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83 润邦股份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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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6:17 │润邦股份(00248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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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48 │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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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07 │润邦股份(00248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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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6:32 │润邦股份(002483):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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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4 │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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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4 │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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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润邦股份(00248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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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润邦股份(0024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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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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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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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6:17│润邦股份(00248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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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555,883,407.0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
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基本情况概述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润邦股份”)因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王春山的合同纠纷向江苏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春山向公司支付2023年度的业绩补偿款(含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合计555,88
3,407.09元;判令被告王春山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诉讼费用依法负担。2024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诉讼,案号:(2024)苏06民初17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
二、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含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555883
407.09元,并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938元,由被告王春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1938元。”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6/e8b04416-7415-4080-bd37-fa58b1f134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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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48│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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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 年 12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42,000万元—49,000万元 盈利:5,537.23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658.50%—784.92%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38,000万元—45,000万元 盈利:4,993.45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661.00%—801.18%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47元/股—0.55元/股 盈利:0.06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重大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高端装备业务同比出现增长。
2、公司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同比出现下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4年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2 、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
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29bf4fcc-1a12-47be-b46b-312cb7abc9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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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07│润邦股份(00248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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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00248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b62595e2-b49f-47d2-bf86-361f1f26b6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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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6:32│润邦股份(002483):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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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 发来的《股东
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4]44号)。公司现对《股东质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公告如下。同时,公司在此感谢广大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与关心。
投服中心关注的问题及质询相关情况:
2020年你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油环保)73.36%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99,031.64万
元。根据你公司与王春山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偿义务人王春山承诺中油环保于2019、2020、2021、2022和2023
年度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归属于中油环保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低为准)分别不低于13,000万元、5,000万元、16,000
万元、19,000万元、21,800万元。如中油环保于业绩承诺期内前四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任一年度
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5%,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如中油环保于业绩承诺期
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100%,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中油
环保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161.57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2.69万元,中油环
保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93,224,439.12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95,800,834.43元
,中油环保未能实现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业绩承诺目标。根据约定,补偿义务人王春山需要对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2024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业绩
承诺方王春山尚需支付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补偿款及分红款总计32,646,721.77元。因王春山未履行承诺,你公司于2023年11月向法
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公司收到法院的二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王春山需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公司
现金支付32,646,721.77元。根据你公司2024 年三季报,截至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尚未收到王春山该笔款项。
你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业绩补偿义务人王春山应向你公司支付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555,883,407.09元。根据你公司2024年度
三季报,截至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尚未收到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也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
鉴于上述情况,请说明收到生效判决后,你公司尚未收到2022年剩余业绩补偿款的原因。同时,请你公司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
施解决2023年度业绩承诺未履行问题和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尚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的原因。
回复:
1、公司尚未收到2022年剩余业绩补偿款的原因
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王春山关于2022年剩余业绩补偿款的诉讼目前已经进入到案件执行阶段,公司与律师团队正在积极调查王春山
相关财产情况,根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整体流程及时间相对较长,工作量较大,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
2、公司为解决2023年度业绩承诺未履行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目前的进展情况
为督促王春山尽快履行2023年度业绩补偿事项,公司通过发函等方式进行催讨。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之后,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王春山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通知
》;
2、2024年6月至今,公司每月均向王春山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2023年度业绩补偿。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
3、公司尚未采取司法措施对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进行追偿的原因
公司一直在为采取司法措施进行准备,公司在积极追偿2022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的同时,持续准备相关诉讼材料。公司已就2023
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追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328bbccf-c9cd-47f9-bcd4-a648d3ce5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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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4│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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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
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刘中秋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8名,代表股份199,492,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42%。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88名,代表股份199,492,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
相关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97,094,7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9%,1,617,8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110%,780,1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8,636,9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689%;1,617,88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13%;780,1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ad4a4a1c-cac9-42cc-be03-54dc582f48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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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4│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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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南
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5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886,468,413 股的 0.00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8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99,492,7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22.50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对《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7,094,7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92,783 的 98.7979%;反对票 1,617,88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0%;弃权票 780,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8,636,9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68
9%;反对票 1,617,8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13%;弃权票 780,16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f1a4d581-4439-4f1d-ac82-653f0a2189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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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润邦股份(00248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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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凯杨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任职。
张凯杨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67205365-9376-402d-9526-b042edc40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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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润邦股份(0024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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