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62 嘉事堂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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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06 │嘉事堂(002462):关于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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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8:24 │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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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8:20 │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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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11 │嘉事堂(002462):关于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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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5 │嘉事堂(002462):关于向银行申请2024年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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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4 │嘉事堂(00246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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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4 │嘉事堂(00246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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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2 │嘉事堂(00246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暨补选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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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2 │嘉事堂(002462):关于董事会秘书离任暨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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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1 │嘉事堂(00246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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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06│嘉事堂(002462):关于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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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将所持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1
4.12%股份及中国光大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健康”)100%股份划转给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实业”)。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事堂控股股东仍为光大健康,实际控制人仍为光大
集团。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相应手续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光大集团与光大实业签署《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与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划转暨
增资协议》(嘉事堂)及《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与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划转暨增资协议》(光大健康),将
其持有的嘉事堂 14.12%股份及光大健康 100%股份划转给光大实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3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大集团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相关材料,待办理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手续后,将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7/18d070d6-e0f1-4d72-a093-dd2a2d1eeb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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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8:24│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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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嘉事堂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15日下午3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19,946,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187%。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7,64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296,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3%。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36,888,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58%。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4,59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86%。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296,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3%。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5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1%;反对1,179,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835%;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93,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84%;反对1,179,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晓光、冯颖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5/bc159c92-6550-4039-97a5-3887877b22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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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8:20│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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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5)嘉字第 011501号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
光律师、冯颖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月 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
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12月3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5年 1月 15 日下午 15:00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在2025年 1月 10日下午 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9,946,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187%;其
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7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6,888,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45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7,649,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314%;其中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4,592,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5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296,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873%;其中中小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296,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873%。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
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75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1%;反对 1,179,69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5%;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93,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84%;反对 1,179,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80%;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赵洞纬、裴蔚然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
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6/87d3c220-279c-4cb0-ab3f-879c1cf36c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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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11│嘉事堂(002462):关于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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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将所持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1
4.12%股份及中国光大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健康”)100%股份划转给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实业”)。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事堂控股股东仍为光大健康,实际控制人仍为光大
集团。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相应手续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光大集团与光大实业签署《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与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划转暨
增资协议》(嘉事堂)及《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与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划转暨增资协议》(光大健康),将
其持有的嘉事堂 14.12%股份及光大健康 100%股份划转给光大实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3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大集团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提交材料进行梳理与核对,待
办理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手续后,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4/27408706-30ae-424b-a648-7bb4c99593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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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5│嘉事堂(002462):关于向银行申请2024年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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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24 年 12 月 30 日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嘉事堂拟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5亿元,以公司信用方式取
得,授信期为两年。
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实际融资以在综合授信额度之内的实际提款额为准,公司融资规模控制在并表资产负债
率 70%以内。
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
、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以上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9579ead9-40f8-4a0d-8ced-ae82a12bd2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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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4│嘉事堂(00246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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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嘉事堂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3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许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19,467,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547%。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7,6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1,81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6,410,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19%。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4,59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1,81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3.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许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8%;反对7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653%;弃权4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0,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28%;反对7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9%;弃权4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晓光、冯颖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6d5813df-01b7-4f8c-9ea7-ced387b89f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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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54│嘉事堂(00246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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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4)嘉字第 123001号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
光律师、冯颖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0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
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12月1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许帅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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