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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70(*ST金正)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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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70 金正大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6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259e11d1-982d-41d2-a096-34b10e7bb0da.PDF ─────────┬──────────────────────────────────────────────── 2024-02-21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裁定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 送达的案号:(2023)鲁 13 民初 195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月 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临沂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不管是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还是债权转让之后的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均已针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蒙正公证处申请公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均已向包商银行、原告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 告亦已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临沂市中院申请执行,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 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其起诉,临沂市中院予以驳回。其次,即使涉案借款合同、最高 额质押合同等并未经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涉案六张汇票均已背书质押,而“质押背书”性质上属于 非转让背书,是以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该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必须是票据 权利消灭时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但因票据行为而产生,其成立必须是持票人对于票据上权利曾 经有效地存在。本案中包商银行未在票据时效内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本案原告系自包商银行处受让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应 的从权利即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 出示票据”,原告并非票据法上进行签章的主体,其并非涉案六张电子产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其无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本案件处于一审已裁定阶段,若当事人不服,可能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 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鲁13民初195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0/ec48e9dd-0b85-41f5-9d34-c8d2f997d0a0.PDF ─────────┬──────────────────────────────────────────────── 2024-01-31 00:00│金正大(002470):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10,000 万元–-80,000 万元 亏损:-98,232.9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变动:-11.98% - 18.56%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70,000 万元–-120,000 万元 亏损:-88,882.45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91.26%–-35.01%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33 元/股–-0.24元/股 亏损:-0.2989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净利润亏损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各类应收款项进行年末减值测试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上述事项对公 司净利润影响较大,本期最终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确定。 报告期内,公司参股公司产生亏损,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参股公司的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上述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 本期最终损失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确定。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量同比基本持平,其中磷肥板块业务受市场供需变化影响,销量同比下滑;同时受公司磷石膏采用清洁处 理方式成本较高影响,磷肥板块业务整体利润率较低。 2、非经常性损益变动较大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对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非经常 性损益,上述事项对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影响较大;公司与部分金融机构的诉讼尚未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对非经常性损 益区间影响较大;本期最终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确定。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预计,公司 2023年度实际盈利情况以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39fb3257-2456-4008-b928-1085fa97ae3b.PDF ─────────┬──────────────────────────────────────────────── 2024-01-09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解除冻结的公告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8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冻结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解冻采矿权解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披露了公司持有的北京 融拓智慧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济南铁路中院”)(2022)鲁 71执 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济南铁路中 院解除了公司持有的北京融拓智慧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的冻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执行人: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万连步 济南铁路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贵州金正大、万连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法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融拓智慧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为12458.328908 万元,出资比例为 20 .5798%)和分红。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公司均向济南铁路中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北京融拓智慧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为 12458.328908 万元,出资比例为 2 0.5798%)和分红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71执1号之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9/71f2a271-81ab-4070-98a5-95c3cd5e1f43.PDF ─────────┬──────────────────────────────────────────────── 2023-12-29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月 14 日、2021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和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3)。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 院”)(2023)鲁 13 执恢 110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兰 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 3565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 执行证书。临沂市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向临沂市中院提 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临沂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 13 执恢 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鲁13执恢11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9/8208fd43-8df2-4561-bde3-56bf1eb3807d.PDF ─────────┬──────────────────────────────────────────────── 2023-12-07 00:00│金正大(002470):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6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15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1,194,110,66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3390%,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797,39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3.560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313,27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778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1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563,27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438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446,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08%;反对股份33,448,439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8011%;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7,89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0879%;反 对股份33,44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101%;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66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93%;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6%;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11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1922%;反 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058%;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60,66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93%;反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6%;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8,11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1922%;反 对股份33,227,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058%;弃权股份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06/6718bef6-c878-4c7f-8d3d-58dcf58551e5.PDF ─────────┬──────────────────────────────────────────────── 2023-12-07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金正大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称“有关法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 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等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15点30分,召开地点为山东省 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4,110,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390%。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3) 公司经合并汇总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60,44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08%;反对33,44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11%;弃权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77,89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0879%;反对33,44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101%;弃权2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20%。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60,66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93%;反对33,227,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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