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6 兴森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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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3 │兴森科技(00243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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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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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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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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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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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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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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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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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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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兴森科技(00243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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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3│兴森科技(00243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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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00243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e65d3941-8dfd-4996-bfc8-8e20aa3d7b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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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兴森科技(0024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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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至2025年9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 33 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具体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以下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案》 数:(10)
2.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案》
2.10 《关于废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
案》
提案 1、2.02、2.03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与白石路交汇处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8楼证券投资部
会务常设联系人:陈小曼、陈卓璜
联系电话:0755-26062342
电子邮箱:stock@chinafastprint.com
邮编:518057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9日9:00~12:00,14:00~17:00。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证券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代理人凭单位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
,以便登记确认。信函、邮件须在2025年9月9日17:00前送达本公司。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
.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74bd1158-ef94-4106-a852-00a33c6820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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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兴森科技(002436):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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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暂缓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拟
豁免或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披露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或者暂缓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豁免、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豁免与暂缓披露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豁
免与暂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工作;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
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豁免、暂缓披露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填写《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确认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与
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证券投资部。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暂缓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暂缓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暂缓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或者暂缓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收到申请材料后,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处理建议。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豁免、暂缓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与豁免、暂缓披露申请材料一起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获悉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后,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
密,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豁免或暂缓处理的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
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
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信息作豁免、暂缓处理,或已办理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81bec895-3333-4842-a460-a86261b6e1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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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兴森科技(0024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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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0024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177c1d1b-8ac5-458f-8e32-dcb2357193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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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兴森科技(0024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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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
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按月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管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在公司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非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时间以股东会选举或批准的时间为准
;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的任职时间以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或批准的时间为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以董事会批准的时
间为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
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
要。薪酬调整程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激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
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d7286312-411d-4b1a-b7f0-21e4e793fa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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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兴森科技(002436):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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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的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公司
证券投资部负责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及主持相关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或不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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