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002483(润邦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2483 润邦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润邦股份(00248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e040e7e-d4c6-45e9-91e2-d5d3c7f3ba33.PDF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 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 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 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95115d5-a0ab-43c1-9159-cbf933e10e7b.PDF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润邦股份(00248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b3ae274-5041-4f51-8742-c34a1d5a15b9.PDF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投资者、股东等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方面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和资料,须经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递。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应参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等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等证券,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 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员工和各部门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开展对外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一种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 对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票等证券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具体时间等情况,上 述记录应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 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 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 第二十六条 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随意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由 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财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 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7ddf452-b0b6-4286-b999-0fb14b8b54e1.PDF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润邦股份(002483):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89fef28-f25e-40ac-b126-5b3d320796ec.PDF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beb2ad1-bf9f-43bd-84f4-9ed1ac90608c.PDF ─────────┬──────────────────────────────────────────────── 2025-10-30 00:00│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为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 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 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 任职条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 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 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 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 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