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68 申通快递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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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申通快递(002468):2025年5月经营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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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6 │申通快递(00246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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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5 │申通快递(00246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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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2 │申通快递(002468):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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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2 │申通快递(00246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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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2 │申通快递(00246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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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2 │申通快递(00246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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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15 │申通快递(002468):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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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12 │申通快递(002468):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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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12 │申通快递(002468):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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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申通快递(002468):2025年5月经营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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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披露2025年5月份相关数据信息如下:
项 目 2025年5月 同比增长
快递服务业务收入(亿元) 44.10 13.01%
完成业务量(亿票) 22.64 16.35%
快递服务单票收入(元) 1.95 -2.99%
上述快递服务单票收入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请以
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bb9fb61a-ca1f-4128-8aa2-035e2e6f43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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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6│申通快递(00246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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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
通知,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德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3 票。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
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5.42 元/股调整为
5.353 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文彬、韩永彦及路遥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12f4ee3a-1b99-47dc-8c86-6d8ffd2081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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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5│申通快递(00246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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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
知,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
,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利娟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的调整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284d4c87-9a9f-4abc-95eb-93b4a9220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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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2│申通快递(002468):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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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5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人资综合中心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in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2)。
3、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4)。
4、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5、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30,802,166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28,397,773 股后的 1,502,404,3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7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实
施完毕。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5.42 元/股调整为 5.353 元/股。
根据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申通快递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24dd5c9e-bbea-497b-a975-e73683fc78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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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2│申通快递(00246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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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申通快递、本公司、 指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核心人才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股本总额 指 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申通快递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申通快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申通快递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
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
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5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人资综合中心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in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2)。
3、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4)。
4、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本次调整事项具体内容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6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30,802,166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 28,397,773 股后的 1,502,404,3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7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年 6月 5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由 5.42 元/股调整为 5.353元/股。
根据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申通快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赵鸿灵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b522e539-6e1f-473f-89b0-7e281381c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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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02│申通快递(00246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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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申通快递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政
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的规定,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
018 修正)》已被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 修订)》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中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
议案审议程序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执行。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
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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