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46 盛路通信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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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25│盛路通信(002446):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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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002446):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22d855fe-37b4-401e-a94a-0851a803ba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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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9:02│盛路通信(002446):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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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002446):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e3536d4a-a520-4e6a-8982-4402dd8124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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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9:02│盛路通信(002446):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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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事实情况及纠纷原因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8月19日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罗
剑平、郭依勤转让所持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100%股权、公司享有的对罗剑平、郭依勤的业绩补偿
权利以及公司对合正电子享有的全部债权。
上述交易对价共计为48,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合正电子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800万元,公司享有的对罗剑平、郭依勤的
业绩补偿权利作价为14,000万元,公司对合正电子债权的交易对价为29,200万元。
(二)提起诉讼情况
经公司反复调查、追缴、诉讼、调解及协商展期后,罗剑平、郭依勤仅支付了7,800万元,2021年12月,基于罗剑平、郭依勤未
按照《民事调解书》([2020]粤06民初248号)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公司收到佛山中院《执行裁定书》,因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佛山中院裁定驳回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驳回后,
公司于2023年1月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取得了罗剑平、郭依勤向
公司出质的部分资产的处置款500万元。2023年7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7民初376号),法院
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罗剑平、郭依勤并未按照上述判决书要求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于2023年8月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获得三水法院受理。2023年10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划拨的司法强制执行款5,458.13万元。
根据三水法院执行局的调查和评估,罗剑平、郭依勤名下的全部资产(房产+股权)拍卖(含一拍和二拍)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
权人、拍卖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后,没有能够偿债的剩余款项。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回款项13,758.13万元,剩余34,241.87万元
无法收回。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关于应收罗剑平、郭依勤债权款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收到诉讼执行款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二、进展情况
2024年8月,三水法院收到了罗剑平、郭依勤提出的《执行和解申请书》,三水法院鉴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
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组织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协商和解方案。为增加公司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减少公司的资金损失,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罗剑平、郭依勤向法院提请与公司协商执行和解申请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罗剑平、郭依勤通过寻求第三方亲友帮助代偿的方式
,以现金和房产抵债合计偿还6,500万元的和解申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和解的具体协商及协议签署。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三水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
议”),由被执行人自愿通过寻求第三方亲友帮助代偿的方式,以“合法现金人民币 2,500 万元+税后净值 4,000万元的合法房产”
,合计 6,500 万元和解双方剩余的全部债权债务。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56、2024-070)。
近日,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607执 4206号之十五],因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在执
行过程中签署了和解协议,且双方与第三方代偿人签署了《代偿协议》,依照相关规定,三水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主
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
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 0607 执 4206 号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
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1、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预计总偿还金额为 20,258.13 万元(其中现金偿还预计总金
额 16,258.13 万元,房产抵债预计总金额 4,000 万元),预计现金偿还总金额将覆盖 14,000 万元业绩补偿权利价款。
2、公司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已对罗剑平、郭依勤逾期债务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和解协议的执行涉及以物抵债、第三人代
为清偿等方式,债权实现的具体时间及最终收回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按和解协议执行,预计将会对公司
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影响金额以和解实施及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未按和解协议执行,则公司有权向三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未履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诉
讼。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存在财产情况报告不实,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公司保留向被执行人追责的权利
。
4、公司将严格依照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督促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严格按照
和解协议履行偿债义务,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e5295893-7653-4578-9c0b-b815920023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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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5:32│盛路通信(002446):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
│式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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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002446):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f61ab0c7-b256-4311-a59d-a6fea5a832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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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22│盛路通信(002446):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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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事实情况及纠纷原因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8月19日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罗
剑平、郭依勤转让所持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100%股权、公司享有的对罗剑平、郭依勤的业绩补偿
权利以及公司对合正电子享有的全部债权。
上述交易对价共计为48,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合正电子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800万元,公司享有的对罗剑平、郭依勤的
业绩补偿权利作价为14,000万元,公司对合正电子债权的交易对价为29,200万元。
(二)提起诉讼情况
经公司反复调查、追缴、诉讼、调解及协商展期后,罗剑平、郭依勤仅支付了7,800万元,2021年12月,基于罗剑平、郭依勤未
按照《民事调解书》([2020]粤06民初248号)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公司收到佛山中院《执行裁定书》,因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佛山中院裁定驳回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驳回后,
公司于2023年1月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取得了罗剑平、郭依勤向
公司出质的部分资产的处置款500万元。2023年7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7民初376号),法院
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罗剑平、郭依勤并未按照上述判决书要求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于2023年8月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获得三水法院受理。2023年10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划拨的司法强制执行款5,458.13万元。
根据三水法院执行局的调查和评估,罗剑平、郭依勤名下的全部资产(房产+股权)拍卖(含一拍和二拍)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
权人、拍卖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后,没有能够偿债的剩余款项。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回款项13,758.13万元,剩余34,241.87万元
无法收回。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关于应收罗剑平、郭依勤债权款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收到诉讼执行款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二、进展情况
2024年8月,三水法院收到了罗剑平、郭依勤提出的《执行和解申请书》,三水法院鉴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
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组织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协商和解方案。为增加公司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减少公司的资金损失,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罗剑平、郭依勤向法院提请与公司协商执行和解申请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罗剑平、郭依勤通过寻求第三方亲友帮助代偿的方式
,以现金和房产抵债合计偿还6,500万元的和解申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和解的具体协商及协议签署。上述内容具体详见《
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近日,在三水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和解协议”或“本协议
”),由被执行人自愿通过寻求第三方亲友帮助代偿的方式,以“合法现金人民币 2,500 万元+税后净值 4,000万元的合法房产(如
有租约,被执行人及代偿人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情况,并将租约转至申请执行人或其指定的主体下)”,合计 6,500 万元和解双
方剩余的全部债权债务。本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黄斌
(三)具体约定的主要内容:
1、现金人民币 2,500 万元,须在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全部付清。
2、税后净值 4,000 万元的位于深圳的合法房产(以三水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础),为保证评估价格的市
场客观性和公平性,在三水法院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取其中一家第三方平台及一家国有银行这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均值为定价标准。按此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后,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计划以位于深圳的 4 处房产作为代偿抵债。在本协议
生效且三水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之日起 180 天内,过户或工商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主体名下。
3、办理房产过户或工商变更所需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费等)全部由被执行人或代偿人承担;
房产过户或工商变更完毕且办妥房产证,方可视为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将房产偿付债务。
4、代偿人的现金人民币 2,500 万元和税后净值 4,000 万元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如果因不合法被有关部门追缴或者被
案外人追索,导致本协议目的落空和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三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5、为确保上述人民币 2,500 万元现金及税后净值 4,000 万元房产能够顺利交付和履行,被执行人的代偿人需向三水法院及申
请执行人作出书面承诺,或由被执行人与代偿人签订代偿协议交由法院记入执行笔录备案。如果被执行人及代偿人向法院签署递交了
书面承诺或相关代偿协议,事后不按约定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
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追加前述代偿人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再通过诉
讼程序解决。被执行人的代偿人仅承担其承诺代偿范围内的债务责任,不承担其他债务责任。
6、由于是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人民币 6,500 万元,该人民币 6,500 万元不属于三水法院从被执行人处强制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另案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该人民币 6,500 万元的分配。
7、双方同意,若被执行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全履行本协议,将上述人民币2,500 万元现金及税后净值 4,000 万元位于深圳的房
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且本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在法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人除法院已查清的财产外,没有其他可以用于偿债的可追索
财产,双方就本案和解达成。申请执行人应出具写有本案和解事项达成执行完结的告知书给被执行人及供法院作为结案材料归档。被
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若存在财产情况报告不实,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申请执行人保留向被执行人追
责的权利。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以及在约定时间内未交付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三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本
和解协议未履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诉讼。
8、本和解协议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评估费用、税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1、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预计总偿还金额为 20,258.13 万元(其中现金偿还预计总
金额 16,258.13 万元,房产抵债预计总金额 4,000 万元),将覆盖 14,000 万元业绩补偿权利价款。
2、公司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已对罗剑平、郭依勤逾期债务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和解协议的执行涉及以物抵债、第三人
代为清偿等方式,债权实现的具体时间及最终收回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按本和解协议执行,预计将会对
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影响金额以和解实施及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未按本和解协议执行,则公司有权向三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本和解协议未履行的相关义务进
行诉讼。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存在财产情况报告不实,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公司保留向被执行人追责的
权利。
4、公司将严格依照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督促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严格按照
本和解协议履行偿债义务,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书》;
2、法院不动产评估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3b8bbed8-017c-45df-8d33-bf47d07474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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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19│盛路通信(00244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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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
月14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日 9:15-15:0
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韩三平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425,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438%,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014,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34
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410,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96%。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7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410,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9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96,403,2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0%;反对 456,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 565,5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388,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92%;反对 456,451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4%;弃权 565,5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13%。
四、律师见证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方荣杰、徐磊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950c4933-7177-43d7-af3b-954e518cdb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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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19│盛路通信(002446):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路通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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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19号华润置地大厦 D座 37层 01-03单元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http://www.tclawfirm.com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
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10月 28日在指定
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
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 4号盛路通信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公司董事长杨华先生因工作安排,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韩三平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 90,014,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34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54名,代表股份共计 7,410,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9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57 人,代表股份97,425,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43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6,40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0%;反对45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685%;弃权565,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88,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92%;反对456,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94%;弃权565,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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