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79 富春环保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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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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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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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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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金臻、王省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富春江环保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指定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10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
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 138 号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持股数共计 302,635,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0 名,代表股份共计 11,295,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
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2 人,共计代表股份 313,930,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6.2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312,671,874 股、反对 902,940 股、弃权 355,80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d0cdbc3c-46c3-4239-9aa2-a61c390c65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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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富春环保(002479):富春环保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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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富春环保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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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富春环保(00247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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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 2月 21日召
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孙
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6,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范围主要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
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其中,对
全资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热电”)的担保预计为 20,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子公司新港热电因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需要,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借款,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8,000 万元。本次担保合同签订前,公司对新港热电的担保余额为 2,100 万元。本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
对新港热电的担保余额为 10,1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900万元。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常州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江边化工区
成立日期:2000-10-25
法定代表人:陈剑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4414540E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供热、供水(不含饮用水)服务;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灰渣、五金、交电、建
筑材料、仪器仪表、公路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12 月 31 日 2024年 6月 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775.75 54,889.87
负债总额 14,761.35 9,777.76
所有者权益总额 49,014.40 45,112.11
项目 2023年 1-12月 2024 年 1—6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3,253.36 9,365.12
利润总额 3,780.01 -1,911.41
净利润 3,344.81 -1,911.64
3、被担保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主债务人: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5、担保额度:最高债权本金 8,000万元及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
6、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包括展期、延期) 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
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
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五、董事会意见
新港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能有效监管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
有利于新港热电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董事会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350,00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287,000.00万元,对
孙公司担保额度为 63,00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56,604.63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9.27%。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
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5dbca01-4b2f-4d83-97b7-398b1e68a2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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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富春环保(002479):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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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e2c04d00-d240-43d5-b576-d738a3b814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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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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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万娇女士。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292人,共计代表股份313,930,6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02,635,3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99%。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11,295,2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0人,代表
股份11,295,2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0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671,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反对902,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9%;弃权 3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王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e73aab84-2f91-49cb-9e9b-e362db89ab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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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0:00│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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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1/84107fd5-5a9c-4117-9226-29b464e279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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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富春环保(002479):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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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7日
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应
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万娇女士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决定在2024年10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42b22460-c9a5-4959-a5c1-63e80c43b7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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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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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a775a4bb-4ed3-4488-a44c-3ba84957a5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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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富春环保(00247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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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a2684aaf-1e6f-4adc-ba53-e9b1ac166b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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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富春环保(002479):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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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7日
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会议的形
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章旭东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李希文先生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同意补选李希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
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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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富春环保(002479):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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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66432dbd-0d7f-42ed-aabc-c8b85b1b42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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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0:00│富春环保(002479):关于收到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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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款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2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
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春江街道办”)签署《工业企业拆
除补偿协议》。同日,公司与春江街道办签署了上述协议。2022年3月、2024年1月,公司与春江街道办就富阳产业基地拆迁腾退签订
了《江南新城工业企业拆除补充协议》。根据前述拆除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50,381.32万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进展情况
2021年至2022年,公司共收到五笔拆迁补偿款,累计金额120,118.4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2日、20
21年12月30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2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
021-028)、《关于收到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关于收到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4)、《关于收到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和《关于收到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2-036)。
2024年9月27日,公司收到第六笔拆迁补偿款1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拆迁补偿款130,118.42万元,尚
有20,262.91万元未收到。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将因本次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确
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737.00万元左右(未经审计)。拆迁收益仅为公司内部测算,拆迁补偿款的具体会计处理
及实际收益最终以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30/6dfedb44-5049-424c-a678-9a93173130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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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0:00│富春环保(002479):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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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遂昌汇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
”)自产铜、锡、金、银、铂、钯,以及镍、铅等金属,为防范金属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引发的经营风险,汇金公司计划开展商
品套期保值业务,以有效管理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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