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43 金洲管道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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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6:35 │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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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7:17 │金洲管道(00244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再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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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05 │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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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7:04 │金洲管道(002443):金洲管道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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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7:04 │金洲管道(00244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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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5:45 │金洲管道(00244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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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6:46 │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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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26 │金洲管道(00244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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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20 │金洲管道(00244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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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17 │金洲管道(002443):关于监事辞任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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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6:35│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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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6/6073e07e-330a-4959-a210-2f8abd95eb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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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7:17│金洲管道(00244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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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金洲智慧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金
洲智慧”)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再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决质押并再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股)
上海金洲 控股股东、第一 15,714,200 14.21% 3.02% 2024年 2025年01月 上海海通证券
智慧 大股东 04月10日 16日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合计 - 15,714,200 14.21% 3.02% - - -
2、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总 是否为限 是否为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股份数量 持 股本比 售股(如是 补充质 始日 期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股份比 例 ,注明限 押
一致行动人 (股) 例 售
类型)
上海金 控股股东、 15,714,2 14.21% 3.02% 否 否 2025年 2026年 国通信 自身生
洲智慧 第一大股 0 01月22 01月21 托 产经营
东 0 日 日 有限责
任
公司
合计 - 15,714,2 14.21% 3.02% - - - - - -
0
0
上述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份 押股份 份 押股份
(股) (股) 限售和冻 比例 限售和冻 比例
结 结
、标记数 数量
量
上海金洲 110,559, 21.24% 39,285,8 55,000,0 49.75% 10.57% 0 0.00% 0 0.00%
智慧 279 0 00
0
合计 110,559, 21.24% 39,285,8 55,000,0 49.75% 10.57% 0 0.00% 0 0.00%
279 0 00
0
三、其他说明
1、上海金洲智慧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标记、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金洲智慧持有本公司股份110,559,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4%,本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5,714
,2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4.2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本次股份质押办理完毕后,其持有的累计处于被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5
5,000,0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9.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7%。
3、本次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被质押状态的情况。
上海金洲智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当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
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履行。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5fb6cc60-b6be-4501-ab3d-08623078bd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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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20:05│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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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9
3元/股(含),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610,340股至25,220,68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
总股本比例为2.42%至4.8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9月10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回购报告
书》(公告编号:2024-032)等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338,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
2%,最高成交价为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0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964,820.84元(不含交易费用等)。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符
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董事会审议,回购资金增加自筹资金。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二、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的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专项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1、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4,400万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专项贷款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等
要求,并符合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的放款政策、标准和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
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金使
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的实施。
上述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
承诺,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
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贷款承诺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9/ecbb2f0c-af4f-4ffd-9a0a-82f83f2f43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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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7:04│金洲管道(002443):金洲管道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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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金洲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金洲
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6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兴春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025,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18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6,211,93
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4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18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0%。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
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任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569,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74%;反对 6,069,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88%;弃权 57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4,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3.1807%;反
对 6,069,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2.7823%;弃权 5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0369%。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7/9e1d46f5-401c-4614-b28d-c517a66fef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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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7:04│金洲管道(00244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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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浔大道 3555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兴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26,211,93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5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2,025,37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786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4,18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0%。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4,186,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0%。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任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9,569,8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74%;
反对 6,069,34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88%;
弃权 572,7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4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07%;反对 6,069,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823%;弃权 5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69%。
赵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7/928d5785-1007-4aeb-94c2-ddfdfbcbf5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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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5:45│金洲管道(00244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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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00244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4/47aa5849-11e2-4de4-917a-d58a5f3f7b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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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6:46│金洲管道(00244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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