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4 万里扬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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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5:50│万里扬(002434):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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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概述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为保证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公司可以在担保总额度内根据各子公司实际需要互相之间调整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
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于2024年11月19日签
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的最高本金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
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0日。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4月 2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勇亭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驱动总成、电机、汽车电子装置、传动部件、汽车变速器、汽车零部件与配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等。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312,980.67
负债总额 236,027.55
净资产 76,953.12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294,435.07
利润总额 21,847.18
净利润 20,832.98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于 2024年 11月 19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1、被担保的最高本金额度:人民币 20,000 万元。
2、有效期自 2024 年 11月 20日至 2025年 11月 20日。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3,1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比例为 34.46%。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7,200 万元,公司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25,900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75ee6cbf-774e-435b-b197-d458f9155f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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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1│万里扬(002434):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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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里扬集团”)的通知,万里扬集团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
超过人民币 2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计划增持主体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万里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的比例(%)
1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384,075,744 29.26
2 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 52,785,000 4.02
一致行动人
3 吴月华 实际控制人 1,231,600 0.09
合 计 438,092,344 33.37
3、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公告前 6个月内,计划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和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
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9、本次增持主体万里扬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464c2e3e-e12c-4422-883f-71245b6d06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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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0:00│万里扬(00243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承诺延长不减持公司股份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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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
23年10月28日披露了《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承诺延长不减持公司股份期限的
公告》(2023-040),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诺
自2023年11月1日起12个月内(2023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东之间直接或间
接股份转让及上述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除外),包括承诺期间前述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增发等事项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
出具的《关于延长不减持公司股份期限的承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主体及持股情况
1、承诺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
2、承诺主体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的比例(%)
1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384,075,744 29.26
2 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 52,785,000 4.02
一致行动人
3 吴月华 实际控制人 1,231,600 0.09
合 计 438,092,344 33.37
二、承诺期限
2024年11月1日 — 2025年10月31日
三、承诺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诺延长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期限,自2024年11月1日
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东之间直接或间接股份转让及上述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除
外),包括承诺期间前述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
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承诺主体严格遵守承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f8bebba-f4f7-43c2-a4a1-e1da0023af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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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万里扬(00243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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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002434):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45c354f2-8ba5-4af8-b487-bd6bc0700a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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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万里扬(00243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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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4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14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3999 号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河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47 人,代表股份 217,606,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12,600
,000 股的 16.578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 20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312,600,000 股的 15.7398%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244 人,代表股份数 11,006,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1,312,600,000 股的 0.838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代理人合计 245 人,代表股份 59,606,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12,600,000股的 4.541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
师、吴媛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375,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71%;反对7,052,547股;弃权178,200股。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52
,375,53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92%;反对7,052,54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8319%;弃权178,2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琦、吴媛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feedc2e3-28e1-45be-9f47-4dca461394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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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万里扬(00243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里扬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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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琦律师、吴媛丽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
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
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8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
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00在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河清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
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24年10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15.7398%。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244 人,代表股份数 11,006,2
79 股,占公司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0.8385%。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375,532股,其中现场投票206,600,000股,网络投票3,775,53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6771%;反对7,052,547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7,052,547股;弃权178,2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78
,20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75,532股、反对7,052,547股、弃权178,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92%,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4.0689%。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知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af235298-4cc7-47a5-9b7a-88539814a1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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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00:00│万里扬(002434):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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