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81 双塔食品 更新日期:2026-0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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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1 │双塔食品(00248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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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 │双塔食品(00248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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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 │双塔食品(00248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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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 │双塔食品(00248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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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 │双塔食品(00248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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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 │双塔食品(002481):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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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 │双塔食品(002481):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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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47 │双塔食品(00248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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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6:17 │双塔食品(002481):关于董事长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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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双塔食品(00248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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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1│双塔食品(00248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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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电话及
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人,实际
参加表决董事 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君
敏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全体董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贾政庆先生、姜佳秀女士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5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
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上的《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3、审议通过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上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4、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上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上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6、审议通过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f7355705-85e7-45ca-a91f-759ed0616e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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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双塔食品(00248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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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规范烟
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
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
义务。
第八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回
复内容、对外发布等。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
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由证券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
部咨询机构意见。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2f92f4fe-87ee-48ee-b5c8-3faa0231b8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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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双塔食品(00248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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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公
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字确认。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
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37b07219-1f1a-4d8a-88ed-ddcd8de8b2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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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0│双塔食品(00248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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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
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
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要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
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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