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70 金正大 更新日期:2025-06-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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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07 │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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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4 │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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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4 │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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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5:43 │金正大(002470):关于参加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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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1:54 │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延长期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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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06 │金正大(00247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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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06 │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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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05 │金正大(002470):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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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00:36 │金正大(002470):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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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6 │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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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07│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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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025)鲁 13民初 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临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
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与临沂米莱商
贸有限公司、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包
商银行向三位第三人各贷款一亿元,该贷款已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分别支付给三位第三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后三位第三
人均未能按期还款,后包商银行将该借款合同债权分别转让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截止目前三位
第三人尚有借款本息合计 3.6 亿余元未予偿还,原告系三位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三位第三人享有 3.6亿余元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
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018 年 7 月 19 日三位第三人与包商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以公司向其出具的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9 年 12 月 10 日三位第三
人又与包商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公司向其出具的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其借款提供新
增质押担保。上述 2018年 7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合计 318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日期均为 2018年 7 月 25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 年 5 月 25 日到期
后,包商银行未提示付款。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年 5月 25日到期,至 2021年 5月 25 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包商银行亦
未行使票据权利,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后票据权利消灭。上述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
》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合计30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9年 12月 26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后,包商银行未提示付款。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至 2022年 3月 31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包商银行亦未行使票据权利,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2年 3月
31日后票据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
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 2018 年 7 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
票面金额各为 10600万元合计 318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在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未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消灭,涉案 201
9年 12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 万元合计 3000 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在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未
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消灭,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虽因超过二年票据权利期间而票据权利消灭,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六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消灭仅丧失票据权利即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未丧失因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
的相关民事权利,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法有权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
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 34800万元(31800 万元+3000万=34800 万元)虽由三位第三人
出质给包商银行作为借款质押担保,但汇票质押不同于汇票转让,三位第三人作为汇票上明确记载的收票人,仍是涉案六张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的权利人,在包商银行于二年票据权利期间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消灭,而其又被注销失去权利主体资格的情况下
,三位第三人作为该汇票的权利人应可视为上述法律规定的“持票人”,依法有权向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
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非票据权利而系普通民事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普通民事权利不具有专属性而具有可代
位性。三位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货物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三位第三人不履行其对原告的3.6亿余元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
裁方式向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票据利益,三位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有权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要求公司以到期债权为限向其返还实际获得的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涉案 2018 年 7 月
19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600 万元合计 31800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8 年 7月 25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19 年 5月 25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持续至 2021年 5月 25 日,2021年 5月 25日后票据权利消灭,故对该
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至原告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向临沂中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三位第三人未对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不能
代位行使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失去胜诉权的债权,故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与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 318
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临沂中院不予支持。涉案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票面金额各为 1000万元合计 3000万
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 2019年 12 月 26 日,汇票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二年票据权利期间持续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后票据权利消灭,故对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应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原告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向临沂中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三位第三人未对公司主张票
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三位第三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可代位行使
该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故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与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 3000 万元的诉讼请求,
临沂中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四百四十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出票日期 2019 年 12 月 26日、汇票到期日 2020 年 3月 31日三张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票据利益 3000万元;
2、三位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相应票据利益权利义务终止;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81800 元,由原告负担 1628197元,被告负担 15360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沂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若当事人不服,可能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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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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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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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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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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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5:43│金正大(002470):关于参加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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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关于参加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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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1:54│金正大(002470):关于公司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延长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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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并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参与认购北京信托?锦程理财 2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
简称“集合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以该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对公司参股子公司
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
43)及《关于参与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2024年 6月,集合信托计划已经到期,根据《北京信托?锦程理财 02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其中 5.2.3条第(2)款约定
,“根据全体委托人或其授权代表(即优先委托人授权代表及劣后委托人授权代表)共同出具的书面指令,或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
过,信托计划的期限可以延长”。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信托出具的管理报告,管理报告通知“根据委托人指令,所有委托人共同决定
延长信托计划到期时间两年,至 2026年 6月 30 日。”
本次集合信托计划期限延长事项符合实际运作情况,未改变公司原有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关注集合信托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30/dcd1c8c3-9cef-4aa0-9765-d44c92d7f5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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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06│金正大(002470):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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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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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06│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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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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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05│金正大(002470):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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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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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00:36│金正大(002470):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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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6/e1348068-785b-4747-99cd-d3c5f3364f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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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6│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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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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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6│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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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116c47a2-c633-4e06-bd83-72ba4db5b9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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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5│金正大(002470):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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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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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2│金正大(002470):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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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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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1│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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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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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0│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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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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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0│金正大(00247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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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6/ba768e01-4870-4e1c-b518-2609c45634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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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0│金正大(002470):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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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6be77142-8747-4289-b3da-2d0b13809c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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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3:40│金正大(00247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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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为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风险,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
产品等业务。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为1000万美元或等额其他货币,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议案》,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其他可能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中进出口业务主要以外币计价,为应对经营活动中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外汇汇
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以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实施与国际业务规模、期限和币种相
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前提,交易品种均为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
外汇衍生产品,且该等外汇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
2、拟持有合约金额及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000 万美元或等额
其他货币,在持有最高合约价值的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有效期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上述额度。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限于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
主要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等外汇衍生品业务。
4、业务期限:本次业务有效期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交易业务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交易业务风险
(1)市场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因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2、风控措施
(1)明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并结合市场
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制度建设:公司已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操作流程、
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在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在多个交易对手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背景
、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工具开展业务。
(4)交易对手管理:慎重选择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外汇机构开展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和法律风险。
(5)风险预案:预先确定应对及决策机制,专人负责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风险敞口情况
,定期汇报。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6)例行检查:公司审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7)定期披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三、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套利交易
。公司通过开展适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增
强财务稳健性,同时能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鉴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具有一定风险,对公司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外汇衍生品业务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金融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
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
是可行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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