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57 青龙管业 更新日期:2025-10-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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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8:12 │青龙管业(002457):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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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7:30 │青龙管业(002457):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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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12 │青龙管业(002457):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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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4 │青龙管业(0024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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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4 │青龙管业(0024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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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5 │青龙管业(00245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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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36 │青龙管业(00245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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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0 │青龙管业(002457):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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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49 │青龙管业(00245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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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49 │青龙管业(002457):青龙管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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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8:12│青龙管业(002457):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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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关
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确认为宁夏青铜峡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 2025 年
度第二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近日,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水泥制品采
购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买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乙方(卖方):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宁夏青铜峡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 2025 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
合同范围:水泥制品和相关服务
供货期:于 2025 年 9月 20 日具备供货条件,实际供货按计划要求执行。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柒佰叁拾叁万捌仟壹佰陆拾捌元(87,338,168.00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000454004778N
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 159 号宁夏水利调度中心 A座 4楼
开办资金:760 万人民币
负责人:郝瑞甫
经营范围:组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负责在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后续工作;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青龙管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签订的采购类合同总额(不含本次)合计约为 4,166.20
万元,以具体结算金额为准。
4、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乙方(卖方):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
水泥制品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仟柒佰叁拾叁万捌仟壹佰陆拾捌元(¥:87,338,168.00 元)(含税)。
本合同价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
4、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
4.1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2交货期限:于 2025年 9月20日具备供货条件,实际供货按计划要求执行。
4.3 交货方式: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
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
收。
5、货款的结算
5.1 乙方在供货过程中,甲方将以最终到货目的地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准,不考虑涨价因素
。
5.2 甲方付款的依据是合同单价,经甲方单位最终到货目的地代表人签字,甲方单位认可的实际交货量、交货清单、检验报告、
质量合格证和合格的发票。
5.3 款项支付
甲方对乙方结账是以人民币实行兑付,付款的方式采用票汇或电汇。
甲方应按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按约定的付款计划和施工进度支付货款。乙方应严格按付款目标使用资金,不得挪为他
用。
5.4 结算与支付程序
5.4.1 乙方应在每项合同价款结算条件成立时,按甲方合同结算办法和财务支付办法办理结算与支付。
5.4.2 付款按 5.4.1 款要求完成结算程序,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商业发票后 28 个工作日(国家财政政策因
素影响支付时间的除外)内支付价款。
5.4.3 付款时间以甲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6、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
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
6.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6.4 由于乙方责任,在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试验后,本合同产品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参数时,乙方应承担违
约金;每项性能技术参数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用各种甲方认同的措施以使产品达到各项技术指
标。
6.5 如果不是由于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乙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6 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其他义务。
6.7 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按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6.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30%支付违约金。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8、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 87,338,168.00 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3.10%。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 2025 年至 2026 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
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水泥制品采购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73fe7355-c433-4fe2-a9ca-f2fccecbd7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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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7:30│青龙管业(002457):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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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协议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本框架协议的付诸实施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合作事项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的基础,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国际”)于近日签订了《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开放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积极推进双
方合作,拓展双方在国际化经营、境外产能布局等方面的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志松
注册资本:2,621,819,524 元
经营范围:非金属新材料、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建设安装、工程总承包;民用
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测、监理;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制造及以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承包境外建材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进出口业务;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建材行业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产
租赁;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 32 号
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中材国际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协议双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主要内容
1、工程业务协同,在双方约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共享市场动态与项目信息,联合推动境内外供排水、水处理、市政及节水灌溉
等工程市场的开拓,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在双方主导的项目中优先选用对方的产品和服务。
2、境外产能布局合作,青龙管业在国内已有 19 个生产基地,具备丰富的规模化生产与管理经验,有意在重点合作市场布局境
外管道制造基地,以更好服务境外项目及市场需求。中材国际利用其属地资源优势及国际化经营网络,为青龙管业境外制造基地的前
期筹备提供必要协助,并为工厂建设提供工程建设服务。针对境外基地建设的需求,青龙管业可考虑以双方认可的合适方式入驻中材
国际在境外相关国家已建或筹建的产业园区。
在中国建材集团政策许可范围内,双方可选择重点国别及重点项目探讨合资投建营管道类及混凝土制品产品生产基地的可行性,
双方将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合资合作的模式细节。
3、产品销售合作,中材国际将通过其国际化经营网络,以代理销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模式,利用自身客户渠道以及在自身承接
的工程项目中优先推荐使用青龙管业的产品,协助青龙管业管道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推广和销售。
4、联合产品研发,针对境外不同区域市场的差异化需求,双方将利用其各自科研资源能力和领先技术,共同开展适合国际市场
的新产品研发工作。
5、混塔业务合作,结合中材国际的国际化综合优势和混塔研发设计优势及青龙管业在境内的混塔专业生产制造能力,双方拟在
全球市场开展混塔业务协同合作,具体将综合考虑适用的技术、交付及合规等要求,并在满足商业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一事一议”
。
6、属地资源共享,利用全球属地国别资源与渠道,中材国际将为青龙管业国际化战略及布局的市场调研、市场开发等工作提供
本土化支持。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3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作机制
1. 为加快推进和落实合作事项,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不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探讨具体项目合作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深化并扩大合作范围。
2.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将秉承本协议的基本定位和“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签署执行性合作协议
。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中材国际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拓展国际化经营及境外产能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双方在
产业链上存在较强互补性,通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产品销售、研发,工程业务协同、境外产能布局、属地资源共享等方面优势互
补,实现共同发展,提高公司在管道业务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力,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次战略合作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
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严重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初步合作意向,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也不涉及具体交易事项及交易
金额,具体合作项目将秉承本协议的基本定位和“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签署执行性合作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名称 披露日期 进展情况
1 公司与北京天杉高科风电装备有限责 2025 年 7 月 28 正常履行中
任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日
2.公司于 2025 年 7月 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青龙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家兴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计划于 2025 年 7月 25 日至2025年10月24日共减持不超过9,909,7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 7 月 4 日、2025 年
7 月 30 日、2025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触及 1%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4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的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暂无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未来
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如发生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80972e44-224a-4003-973a-67957c5ca2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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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12│青龙管业(002457):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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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公司被
确认为宁夏青铜峡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 2025 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主要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1、招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2、中标单位: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宁夏青铜峡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 2025 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
4、中标金额:87,338,168.00 元
5、供货期:于 2025 年 9月 20 日具备供货条件,实际供货按计划要求执行
6、公司与招标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标预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中标金额为 87,338,168.00 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3.10%。该项目的中标预计将会对公司 2025 年至 2026
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与该项目业主方签订合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416baa1f-4983-4c58-8ddd-9c5045ece4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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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4│青龙管业(0024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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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8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8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 9月8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41号宁夏水利研发大厦 1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高宏斌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892,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7.51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997%。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203,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57%。
中小投资者共计 3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7%。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逐项表决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下列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8 《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2.1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11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2.12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2.13 《关于修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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