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53 华软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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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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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 │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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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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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华软科技(00245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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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华软科技(00245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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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华软科技(0024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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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4 │华软科技(002453):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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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2 │华软科技(002453):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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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07 │华软科技(002453):关于股东承诺购回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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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华软科技(00245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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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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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会名称: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8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 2 号院 1 号楼 7 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3 日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翟辉
8、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和授权代表 497人,代表股份 316,925,0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12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11,036,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38.2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6 人,代表股份5,888,3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和授权代表496 人,代表股份 5,888,3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4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6 人
,代表股份5,888,3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48%。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1、会议审议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16,551,534 99.8821% 276,800 0.0873% 96,700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14,831 93.6569% 276,800 4.7008% 96,700 1.642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家正、王哲闻
3、结论性意见:华软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6c99b398-d2fa-4d8e-be92-56a06cc0e4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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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9│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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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
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
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
: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
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
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
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30日发布的《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金陵华
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
园北街 2号院 1 号楼 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翟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7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6,925,03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125%。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
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16,551,5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反对 2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73%;弃权 9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59f91e11-4b76-4f04-89b3-f042f07503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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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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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软科技(00245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13f00ca-5ca9-49d0-951d-f00c2e14e4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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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华软科技(00245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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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
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 2 号院 1 号楼 7 层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翟辉董事长主
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202
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0fdd1d7-7604-4570-b1a0-a44563d89d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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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华软科技(00245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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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软科技(00245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40bae95-9f3a-4e7e-9daf-3469dcf3a6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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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华软科技(0024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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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软科技(00245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afe1d20-af90-45c0-85ad-874ea99358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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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4│华软科技(002453):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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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软科技(002453):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9757c39-e019-4f02-91d4-2bfacfb1c3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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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2│华软科技(002453):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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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相应修
订《公司章程》。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具体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月 24 日、2025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等相关文件。
一、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并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除注册地址变
更之外,公司《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信息不变。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具体如下:
名称: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32312124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 2 号院 1 号楼 7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翟辉
注册资本:81236.7126 万元
成立日期:1999 年 01 月 13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通讯设备销售;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说明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要求,公司注册地址需与房产证所载地址保持一致,因此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终核准的公司住所与公司原披露的变更后公司住所存在差异(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变更),公司也已对原披露的《公司章程》中涉及
注册地址的条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
技园北街 2 号院 1 号楼 7 层 技园北街 2 号院 1 号楼 7 层 101
邮政编码:100096 邮政编码:100096
调整后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c120a0b-c377-4954-98e3-b7aa4db1c7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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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07│华软科技(002453):关于股东承诺购回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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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兵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股东承诺购回的基本情况
吴加兵先生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及 2025 年 7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169,836 股,占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总股本的 0.020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吴加兵先生上述减持应提前披露计划并停止买卖,存在违规情形
。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至 5%以下的权益变动
提示性公告暨违规减持并承诺购回的致歉公告》(2025-035),吴加兵先生承诺,尽快购回其违规减持的公司股份共计 169,900 股
(以 169,836股取 100 股的整数倍),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且在回购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再减持
。
二、承诺购回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5-042),吴加兵先生
于 2025年 9 月 12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按承诺购回股份16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6%。本次权益
变动后,吴加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由 4.97943%增至 5.00001%。
近日,吴加兵先生已完成剩余承诺购回的 2,700 股增持。
截至目前,吴加兵先生已完成承诺购回 169,900 股公司股份,不涉及收益所得。吴加兵先生将继续遵守承诺,在回购完成后的
六个月内不再减持,并且今后增、减持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不断加
强学习及对个人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规范交易。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1760fa94-a312-4f40-a26f-060266ec6f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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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华软科技(00245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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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吴细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加兵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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