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44 巨星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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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46│巨星科技(002444):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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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
日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于 2021年 7月 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回购股份用途
,由“回购股份的 40%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股份的 60%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202,501,992 股变更为 1,194,478,182股。公司注册
资本将由 1,202,501,992元变更为 1,194,478,182元,并据此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31日披露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力,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
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的 8:00-11:30、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 35号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1601076
联系人:陆海栋
联系邮箱:zq@greatstartools.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
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邮件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7029e6e6-bb21-47e8-a0d9-ecfc066dba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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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44│巨星科技(00244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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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仇建平先生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5、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1 人,代表股份 647,723,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6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531,623,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0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2人,代表股份 116,100,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3 人,代表股份 116,497,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9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2人,代表股份 116,100,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
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
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466,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 19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6%;弃权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240,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0%;反对 19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弃权 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43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1%;反对 2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206,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 2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弃权 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7,366,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9%;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15%;弃权8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140,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6%;弃权 8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c707642e-b327-45e4-974c-7a3358d6f9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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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44│巨星科技(00244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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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王逸新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
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0月 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
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1人,代表股份 647,723,7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6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531,623,0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0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2人,代表股份 116,100,6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3人,代表股份 116,497,7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97,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2人,代表股份 116,100,6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2、3 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47,466,2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1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弃权 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6,240,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反对 19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弃权 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1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47,432,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1%;反对2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弃权 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6,206,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1%;反对 2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弃权 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76%。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47,366,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9%;反对26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弃权 8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16,140,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6%;反对 26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6%;弃权 8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58%。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
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表决
结果为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91b33414-45a1-4cce-891f-715082aa4e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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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42│巨星科技(002444):关于公司取得核心客户的供应商奖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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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获得公司核心客户 Lowe'S Companies, Inc.(以下简称“劳氏”
)颁发的“Vendor Partnerof the Year”奖项和 The Home Depot Canada(以下简称“家得宝加拿大”)颁发的装潢存储部门“Par
tner of the Year 2024”奖项。
劳氏是全球知名的家居建材用品零售商,是公司最核心的客户之一。公司作为劳氏的战略合作伙伴,持续为劳氏提供了专业的产
品、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公司本年度获得劳氏颁发的供应商奖项,体现了公司在全球工具行业的核心优势地位,也为后
续国际市场自身份额的进一步提升打下基础。The Home Depot, Inc.(以下简称“家得宝”)是全球知名的家居建材用品零售商,是
公司最核心的客户之一,家得宝加拿大系家得宝子公司,负责家得宝在加拿大的业务,装潢存储部门主要负责非手工具类存储装潢类
别。公司本次获得家得宝加拿大颁发的装潢存储部门供应商奖项,系公司持续发展非手工具类业务后获得的重要认可,体现了公司品
类拓展的能力,同时也是在家得宝非美国地区首次取得年度合作伙伴大奖,为后续积极发展美国以外地区的业务打下基础。
上述奖项系核心客户对于公司过去所做出成绩的正面回应和奖励,不代表未来销售情况,公司仍需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从而获
得自身价值的体现,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355fb11c-b26e-4ce2-8410-be6e4bcbc0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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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56│巨星科技(00244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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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建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份51,015,2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7%)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仇建平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200,00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仇建平先生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仇建平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1,015,2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未来3个月)、价格区间等具体安
排:
因个人资金需求,仇建平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2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减持计划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
应调整。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告中的总股本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份数量计算。
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仇建平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保持一致。
(三)仇建平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也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三)公司将持续监督仇建平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仇建平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47b192e1-f9ec-4bba-bf1e-dceda267e6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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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巨星科技(002444):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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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且全体监事均已书面确认收到全部会议材料。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巨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盛桂浩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公司董事
会编制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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