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71 中超控股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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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20:56 │中超控股(002471):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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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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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6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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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6 │中超控股(002471):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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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4 │中超控股(002471):国元证券关于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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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4 │中超控股(002471):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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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4 │中超控股(002471):国元证券关于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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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2 │中超控股(00247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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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5:42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控股孙公司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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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22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 │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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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20:56│中超控股(002471):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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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2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53%)的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5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38%。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铖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210,000 0.0153%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68,760,0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具体安排:
序 股东 拟减持数 拟减持股份 股份 减持 减持价格 减持期间
号 名称 量(股) 占公司总股 来源 方式
本比例
1 陈铖 52,500 0.0038% 股权 集中 根据减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
激励 竞价 时的二级 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
获授 市场价格 年 11 月 28日至 2026年 2月
确定。 27日,窗口期不得减持)
合计 52,500 0.0038% --
3、调整说明:若减持计划期间因公司有送红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将
相应进行调整。
三、承诺履行情况
1、陈铖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上述限制性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3、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
定的情形。
四、相关说明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主体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数量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减持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减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23b366bb-e948-4889-a0d0-e34fd3d51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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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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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8dbe3d7-c0f6-471d-8b0b-d4e5ddb325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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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6│中超控股(002471):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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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
《关于受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198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b8934694-5dec-48f4-a647-2994e8fd49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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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6│中超控股(002471):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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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716ef38e-5012-4dad-8309-ec59c8e04d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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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4│中超控股(002471):国元证券关于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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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国元证券关于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2f8ef158-4147-410b-ab9d-6caea26951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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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4│中超控股(002471):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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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d88fb0cb-2fbd-4976-83bd-efa1d19579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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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4│中超控股(002471):国元证券关于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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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国元证券关于中超控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71b5fdc7-92e1-4967-8b4c-f02fa7a74f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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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32│中超控股(00247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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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c6258cc4-9267-4d4f-b131-e96d75ac4c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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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5:42│中超控股(002471):关于控股孙公司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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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精铸”)
收到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项目实施协议书》,江苏精铸参研上海交通大学牵头的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并负责其中高温合金大型复杂薄壁铸件的专题研究。江苏精铸根据任务分工和任务书约定负责相应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将用于航空发
动机关键零部件。
本次参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对江苏精铸在高温合金精密铸件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的肯定,体现了公司在高温合金精密
铸件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本次承接项目对公司经营业绩暂无直接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大科研力度,持续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研
发、产业化,为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价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3b575d39-fdca-4806-a56a-b161bf85b4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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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22│中超控股(00247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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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aa0256ea-ad8e-4e4c-a2e4-9b06766f34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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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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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委托,指派谈国锋、吴辰超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5 年 9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3、《本次股东
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经查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
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李变芬女士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任意
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372,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307%,其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58,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06%。其中,
中小股东 1,4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958,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06%。
经核查,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1,330,33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6313%。
3、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变芬、刘广忠、赵汉军、刘保记回避表决。本议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4,286,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2,5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8%;弃权 64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0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17%;反对 2,51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201%;弃权 64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82%。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2.00《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8,147,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2%;反对2,4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弃权 762,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75,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552%;反对 2,42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97%;弃权 762,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52%。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相关议案在本次股东会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8972b249-6248-4738-ab89-bda50e9e6e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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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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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9日(星期四)下午 13: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变芬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4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1,330,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7.63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372,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58,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06%。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 234,286,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3%;反对 2,5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578%;弃权64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
%。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李变芬、刘广忠、赵汉军、刘保记回避表决。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80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17%;反对 2,511,6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201%;弃权 64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38,14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2%;反对 2,4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30%;弃权76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
%。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75,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552%;反对 2,420,6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97%;弃权 762,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谈国锋律师、吴辰超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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