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70 金正大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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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9:34│金正大(002470):关于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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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
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经查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营投资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3月 1日,民营投资基金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出具《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
》(以下简称《确认函》)称,“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第一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销售收入不低于 80亿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不低于 1亿元,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目标增长均不低于 5%”。2022 年 4月 25日,法院裁定批准前述重整计划
。2022 年 4 月 29 日,民营投资基金通过金正大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公告中披露前述内容。
根据金正大披露的年度报告,2022 年和 2023 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82亿元和-9.71亿元,与民
营投资基金 2022年 4 月 29日公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确认函》相关内容相差较大。民营投资基金在《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民营投资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 2.1.1条、第 2.1.4条、第 2.1.5条第一款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2 —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正
大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 8308)。对
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9 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3441CEA6B3FE44530808C4E79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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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8:48│金正大(00247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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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340e6d76-d976-47d2-8b6c-e12d621ca0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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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金正大(00247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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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84e26799-9af2-4a00-a176-f83b71c2e2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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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金正大(002470):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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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0月29日16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
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4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郝爱玲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695b99fe-3fa2-492c-aa82-9ece651d6a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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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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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8de189ae-7167-4fa6-a18a-fb31ae11b7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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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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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2777a674-8d6c-45ea-bf27-ca5ce6ee81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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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金正大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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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称“有关法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
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等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15点30分,召开地点为山东省
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4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8,665,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776%。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4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3) 公司经合并汇总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7,78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82%;反对20,53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28%;弃权3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23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0.3393%;反对20,53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999%;弃权3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08%。
(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6,39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17%;反对21,66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77%;弃权6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3,843,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9.6934%;反对21,66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260%;弃权6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807%。
(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5,43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18%;反对21,60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28%;弃权1,6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2,88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9.2501%;反对21,60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9%;弃权1,6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510%。
(4)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5,588,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48%;反对21,40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54%;弃权1,6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3,04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9.3221%;反对21,40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25%;弃权1,6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75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1/aec26174-7132-492c-89a5-7f30c36da4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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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金正大(00247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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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0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43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1,198,665,42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4776%,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797,39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3.560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868,03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917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4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6,118,03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576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7,786,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82%;反对股份20,530,892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7128%;弃权股份3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5,23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3393%;反
对股份20,53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999%;弃权股份3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0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6,390,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17%;反对股份21,667,89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077%;弃权股份60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3,843,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6934%;反
对股份21,66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260%;弃权股份6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807%。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5,432,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18%;反对股份21,609,39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028%;弃权股份1,6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2,88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2501%;反
对股份21,60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9%;弃权股份1,6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51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175,588,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48%;反对股份21,40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7854%;弃权股份1,6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93,04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3221%;反
对股份21,40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25%;弃权股份1,6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75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4ef7f20f-c9fc-466f-b731-62280efd20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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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00:00│金正大(002470):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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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 8月 23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
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拟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 已披露的预 新增预计 新增后
价原则 计金额 额度 2024 年预
计额度
向关联人采购 金丰农业服务 采购商品 市场价原则 16,000.00 9,700.00 25,700.00
原材料 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农业”及其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计国
注册资本:49,997.06 万美元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楼上)
主营业务:农业机械服务、灌溉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推广服务;农副产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肥料、农药(不含
化学危险品)、不再分装的袋包装种子、农地膜、灌溉设备、农林机械设备、农具的销售;城市园艺、家庭园艺产品的销售和服务;
农业应用的软件的开发与集成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有关农业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丰农业总资产为 336,075.14 万元,净资产302,854.32 万元,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92,655.
80 万元,净利润-32,511.41万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金丰农业总资产为 333,257.15 万元,净资产299,317.43 万元,2024 年 1-6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3,240.14 万元,净利润-3,536.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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