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48 中原内配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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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55 │中原内配(002448):关于受让河南空天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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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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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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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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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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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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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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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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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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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中原内配(00244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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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55│中原内配(002448):关于受让河南空天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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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002448):关于受让河南空天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fdbdc524-4fb3-4fe7-9c0b-9afecbb54c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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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中原内配(002448):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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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002448):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bf531cf6-f481-46ec-a54b-a34f1d5a80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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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中原内配(00244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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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08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08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0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01日
7、出席对象:
(1)2025年 12月 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 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上述提案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截至 2025年 12月 1日下午三点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
本次会议。
(二)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
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4、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3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 19号德威广场 26层中原内配证券部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李培、证券事务代表朱会珍
联系电话:0371-65325188
联系传真:0371-65325188
邮编:450000
(四)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按时参加。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621943dd-84e3-4485-9dce-e530048fcd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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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中原内配(002448):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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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五条 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时间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将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
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将对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
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
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第十四条 审计委会在审议利润员分配预案时,审计委员会
应发表专项审核意见。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该年度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45e924e9-a193-43b8-a1b5-f2df7edacf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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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中原内配(00244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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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
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
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四)所采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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