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比例为38.16%。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8,930万元,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5,119.719万元,公司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95da789f-1815-4377-bce0-812f528d03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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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5│万里扬(002434):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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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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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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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满足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决策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
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性投资进行可行
性研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
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补选。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决策、市场战略决策、营销战略决策、研发战略决策、人才战略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紧急情况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
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成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成员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bf96bc49-9f7f-492b-aa2c-5433b6dea5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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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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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
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或者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新一
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
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
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
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66ad66af-52cc-405a-ab9f-88a114d690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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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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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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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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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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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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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36bf9a28-e738-41b4-a6bf-6dd4b4401e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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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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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ed77b614-ab14-4c4b-9375-96fd416a18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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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24│万里扬(002434):万里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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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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