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80 新筑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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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5 │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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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5 │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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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5 │新筑股份(002480):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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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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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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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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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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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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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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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 │新筑股份(00248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罗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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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5│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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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53e81353-6458-4ba7-aeb7-960da04185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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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5│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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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d669437b-16ed-4c28-8dbb-b334c0abd1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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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5│新筑股份(002480):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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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002480):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20c81d87-998b-4837-a150-9413ef1b08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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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新筑股份(00248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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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8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月 28 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区兴园 3 路 99 号公司 324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名称及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8.00 《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9.00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及制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1.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2.00 《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独立董事罗珉先生、江涛先生、罗哲先生、卫德佳先生、谭洪涛先生、唐岚女士将向股东会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
026年 4月 17 日的巨潮资讯网。
(二)提案披露情况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6-015),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提案 8.00、提案 10.00。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5月 6 日 9:00-17:30;
3、登记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区兴园 3路 99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
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 2026 年 5
月 6日 17:30 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二)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简杰;
2、联系电话(传真):028-82550671;
3、地址: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区兴园 3 路 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邮箱:vendition@xinzhu.com;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
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18478f35-a0f6-4934-850f-b7657529e7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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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新筑股份(00248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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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
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公司发展、股东权益的深度绑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经营业绩、履职表现相匹配,奖罚对等。
(二)短期与长期兼顾:平衡当期激励与长期可持续发展,防范短期行为。
(三)合规透明:薪酬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1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负责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当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
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对应的薪酬
管理制度执行,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薪酬或董事津贴。
3.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
发放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结合行业和当地工资水平拟定。
4.因履职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按标准报销。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因履职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按标准报销。独
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其中:基本薪酬标准
根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根据经营情况可制定中长期激
励计划,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十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岗位或分工调整情况
、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3 -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递延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绩联动。绩效指标设计中应包含一定占比的利润指标,确保绩效与公司整体经营
状况绑定。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若未下降,公司必
须公开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启动薪酬止付与追索程序。对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追索扣回机制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事项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涉及董事的,须提交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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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新筑股份(0024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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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0024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58d9337e-ba77-4628-a2d4-246bc780ee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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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34│新筑股份(00248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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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
渎职、失误等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负责人,公司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
会批准。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应及时采取更正措施。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制度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
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
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
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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