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83 润邦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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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4│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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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
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刘中秋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8名,代表股份199,492,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42%。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88名,代表股份199,492,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
相关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97,094,7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9%,1,617,8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110%,780,1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8,636,9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689%;1,617,88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13%;780,1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ad4a4a1c-cac9-42cc-be03-54dc582f48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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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4│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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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南
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5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886,468,413 股的 0.00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8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99,492,7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22.50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对《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7,094,7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92,783 的 98.7979%;反对票 1,617,88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0%;弃权票 780,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8,636,99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68
9%;反对票 1,617,8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13%;弃权票 780,16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f1a4d581-4439-4f1d-ac82-653f0a2189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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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润邦股份(00248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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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凯杨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任职。
张凯杨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67205365-9376-402d-9526-b042edc40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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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润邦股份(0024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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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0024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439b381c-34c1-40e2-a415-a1af5e1d5d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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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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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3a02af30-b4c4-40f1-b7b9-545b9cb7f9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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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润邦股份(00248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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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并于 2024 年 10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人,亲自出席董事 8 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8
人,分别为:刘中秋、刘茵、敖盼、吴建、施晓越、芦镇华、于延国、华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中秋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张凯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任职。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并发表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877cdee0-2e84-4b53-a17e-8cb1974f55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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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润邦股份(002483):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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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002483):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3490b9a5-0dbc-4534-86f0-11f4e86511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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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润邦股份(00248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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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
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4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 1 名,代表股份 188,457,747 股,
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21.259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2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5,957,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0.672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 1、对《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0,391,6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4,415,314 的 97.9304%;反对票 3,736,698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0%;弃权票 28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933,8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0
7%;反对票 3,736,69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19%;弃权票 287,0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对《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93,091,05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4,415,314 的 99.3188%;反对票 1,088,9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601%;弃权票 235,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4,633,3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1
8 %;反对票 1,088,9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86%;弃权票 235,3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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