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82 广田集团 更新日期:2025-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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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9:28 │广田集团(0024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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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9:25 │广田集团(0024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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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41 │广田集团(00248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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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 │广田集团(002482):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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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 │广田集团(002482):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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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 │广田集团(00248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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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 │广田集团(00248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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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 │广田集团(0024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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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8 │广田集团(002482):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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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7 │广田集团(002482):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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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9:28│广田集团(0024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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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2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
2188号建工数智大厦(广田大厦)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琦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47,303,69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5.91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5,819,5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2.41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484,11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50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494,11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
的 3.5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484,11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5053%。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9,383,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2%%;反对 5,542,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 2,377,0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3,574,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71%;反对 5,54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51%;弃权 2,377,0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7%。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严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本次补选董事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刘洪羽、陈家旺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6/332eeb54-81be-46ca-9fb8-43960b5e15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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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9:25│广田集团(0024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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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
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2月 26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6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9 名,剔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 1
83,096,237 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47,303,69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5.9189%。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剔除公司
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 183,096,237 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15,819,581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2.4135%。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7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484,11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3.505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2.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9,383,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反对 5,542,664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 2,377,0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7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3,574,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71%;反对 5,54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51%;弃权 2,377,0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07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7/7118f2b1-525c-4a13-98b4-ea760215b5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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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41│广田集团(00248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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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田集团(00248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0/51271033-01a9-4577-bea9-362afc2446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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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广田集团(002482):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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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
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控股/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
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
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
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或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0/f84367e5-f483-4b02-b0b5-25d38d325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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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39│广田集团(002482):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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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
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可通过以下方式: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方、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有关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
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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